破產重整的另一種形式——預重整

本文系團隊【北京市京師(武漢)律師事務所 投行併購中心】原創出品。

破產重整的另一種形式——預重整

【原創作者】:張唐明慧,北京市京師(武漢)律師事務所 投行併購中心成員

【責任編輯】:劉少雲,北京市京師(武漢)律師事務所 投行併購中心專職律師

【責任審核】:饒國榮,北京市京師(武漢)律師事務所創始合夥人、投行併購中心主任


一、預重整的概念


預重整是破產程序啟動前,債務人與債權人通過協商談判,擬定重整計劃草案,通過一定程序獲得多數債權人同意後,再向法院提起破產重整申請並提交重整計劃草案。預重整是一種非司法程序的庭外債務重整與司法程序的庭內重整相結合的“混合程序”。


破產重整的另一種形式——預重整

二、預重整的優勢


  • 1、重整成功的可能性更大,預重整在進入司法程序前,重整計劃草案就已擬定並獲得大多數債權人的同意。企業在預重整之後再向法院申請破產重整,重整計劃草案能獲得通過的概率提高,企業破產重整成功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 2、重整計劃草案能在更快的時間內獲得批准,重整的時間成本更小。因為在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請之前,債務人已同債權人協商擬定了破產草案,比直接向法院申請重整節省了制定重整草案的時間,以及重整草案能更快的在債權人表決中通過。


  • 3、降低重整成本,企業破產重整過程中,可能會造成營業中斷,客戶流失,以及不能履行合同等問題。而預重整因為縮短了重整期間,從而能縮短營業中斷的時間,最大程度地避免客戶流失。


  • 4、對債務人重整後繼續營業的負面影響更小,企業申請破產重整,勢必會使意向投資人對企業產生不信任感,降低企業的社會影響力,重整的時間越長,這些負面影響就會越大。因此預重整能使破產重整對債務人的負面影響更小。


三、預重整的經典案例

破產重整的另一種形式——預重整

中國第二重型機械集團公司與二重集團(德陽)重型裝備股份有限公司破產重整案是法庭外預重整的典型案例。二重集團(德陽)重型裝備股份有限公司為中國第二重型機械集團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兩公司年年虧損,截⾄ 2014 年負債規模已超過 200 億元⼈⺠幣,嚴重資不抵債。2015年9月在銀監會的組織下,各方達成了框架性的以“現金+留債+股票”的清償方案,同時債權人機械工業第一設計研究院向四川省德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了針對二重集團、德陽二重的破產重整申請。


法院受理案件之後,各表決組表決通過了以之前已達成的框架性重整方案為基礎的《破產重整計劃(草案)》,金融債權120億元得到100%清償,⾮金融債權得到部分現金清償,其餘在2~5年內清償完畢,整體清償率達到90%。


破產重整的另一種形式——預重整

深圳市福昌電子技術有限公司曾是華為、中興的一級供應商,因管理粗放、經營成本過高,於2015年10月資金鍊斷裂,突然停產,2015年11月12日,債權人向深圳市中院申請福昌公司破產重整。福昌公司“倒下”地非常突然,深圳中院開創性地採取預重整方式受理該案,只用了六個月的時間就審結了福昌公司破產重整一案,福昌公司重整成功,“起死回生”。


破產重整的另一種形式——預重整

我國立法雖然尚未規定預重整程序,但實務中仍在不斷探索,不少地區的法院也出臺了關於預重整程序的規定,其中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在其《北京破產法庭破產重整案件辦理規範(試行)》中的第三章專門規定了預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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