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拆遷補償如何分配?

土地補償

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宅基地使用權是以戶為單位,並非專屬戶主一人享有宅基地使用權。換言之,既是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戶籍又登記在該戶名下的家庭成員對同一宗地塊的宅基地均享有土地使用權。實踐中,拆遷安置時往往採取了補償與安置相結合的辦法,既根據被拆遷人房屋的具體價值給付相應補償款,又根據人口數確定拆遷安置面積,體現了對物的補償以及對人的安置。補償利益的獲得不僅僅以房屋面積計算,而是以房屋面積和戶口結合,如果房屋拆遷協議中明確記載被拆遷人名單,就應享有相應的補償利益。綜合考慮上述被拆遷房屋建設時間、房屋利益歸屬、政策因素等。

青苗及其它附著物設施補償費

青苗及其它附著物設施補償費與被拆遷的房屋具有不可分性,如果一方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夫妻雙方婚後對被拆遷的房屋進行了加建、改建和裝飾裝修,則不能就青苗及其它附著物設施補償費主張權利。

過渡費、獎勵等費用和獎勵

過渡費、自行搬家費、提前拆遷獎、拆除房屋騰地獎、主動拆除違法違章獎勵等費用和獎勵,按照建築面積計算,給付的對象應是該戶居民,應屬於對被拆遷人、居住人的補償和獎勵,具有人身依附性,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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