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贪污(贿赂)犯罪中“个人数额”的认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

二、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二人以上共同贪污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分别处罚。(已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二)关于共同贪污个人所得数额不大或尚未分赃的处罚问题《补充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贪污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分别处罚 (已废止)

目前《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3年11月13日

(四)共同贪污犯罪中“个人贪污数额”的认定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个人贪污数额”,在共同贪污犯罪案件中应理解为个人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共同贪污的数额,不能只按个人实际分得的赃款数额来认定。对共同贪污犯罪中的从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共同贪污的数额确定量刑幅度。

在张明楷

通用教材书《刑法四》"通谋"一般是指二人以上为了实行特定的犯罪,以将各自的意思付诸实现为内容而进行谋议。由于共犯人在着手实行前就犯罪的性质、目标、方法、时间、地点等进行了策划。中国人大网共同犯罪定义应当满足三个条件3.共同犯罪人在客观上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各共同犯罪人在实施共同犯罪时,尽管所处的地位、具体的分工、参加的程度、甚至参与的时间等可能有所不同,但他们的行为都是为了达到同一犯罪目的,指向相同的目标。

现实司法实践中,有这样一种情形,如下属并没有事前、事中的意思联络,仅仅是被动接受了分配给自己的数额,其实质系封口费,并没有参与,是不是应当按照共同犯罪处理,笔者认为应当按照个人实际分得的赃款数额来认定。


共同贪污(贿赂)犯罪中“个人数额”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共同受贿案件中受贿数额认定问题的研究意见解读

有关部门就共同受贿案件中受贿数额认定问题征求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意见。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经研究认为: 对于共同受贿犯罪,被告人“受贿所得数额”原则上应当以其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共同受贿数额认定。但在难以区分主从犯的共同受贿案件中,行贿人的贿赂款分别或者明确送给多人,且按照各被告人实际所得数额处罚更能实现罪刑相适应的,依法按照被告人实际所得数额,并考虑共同受贿犯罪情况予以处罚。

难以区分主从犯,依法按照被告人实际所得数额,那么既然认定了为从犯,更应当按照个人实际分得的赃款数额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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