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在其职责范围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五·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七·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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