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讓大額債務借款人配偶承擔應有責任

作者 :江蘇省淮安市清江浦區人民法院 程衝雲

摘 要:2018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施行後,維護大額債務出借人的利益越發困難,本文結合審判實務,對出借人應該證明的事實及證據收集進行探討。

關鍵詞 大額債務 夫妻關係 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 共同意思表示

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是一個異常複雜的問題,國家出臺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較多,審判理念最近也發生了變化。最高人民法院最新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已經於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關於夫妻債務的審理理念已經從防止夫妻“假離婚、真逃債”維護債權人利益轉變為防止“夫妻一方和債權人合謀,損害未舉債方利益”維護債權人和未舉債方利益的平衡。《解釋》雖然只有四條,但內容豐富,細化完善了夫妻共同債務認定的標準,合理分配舉證證明責任,引導民商事主體規範交易行為,加強出借人事前防範意識,平衡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在此種背景下,本文從維護債權人利益角度提出探討,提出如何依法讓大額債務借款人配偶承擔應有責任,防止再次出現“假離婚、真逃債”的情形。

本文所探討“大額債務”即《解釋》第三條中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數額方面依據各地經濟發展水平、借款人的職業、收入、家庭經濟狀況等情形認定,尚沒有統一規定。大額債務在夫妻未共同簽字和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的情況下如何更好維護債權人的利益,債權人除了需要證明雙方之間有借款合意、所借款項已實際交付外還需要證明什麼事實,本文將引入案例,從審判實務角度予以深入分析、探討。


【案例引入】

原告侯某與被告孫某、李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兩被告立即償還借款本金20萬元;2、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事實和理由:兩被告是夫妻關係,被告孫某因經營需要向原告借款20萬元,並出具借條,原告於當日轉賬20萬元,後兩被告未按期還款,原告訴至本院,請求支持訴請。

被告孫某辯稱,兩人自借款時到現在一直系夫妻,對於出具借條及收到借款20萬元事實予以認可,但無錢還款;被告李某辯稱,原告與被告孫某之間借款,本人不知情,該筆借款只是被告孫某個人借款,且借條上只有孫某一個人簽字,所借款項也未用於家庭生活,本債務並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我不應承擔還款責任,懇請法庭駁回訴請。

庭審中原告稱被告孫某借款目的系償還淮安市農村商業銀行夫妻兩人貸款,並申請調查令調取相應證據。後法院依據調取的證據,查明該筆借款系償還兩人上述貸款,認定此筆債務系被告孫某、李某夫妻為共同生產經營產生的債務,判決被告孫某、李某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侯某償還借款人民幣20萬元。原、被告都未上訴,判決生效。

一、出借人首先要證明借款時兩人系夫妻關係

首先,在兩人都到庭的情況下,相對簡單,可以由法官通過庭審調查查明,如直接詢問參加庭審兩人在“借款時”是何關係,是否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等,一般情況可以查明事實,瞭解到兩人的真實身份關係,以當事人的陳述作為兩人借款時系夫妻關係的證據。案列中兩人即自認自借款時至開庭時都是夫妻關係,無需出借人再舉證證明。

其次,在兩人皆未到庭、一人到庭另一人未到庭,兩人到庭但不承認借款時存在夫妻關係三種情況下怎麼辦?根據民事訴訟“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要求,需要出借人提供足夠的證據對此項事實進行證明。這時需要分析兩人領取了結婚證和事實婚姻兩種情況。

1、兩人領取了結婚證,出借人可以通過聘請的律師向法院申請調查令或者申請法院依職權進行調查,向辦理兩人結婚登記的相關部門調取相應材料作為證據以證明兩人夫妻關係的事實(具體調取方式見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婚姻登記條例》上詳細規定)。

2、兩人系事實婚姻,事實婚姻是指1994年10月1日前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男女,未進行結婚登記,即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人民群眾也認可的婚姻關係。事實婚姻情形雖然較少,但也存在。因事實婚姻無結婚證等書面材料予以直接證明,出借人需通過調查、走訪瞭解兩人情況的鄰居、同鄉、朋友,在瞭解到確實線索後,可以申請法官到兩人經常居住地依法向借款人夫妻的鄰居、基層組織進行調查取證,或者申請兩人夫妻經常居住地的鄰居作為證人出庭作證,以上述材料作為兩人存在事實婚姻的證據。


二、出借人要證明借款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

出借人和借款人一般都有比較密切的關係,或以前就熟悉,是親戚、朋友、同學、同鄉,或通過他人介紹認識,出借人對借款人家庭、收入、從事職業都會有一定的瞭解。在借款時,為了獲得所借大額款項,借款人大多會向出借人如實說明借款原因、用途、還款時間、還款計劃,並會提供一些證明材料,大額借款會用於家庭購置大件物品,歸還債務,生產經營等等各個方面。用款後,也會告訴出借人借款使用情況。因為數額較大,借款大多會通過銀行轉賬等可查詢方式流轉、使用,這也就給了我們通過查詢瞭解到借款實際用途提供了一種可行性。

在上述案列中,借款人的配偶被告李某就稱對原告侯某與被告孫某之間的借款不知情,認為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不願意承擔共同還款責任,後經調取證據,查明借款數額和兩人需要償還銀行貸款數額一致,借款時間和償還貸款時間相近,且兩被告未說明用於償還貸款的款項來源,故法院依法認定所借貸款系償還被告孫某、李某的銀行貸款,並判決兩人承擔共同還款責任。

1、關於“夫妻共同生活”範圍,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城鄉居民家庭財產結構、數量、類型、投資、理財方式、生活方式發生了很大變化,除了傳統的日常生活消費開支(主要包括衣著、食品、住房、交通通信、家庭設備用品及維修、醫療保健、文化娛樂教育及服務、其他商品及服務)外,還應包括數額較大、價值較高的一些消費(如整容、珠寶、股票等),只要這些支出系夫妻共同消費支配,或者用於形成夫妻共同財產,或基於夫妻共同利益管理共同財產而產生的支出,性質上都是“夫妻共同生活”範圍。

2、關於“共同生產經營”,主要指夫妻雙方共同決定生產經營事項,或者一方授權另一方決定事項,該種情形也非常複雜,要按照個案中具體經營方式、夫妻在經營中地位、方式等情形,結合公司法、合夥企業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進行全面分析。

3、關於“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即所借大額款項需要體現系夫妻共同意願,在夫妻雙方未共同簽字,大額借款人配偶事後未追認的情況下,只有出借人收集其他充分證據才能予以證明,如體現共同舉債合意的電話錄音、短信、微信、郵件、視頻,也包括知情人的證人證言。

以上出借人需要證明的事實,在起訴前收集齊相應證據材料即可讓大額債務借款人配偶承擔應有責任,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參考文獻:

[1] 程新文, 劉敏, 方芳,等. 《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的理解與適用[J]. 人民司法:應用, 2018(4).

[2] 徐曉. 淺議《〈婚姻法〉新司法解釋》中夫妻共同債務認定——以陳某訴葉某、湯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為例[J]. 職工法律天地:下,2018(2):137-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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