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台之一:平顶山宝丰交警曝光危险驾驶罪典型案例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第八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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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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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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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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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从重处罚的情节

(一)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 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 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 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 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典型案例

1


案例一

2020年3月25日21时许,犯罪嫌疑人何某涛醉酒后驾驶豫DCXXX6号五菱牌小型面包车,沿平顶山宝丰县冯异路自东向西行驶到宝丰县中医院东5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对其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鉴定结果为: 96.6mg/100ml,犯罪嫌疑人何某涛涉嫌危险驾驶罪。


2


案例二

2020年03月26日21时08分,犯罪嫌疑人何某超醉酒后驾驶豫D-0XXXU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沿平顶山宝丰县文峰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文峰路西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对其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鉴定结果为:92.15mg/100ml,犯罪嫌疑人何某超涉嫌危险驾驶罪。

3


案例三

2020年4月7日21时22分,犯罪嫌疑人寇某昂醉酒后驾驶无号牌豪爵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宝丰县城关镇冯异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宝丰县中医院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对其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鉴定结果为:92.55mg/100ml,犯罪嫌疑人寇某昂涉嫌危险驾驶罪。

4

案例四


2020年4月8日21时5分,犯罪嫌疑人李某醉酒后驾驶豫D-GXXX6号豪爵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平顶山宝丰县龙兴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五线桥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对其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鉴定结果为:96.35mg/100ml,犯罪嫌疑人李某涉嫌危险驾驶罪。


5

案例五

2020年4月13日21时许,犯罪嫌疑人张某国醉酒后驾驶豫A9XXXQ号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平顶山宝丰县望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肖旗路口西3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对其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鉴定结果为:94.1mg/100ml,犯罪嫌疑人张某国涉嫌危险驾驶罪。


宝丰交警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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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宝丰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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