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一名校生偷外賣盒飯被刑拘:彰顯執法者權威還是冷漠?

偷外卖盒饭的名校学生被刑拘,伤害了谁?最近南京警方抓获了一名偷外卖盒饭的小偷,是南京某名校的正在复习考研的大学生周某,据称他有据可查的偷外卖行为有10多次,构成多次盗窃罪,目前已被警方刑事拘留。

南京一名校生偷外卖盒饭被刑拘:彰显执法者权威还是冷漠?

看了这个新闻,心有如盤石重压透不过气。学生周某的行为确有违法过错,但以盗窃罪刑拘却多有商榷之处。根据刑法第264条及相关规定简单分析如下。

首先,认罪金额达不到盗窃罪起诉标准。偷外卖盒饭,据称有十多次,一般外卖盒饭也就二三十元,加起来也不超过5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11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相关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标准为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并且各地法院可依当地情况在上述幅度内确定。南京作为经济发达之地,数额较大最低标准从常识看一般确定会高于五百元。

其次,在达不到犯罪数额下是否多次盗窃就可以认为构成盗窃罪存在定罪简单化。根据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司司法解释第四条,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本案为偷吃外卖盒饭,虽说有十多次,但不符合第四条解释的前提条件一年内入户盗窃或在公共场所扒窃。根据常识,外卖盒饭一般均为送达学校某一指定地址,该地址应该认定为公共场地,而在该类场地只有扒窃行为才能认定为犯罪要件,偷窃行为因不符合入户条件而排除。故而本案中多次偷外卖盒饭的行为并不符合刑法规定的多盗窃以盗窃罪处罚的法律行为构成条件。

第三,退一步,就算周某行为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应该认定犯罪。根据刑法第十三条规定,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数额较大的定罪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2.全部退赃、退赔的;……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举重若轻,周某偷窃外卖盒饭,一则没有达到犯罪起点数额;二则主因是生活贫困所迫,难以认定其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大而构成犯罪。

周某行为虽然不够认为是犯罪,但总归是不道德和有轻微违法,应该是予以训戒教育,给予其重生机会。如果刑拘处理,后果正如抓捕周某的民警任国强介绍说对他影响,不光是经济上、人身上的损失。甚至于影响其原生家庭的脱贫。

“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这是《管子·牧民》所言。媒体披露,周某家极度贫困,兄弟姐妹四个,他读书比较好,为了他读本科、读研究生,其他三个兄弟姐妹都辍学了。我们可以在道德上责难周某穷不应失其志,但对其苛以如此严重的盗窃罪刑拘,我们的心情真的能平静吗?

南京一名校生偷外卖盒饭被刑拘:彰显执法者权威还是冷漠?

法律的根本是社会教化。周某偷窃外卖盒饭被刑拘,彰显的可能不简单是社会法治意义。更多人感受的是,在全国为脱贫攻坚不懈努力之时,在一个经济如此发达的南京市,为什么一个名校学生为了生存竞要落到拿别人的外卖盒饭地步?为什么一家四兄妹为保一人读书只能三个兄弟姐妹辍学相供?为什么对这贫困一家的执法显得如此让人心情沉重而不是为法治欢呼?

面对别人的困境说感同身受,更多时候只是一种慰藉,有多少人能真正做到?面对周某及其一家境遇,我们更多的是要做些守望相助的事。假如周某因偷吃外卖盒饭而被判刑,毁掉的不仅仅是周某人生,更将是其全家人希望的毁灭性打击。法律是冰冷的,在脱贫攻坚工作中,对贫困户执法应更多饱含善意和温度,法网柔情,情暖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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