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市中心城區電動車管理的通告》的條文解讀

為加強我市中心城區電動車管理,認真落實上級關於電動車管理的相關部署,進一步提升道路交通管理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國家六部委《關於加強低速電動車管理的通知》(工信部聯裝〔2018〕227號)、國家三部委《關於加強電動自行車國家標準實施監督的意見》(國市監標創〔2019〕53號)、《電動摩托車和電動輕便摩托車通用技術條件》(GB/T 24158-2018)、《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範》(GB17761-2018)、《湖南省電動自行車登記規定》等文件精神,現就《關於加強市中心城區電動車管理的通告》有關條文進行解讀:

一、背景情況

電動自行車作為一種便捷的交通工具,深受群眾歡迎,我市電動自行車保有量持續增加,截止2019年底,我市中心城區電動自行車保有量達到20萬輛,在方便群眾的同時,電動自行車路面違反亂象突出,儼然成為城市交通的主要亂源。為強化電動自行車管理,去年5月1日,國家正式頒佈了《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範》(GB17761-2018),且於今年4月15日正式實施,提供了明確的定性依據(整車質量小於或等於55kg、設計時速不高於25km/h、必須具備腳踏騎行功能。三部局聯合下發的《關於加強電動自行車國家標準實施監督的意見》也為電動自行車規範治理,尤其是超標電動自行車治理指明瞭方向(對新標準實施前在用的既不符合舊標準也不符合新標準的電動自行車,設置過渡期,發放臨時號牌)。另外,電動自行車登記上牌,是積極回應人民群眾新期盼的應時之舉,廣大群眾尤其是電動自行車車主對於電動自行車取得合法身份,享受平等路權期盼強烈,各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也高度關注,近5年來,每年均有呼籲開展電動自行車管理立法、實施登記、進行規範管理的建議案或提案提出。制定《關於加強市中心城區電動車管理的通告》在全市範圍正式開展電動自行車註冊登記,正是對這一熱切期盼的實質回應。

二、具體內容

本通告共9條內容,主要為告知市民購買、登記註冊、日常使用等相關內容。

第一條、電動車的定義。本通告所稱電動車,是指電動自行車和低速電動車。電動自行車是指以車載蓄電池作為輔助能源,具有腳踏騎行能力,能實現電助動或電驅動功能的兩輪自行車。低速電動車是指行駛速度低、續駛里程短,電池、電機等關鍵部件技術水平較低,用於載客和載貨的三輪、四輪電動機動車(含老年代步車等)。

第二條、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範》(GB 17761-2018)等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電動車和其他違規電動車,經營者不得誤導消費者購買違規電動車

本條為告知市民購買電動自行車時應購買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範》(GB 17761-2018)規定自2019年4月15日後生產的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不準銷售,而且不能辦理註冊登記發放牌照。

第三條、電動車應當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註冊登記後方可上道路行駛。現有違反強制性國家標準等規定、不能註冊登記的電動車,可在2020年8月31日前按有關規定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地點辦理臨時註冊登記(備案)手續;辦理了臨時註冊登記(備案)手續的,在過渡期內可上道路行駛,其中電動自行車過渡期至2023年3月1日止,低速電動車過渡期至2021年8月31日止,過渡期滿後禁止上道路行駛。

本條是指所有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電動車自行車和現有的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但在使用的電動車,可在指定時間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臨時註冊登記手續後,可以繼續使用。針對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超標違規電動車設置過渡期,過渡期中不影響使用,最大程度減少人民群眾的財產損失。電動車登記註冊實行免費註冊登記並上牌。兩輪電動車辦理登記註冊可以在湖南省電動自行車登記系統手機APP填報資料或中心城區各交警大隊、社區網點設立的指定地點辦理免費註冊登記後發放牌照。牌照分為綠牌和黃牌兩種。低速三輪、四輪電動車在各轄區公安機關交警大隊辦理臨時登記(備案)手續後,鼓勵車主進行報廢處置,並予以進行補貼。

第四條、禁止未經註冊登記或臨時註冊登記(備案)的電動車上道路行駛。

本條是指第一條所說的所有類型的電動車都應在2020年8月31日規定日期之前辦理註冊登記手續,在此日期後未辦理註冊登記手續的電動車,將禁止上路行駛。

第五條、低速電動車在7:00-10:00、17:00-20:00期間禁止在市中心城區道路上行駛,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准予通行的除外。

本條主要針對低速三輪、四輪電動車在上、下班高峰時期設置限制通行時間和區域,減少中心城區在高峰時期交通擁堵現象和交通安全的影響。兩輪電動車不受限制。

第六條、電動車車主在過渡期內報廢處置現有違規低速電動車的,可由相關部門給予報廢補貼,報廢補貼辦法另行制定。

本條是指低速電動車辦理了註冊登記後,在過渡期中鼓勵對低速電動車進行報廢處理,並予以補貼,最大程度上保障安全、財產損失。

第七條、禁止駕駛電動車從事非法營運活動。

本條是對使用電動車從事出租、載客及相關營運活動行為予以禁止。

第八條、違反本通告規定的,由有關執法部門依法查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規定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本條是針對違反通告規定內容的行為需要承擔的相關責任。

第九條、通告從什麼時候開始實施

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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