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公開徵求《北京市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細則(徵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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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深入貫徹2019年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國務院《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國辦發〔2017〕87號),健全完善消防安全責任體系,切實加強社會面火災防控工作,有力推動新時代首都消防事業持續健康發展。市消防救援總隊結合我市消防工作實際,起草了《北京市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細則(徵求意見稿)》。現公開面向社會各界廣泛徵求意見,歡迎提出寶貴意見與建議,請在4月14日至4月19日之間,反饋至[email protected]郵箱。

特此公告。

附件:《北京市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細則(徵求意見稿)》

北京市消防救援總隊

2020年4月14日

北京市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細則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國辦發〔2017〕87號),全面加強首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北京市消防條例》、《北京市消防安全責任監督管理辦法》和市委、市政府關於安全生產及消防安全的重要決策部署,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堅持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進一步健全本市消防安全責任體系,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結合北京消防安全防範工作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市各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其中,政府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對本地區消防安全負總責;分管負責人為主要責任人;班子其他成員對分管範圍內的消防工作負領導責任。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對本市消防工作具體實施監督管理;區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具體實施監督管理。市、區兩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依規做好本行業、本系統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條

堅持火災風險隱患自知、自查、自改。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是消防安全的責任主體,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消防安全全面負責。

第五條

堅持權責一致、依法履職、失職追責。對不履行或不按規定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單位和個人,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二章

單位消防安全職責

第六條

單位應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全面分析研判火災風險、主動排查整改火災隱患、有效遏制火災事故,履行下列職責:

(一)明確各級、各崗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及其職責,制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進行消防工作檢查考核,保證各項規章制度落實。

(二)結合建築結構、消防設施、安全疏散、生產工藝等安全狀況及用火、用電、用油、用氣等致災因素,可採取火災風險評估等措施,科學確定風險等級,制定並落實防範化解措施。

(三)依據火災風險評估結果,結合單位內部實際情況,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保證員工認知本單位、本區域、本崗位的火災風險,熟悉風險防範的措施;各級管理人員必須具備相應的消防安全知識和管理能力。

(四)制定並落實防火巡查檢查及火災隱患整改制度,確定責任部門、崗位及人員,分類建立隱患臺賬。在隱患消除前,應當落實防範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五)保證消防設施器材配置、檢測、維護保養、火災隱患排查整改、專職或志願消防隊和微型消防站建設等消防工作所需要的資金投入,並對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後果承擔責任。

(六)按照國家及本市相關要求,在管理範圍內對消防車通道和登高操作場地進行標註標識,保持暢通,並維護管理。

(七)消防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政策文件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下列場所的消防安全責任主體除應履行本細則第六條職責外,還應履行下列相關職責:

(一)醫院、寄宿制學校、養老服務機構等場所應加強病房、宿舍的夜間巡查,針對性開展夜間應急演練,提高自防自救能力;醫院、學校等儲存、使用易燃易爆實驗用劑、化學試劑、藥劑的場所,應加強儲存、進出庫及使用管理,嚴格按照操作規程進行使用、實驗或教學。醫院、養老服務機構等應加強避難間的管理,保證避難及疏散空間的有效使用。

(二)電影院、劇場、禮堂等演出、放映場所應嚴格按照標準使用裝飾裝修材料、敷設臨時用電線路;保證獨立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與其他場所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應明確管理責任。落實舞臺、電影放映室、燈光操作室等部位防火分隔要求,實行嚴格的用火用電管理。

(三)文物古建築應當嚴格落實焚香、點蠟、長明燈等使用明火活動的防火安全措施,劃定禁火區域;加強巡查檢查,制止違規吸菸、堆放易燃可燃物品等行為;規範宗教教職人員、信教群眾開展宗教活動、日常生活的消防安全行為;積極應用電氣火災監控、聯網式獨立報警等技防措施,因地制宜地開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四)寄遞物流企業應與加盟企業、外包服務合作網點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應將消防安全工作要求納入協議內容,監督指導加盟企業、外包服務合作網點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加強經營場所及員工集中住宿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落實電動車充電、停放安全管理,規範營運、生活的消防安全行為。

(五)廠房、庫房應定期對作業場所、工藝、設備、崗位和生產、使用、儲存的物質進行火災風險評估,採取相應的風險管控措施;生產作業期間應嚴格遵守工藝流程和操作規程;勞動密集型企業應按照班組、區域確定應急疏散引導員和安全員,實行進入生產場所人員登記,嚴格控制人員數量;冷庫、低溫生產環境應嚴格執行製冷設備及線路、器具安裝、調試、使用和維護管理的技術標準和操作規程;根據需要,結合生產工藝、危險源和火災撲救特點,建立應急隊伍。

第八條

超高層建築、大型城市綜合體、城市軌道交通、化工企業等火災高危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主體除應履行第六條職責外,還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超高層建築、大型城市綜合體應分區域建立微型消防站並制定應急處置預案,保證秒級響應、快速處置;加強避難層的消防安全管理,保證避難場所的有效使用;在首層和各避難層設置便於消防救援隊伍使用的防護裝備和滅火器材;工程管理、招商運營等部門在招商、裝修改造等活動中應執行消防安全要求,加強疏散通道、中庭等公共區域的管理;營業期間,應確保各營業區域的安全疏散要求;舉辦展銷、演出等大型群眾性活動,不得超過額定人數,嚴格臨時設備設施、搭建裝飾等物品管理;建立由水、電、氣、熱等工程技術人員組成的技術處置隊,對供電設備、線路、管井等進行巡查維護,建立與微型消防站聯勤聯動。

(二)城市軌道交通應聯合廠家加強對變配電、蓄電池等用電設備維護管理;加強應急處置隊伍建設,明確響應級別、職責分工、應急措施和處置程序,通過對站臺、通道、出入口、客流量、人群流動規律和消防器材設施的監測分析,不斷完善應急處置方案並定期開展演練;配備具有相應專業滅火救援設備、人員的微型消防站。

(三)化工企業應根據生產、儲存和使用物質的種類、性能、生產工藝,制定安全操作規程和管理制度並嚴格執行;定期進行安全風險評估,科學辨識、有效監控危險源,通過演練不斷完善應急預案;引進新工藝、新設備或投產、停產前,應進行專項安全風險評估,根據評估結果,切實加強消防安全管理;建立工藝處置隊,對車間工段、重要設施設備等進行防火巡查檢查,發生火災時,迅速實施關閥、斷料等措施,開展應急救援處置工作。

第九條

建築物所有權人及管理使用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建築物由所有權人直接使用時,所有權人應當履行本細則關於單位的職責;對於委託物業服務企業、第三方服務機構等單位進行消防安全管理的,保障消防安全的責任仍由所有權人負責。受託單位在其管理範圍內實施消防管理行為,並接受委託單位監督。

(二)建築物由所有權人以出租、委託等方式交由他人管理使用時,所有權人應當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築物,不得向管理使用人提出危及消防安全的要求,當事人在訂立的合同中依照有關規定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消防車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設施和其他建築消防設施應當由建築物所有權人或者委託管理的單位統一管理。

(三)對於有兩個以上所有權人的建築物,各所有權人對專有部分履行單位職責,對消防車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設施和其他建築消防設施必須明確管理責任,簽訂消防安全管理協議;當各所有權人共同委託物業服務企業、第三方服務機構等單位進行統一管理時,受託單位對其管理範圍的公共消防安全進行管理。

(四)在建築物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管理使用人應當參照本細則關於單位的規定,在其使用、管理範圍內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按照合同約定提供消防安全防範服務,對管理區域內的共用消防設施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進行維護管理;對消防車通道和登高操作場地進行標註標識,保持暢通,並維護管理;及時勸阻和制止佔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等行為,勸阻和制止無效的,立即向消防救援機構、公安派出所等主管部門報告。

(二)依照有關規定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對住宅小區共用消防設施進行維修、更新、改造。

(三)定期開展消防安全巡查檢查和消防宣傳提示,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可根據需要,按照合同約定在管理服務區域內成立志願消防隊伍,對初起火災採取必要的處置措施。

(四)對業主投訴的居住用出租房的消防安全問題及時勸阻並督促改正違法行為。

(五)加強公共區域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管理。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在室外公共區域設置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充電設施。

第十一條

消防設施檢測、維護保養和消防安全評估、諮詢、監測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和執業人員應當依法依規提供消防安全技術服務,並對服務質量負責。

第十二條

建設工程的建設、設計、施工和監理等單位應當遵守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和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在工程設計使用年限內對工程的消防設計、消防安全施工質量承擔終身責任。

第三章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職責

第十三條

市政府按照國家有關消防工作要求,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

第十四條

區級人民政府應當落實消防工作責任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以及市委、市政府關於消防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負責本地區消防工作,每年召開年度消防工作會議,定期召開區政府常務會議、辦公會議,研究部署消防工作重大事項。每年向市政府專題報告本地區消防工作情況。健全由區政府主要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牽頭的消防工作協調機制,加強防火安全委員會組織建設,推動落實消防工作責任。

(二)將包括消防安全佈局、消防隊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消防裝備等內容的消防規劃納入城鄉規劃,預留消防隊站、訓練設施等建設用地,並負責組織實施,確保消防工作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

(三)加強消防水源建設,按照規定建設市政消防供水設施,明確建設、管理維護部門和單位。

(四)在本級政府預算中安排必要的資金,保障消防隊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設施和消防裝備建設,促進消防事業發展。

(五)督促所屬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在森林防火期間、重大節假日和重要活動期間以及火災多發季節,組織開展集中消防檢查行動。組織相關部門和社會力量全面加強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落實政策支持和資金保障,定期開展工作督導。

(六)充分發揮“科技北京”優勢,全面開展“智慧城市、智慧消防”建設,推廣應用物聯網消防設施遠程監控和電氣火災監控系統等防範措施,推動消防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推廣使用先進消防和應急救援技術、設備。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宣傳教育培訓工作,有計劃地建設公益性消防科普教育基地,開展消防科普教育活動。大力發展消防公益事業。採取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等方式,推進消防教育培訓、技術服務和物防、技防等工作。

(七)建立常態化火災隱患排查整治機制,定期分析評估本地區消防安全形勢,組織實施重大火災隱患和區域性火災隱患整治工作。實行重大火災隱患掛牌督辦制度,對報請掛牌督辦的重大火災隱患和停產停業整改報告,在7個工作日內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決定,並組織有關部門制定整改措施,督促限期消除。

(八)統籌組織相關部門按照“街鄉吹哨、部門報到”要求,對轄區內出租房屋開展聯合治理及執法行動,建立並完善本地區專項治理長效機制。

(九)將消防公共服務事項納入政府民生工程或為民辦實事工程,在社會福利機構、幼兒園、託兒所、居民家庭、小旅館、出租房以及住宿與生產、儲存、經營合用的場所,推廣安裝簡易噴淋裝置、獨立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

(十)依法建立政府專職消防隊。明確政府專職消防隊公益屬性,採取招聘、購買服務等方式招錄政府專職消防隊員,建設營房,配齊車輛、裝備;按規定落實其工資、保險和相關福利待遇。

(十一)組織領導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組織制定滅火救援應急預案,定期組織開展演練;建立滅火救援社會聯動和應急反應處置機制,落實人員、裝備、經費和滅火藥劑等保障,根據需要調集滅火救援所需工程機械和特殊裝備。

(十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職責。

第十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職責:

(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組織和消防安全工作協調機制,明確負責消防工作的領導和部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消防安全措施。

(二)安排必要的資金,用於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和業務經費支出。

(三)將消防安全內容納入鎮總體規劃、鄉規劃,並嚴格組織實施。

(四)根據當地經濟發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專職消防隊、志願消防隊,承擔火災撲救、應急救援等職能,並開展消防宣傳、防火巡查、隱患查改。

(五)嚴格落實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明確網格消防工作職責,建立區域聯防“秒級”響應機制,強化消防網格人員培訓和考評獎懲。

(六)強化消防安全宣傳提示、培訓演練,依託鄉鎮執法平臺,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組織開展消防安全巡查檢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加強村民宅基地自建房屋出租、經營的消防安全管理。

(七)指導村(居)民委員會開展群眾性的消防工作,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約,根據需要建立志願消防隊或微型消防站,開展防火安全檢查、消防宣傳教育和應急疏散演練,提高城鄉消防安全水平。

(八)組織、督促、指導居民小區的物業管理單位或社區居(村)委會,對管轄區域內社會單位、居民小區內部、與市政道路連接處的消防車通道進行標註標識,並建立基礎信息檔案。

街道辦事處應當履行第(一)、(四)、(五)、(六)、(七)、(八)項相關職責,並保障消防工作經費。

第十六條

市、區政府主要負責人應當組織實施消防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上級部署要求,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組織協調解決本行政區域內的重大消防安全問題。分管消防安全的負責人應當協助主要負責人,綜合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督促檢查各有關部門、下級政府落實消防工作的情況。班子其他成員要定期研究部署分管領域的消防工作,組織工作督查,推動分管領域火災隱患排查整治。

第十七條

天安門地區管委會、重點站區管委會、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負責各自管理區域內的消防工作,按照本細則在職權範圍內履行同級別人民政府的消防工作職責。

清河農場辦事處參照本細則在職權範圍內履行街道辦事處的消防工作職責。

第四章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八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履行下列職責:

(一)根據本行業、本系統業務工作特點,在行業安全生產法規政策、規劃計劃和應急預案中納入消防安全內容,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二)依法督促本行業、本系統相關單位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確定專(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落實消防工作經費;開展針對性消防安全檢查治理,消除火災隱患;加強消防宣傳教育培訓,督促企業每年開展應急演練,提高行業從業人員消防安全意識。

(三)落實本級政府消防工作會議精神和防火安全委員會工作部署,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依規做好本行業、本系統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九條

具有行政審批職能的部門,對審批事項中涉及消防安全的法定條件要依法嚴格審批,凡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不得核發相關許可證照或批准開辦。對已經依法取得批准的單位,不再具備消防安全條件的應當依法予以處理。

(一)消防救援機構負責依法開展消防監督檢查,組織針對性消防安全專項治理,依法查處消防安全違法行為;對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依法實施消防安全檢查;組織界定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報本級應急管理部門;加強消防法律、法規的宣傳,組織開展應急疏散演練,督促、指導、協助有關單位做好消防宣傳教育工作;實施各類災害事故的綜合性應急救援;依法組織或參與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二)應急管理部門嚴格依法實施有關行政審批,凡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不得核發有關安全生產許可證件;依法監督檢查相關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條件,依法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負責指導本市各區各部門各單位應對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等突發事件和綜合防災減災救災工作。加強消防法律、法規的宣傳,督促、指導、協助有關單位做好消防宣傳教育工作;負責將確定為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及時發佈重大災害事故預警信息;指導協調森林火災防治工作。

(三)公安機關嚴格依法實施有關行政審批;公安派出所負責開展日常消防監督檢查、消防宣傳教育;加強房屋租賃管理,負責出租房屋消防管理;決定涉及拘留的消防行政處罰案件,協助開展火災事故和放火嫌疑案件的調查處理,辦理失火案和消防責任事故案。公安交管部門負責查處、清拖小區外圍道路、小區出入口與市政道路連接處車輛堵塞佔用消防車通道和圈佔市政消火栓的行為,協助清拖小區內堵塞佔用消防車通道和圈佔室外消火栓的車輛。

(四)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依據城鄉規劃配合制定消防設施佈局專項規劃,預留消防隊站規劃用地,並負責監督實施;依法對本市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進行消防設計審查;制定本市消防車通道劃線標識標準。

(五)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依法定職責對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開展消防驗收及建設工程竣工消防備案;負責依法督促建設單位、施工企業、監理單位加強對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的安全管理;在組織制定工程建設規範以及推廣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時,應充分考慮消防安全因素,滿足有關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指導、督促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合同約定做好住宅小區共用消防設施、消防車通道的維護管理工作,並指導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或公有住房售房單位依照有關規定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對住宅小區共用消防設施進行維修、更新、改造,在緊急情況下啟動應急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程序維修公共消防設施;將電動自行車火災防範、消防車通道維護管理工作納入對物業服務企業的監督管理內容,推動建設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場所和充電設施,鼓勵新建住宅小區同步設置具備定時充電、自動斷電、故障報警等功能的智能安全充電設施。

(六)教育部門負責學校、幼兒園管理中的行業消防安全,指導學校、幼兒園制定消防安全教育計劃,將消防技能培訓納入新生軍訓課程,督促、指導學校、幼兒園開展消防安全知識培訓和應急疏散演練;依法在職責範圍內對校外專業培訓機構進行審批和監督管理,監督、指導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依法開展活動。

(七)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監督、指導職業培訓機構、技工院校依法開展活動;做好政府專職消防隊員、企業專職消防隊員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工作;將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知識納入職業培訓內容;加強勞動就業人群的消防安全常識培訓,配合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擬訂培訓規劃、政策和措施,並推動落實;對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的評比表彰工作納入北京市評比達標表彰活動。

(八)民政部門負責社會福利、特困人員供養、救助管理、未成年人保護、婚姻、殯葬、老年人照料設施等民政服務機構審批或管理中的行業消防安全。

(九)文化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業領域審批或管理中的消防安全工作,指導、監督文化、旅遊、住宿等行業單位履行消防安全職責,開展經常性消防宣傳教育培訓,提高行業從業人員消防安全意識。

(十)衛生健康部門負責醫療衛生機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審批或管理中的行業消防安全;積極保障滅火、搶險救援的醫療救護工作。

(十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通過發放安全告知書的方式,在對特種設備生產單位行政許可過程中,依法督促特種設備生產單位加強特種設備生產過程中的消防安全管理;配合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做好消防安全相關技術標準的立項、審查和批准發佈工作,負責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內消防產品的認證監督管理工作。按照職責對生產、銷售的消防產品質量實施監督檢查,依法查處消防產品質量違法行為。

(十二)交通運輸部門依法實施危險化學品貨物運輸許可;加強對危險貨物(含煙花爆竹)道路運輸單位、運輸車輛消防安全管理;負責在客運車站及交通工具管理中依法督促有關單位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和有關消防工作制度。

第二十條

具有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務職能的部門,應當結合本部門職責為消防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一)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並將消防基礎設施建設列入地方固定資產投資計劃。

(二)科技部門負責將消防科技進步納入科技發展規劃和中央財政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消防安全重大科技攻關、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會同有關部門推動消防科研成果轉化應用;將消防知識納入科普教育內容;將“智慧消防”納入“智慧北京”建設,利用大數據、雲計算、地理信息系統和“互聯網+N”等物聯網技術,加強對火災風險的識別、分析和預警。

(三)經濟和信息化部門負責指導督促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的消防安全管理;依據職責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行業規劃和佈局;將消防產業納入應急產業同規劃、同部署、同發展。促進信息化管理和技術在消防領域的應用。

(四)司法行政部門負責針對本市消防安全特點和實際情況,及時統籌、組織、協調和指導規章制定工作;指導監督監獄系統、司法行政系統強制隔離戒毒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將消防法律法規納入普法教育內容。

(五)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指導、督促所監管企業及實行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落實消防安全責任,指導做好消防安全教育培訓,配合有關部門協調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六)廣播電視部門負責指導廣播電視機構消防安全管理;督促廣播電視媒體發佈針對性消防安全提示,面向社會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加大重大消防安全隱患曝光力度;督促廣播電視機構製作、播放公益消防宣傳作品。

(七)財政部門負責按規定對消防資金進行預算管理,保障消防事業發展所需經費。

(八)商務部門負責指導、督促商貿行業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九)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指導、督促藥品、化妝品、醫療器械生產經營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十)人防部門負責對人民防空工程的維護管理進行監督檢查。

(十一)退役軍人事務主管部門負責烈士紀念、軍休軍供、優撫醫院、光榮院等機構的消防安全管理。

(十二)農業農村部門配合做好農業行業和農村地區消防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十三)城市管理部門依法負責承擔生活垃圾等固體廢棄物收集、貯存、運輸和處置的消防安全管理;督促行業單位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落實安全防範措施,消除事故隱患,並在職責權限範圍內負責監督檢查和依法處理;負責對違反法律、法規架設的戶外廣告設施以及架空電力設施進行排查整治,聯合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依法予以清理;負責查處單位、小區內外消防車通道上堆物、擺攤、設樁等行為,清理障礙物。

(十四)電力管理部門依法對電力企業和用戶執行電力法律、行政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督促企業嚴格遵守國家消防技術標準,落實企業主體責任;推廣採用先進的電氣火災防範技術設施,引導用戶規範用電。

(十五)負有燃氣監管職責的部門依各自職責對城鎮燃氣管線及附屬設施實施安全監管,督促燃氣經營者指導用戶安全用氣和對燃氣設施定期進行安全檢查、排除隱患;制定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推動燃氣用戶安裝燃氣安全輔助設備;查處燃氣經營者和燃氣用戶等各方主體的違法行為。

(十六)體育部門負責加強市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體育場館、場所以及大型體育活動的消防安全管理,指導、督促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投資建設的體育場館、場所落實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十七)宗教事務部門負責加強宗教活動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對宗教教職人員定期開展消防安全培訓,規範宗教教職人員集中住宿場所消防安全管理。

(十八)文物部門依法負責文物保護單位、世界文化遺產和博物館的行業消防安全管理。

(十九)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負責糧食收購、儲存、政策性糧食經營單位和救災物資儲備機構的消防安全管理,指導、督促糧食系統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二十)郵政管理部門指導、督促寄遞企業加強寄遞、員工集中住宿場所消防安全管理,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和完善消防應急救援預案。

(二十一)互聯網信息、通信管理等部門應當指導網站、移動互聯網媒體等開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傳;負責通信設施建設和通信業的消防安全管理。

(二十二)規劃和自然資源、水務、交通運輸等部門應當將消防水源、消防車通道等公共消防設施納入相關基礎設施建設工程。

(二十三)水務部門負責監督、指導水務行業消防安全工作;督促供水單位排查市政消火栓配置不足、缺失、損壞、被圈佔、被埋壓等問題,做好市政消火栓的建設和維護,根據消防救援機構要求建設或改造不符合滅火救援要求的城市消防供水設施。

(二十四)供水、通信、交通等公共消防設施的運營、維護管理的單位應當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等公共消防設施的完好有效。

(二十五)金融管理部門負責指導保險公司開展火災公眾責任保險業務,鼓勵保險機構發揮火災風險評估管控和火災事故預防功能;協調銀行業金融機構、證券業機構、保險機構及服務網點、派出機構落實消防安全管理職責。

第二十一條

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依照有關規定做好消防工作。

各有關部門如機構或職能調整,其消防安全管理職責由承接相應職能的部門承擔。

第五章

群眾自治組織

第二十二條

村(居)民委員會在行使社會公共管理職能時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在上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指導下,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年度消防工作計劃,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約。

(二)組織開展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工作,及時發現和制止佔用樓梯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區域違規停放電動車及充電行為;負責無物業管理的單位和小區消防車通道的維護、管理;對檢查中發現的突出火災隱患,及時上報上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三)確定專(兼)職人員具體負責開展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動員組織駐社區(村)組織、單位和志願者等社會力量積極參與轄區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日常運行,檢查指導單元網格火災防控工作落實。

(四)定期開展消防宣傳教育。

(五)根據需要配備消防設施、器材,在鄉鎮、街道指導下建立志願消防隊或微型消防站。

(六)發生火災時立即報警,並組織對初起火災的撲救。

(七)對農村居民自建房屋的消防安全進行指導和監督。

(八)建立鰥寡孤獨等弱勢群體家庭關懷幫扶機制,推動安裝獨立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

第六章 責任落實

第二十三條

市、區政府每年組織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工作職責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下一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和領導班子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四條

市、區政府及派出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評價體系,明確消防工作目標責任,逐級簽訂消防工作責任書,納入日常檢查、政務督查的重要內容,組織年度消防工作考核,確保消防安全責任落實。加強消防工作考核結果運用,建立與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履職評定、獎勵懲處相掛鉤的制度。

第二十五條

各級防火安全委員會、防火安全聯席會議等消防工作協調機制應當每季度召開成員單位會議,分析研判消防安全形勢,協調指導消防工作開展,督促解決消防工作重大問題。

第二十六條

各有關部門應當針對消防安全領域,對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隱患的單位加大信用監管力度,完善數據交換、信息共享、定期通報、聯合懲戒等工作機制,通過北京市企業信用信息網、“信用北京”網站進行公示。建立單位消防安全信用記錄,作為信用評價、項目核准、用地審批、金融扶持、財政獎補等方面的參考依據。

第二十七條

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消防救援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法定的職權和程序進行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抽查和消防安全檢查,做到公正、嚴格、文明、高效。

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消防救援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進行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抽查和消防安全檢查等,不得收取費用,不得利用職務謀取利益;不得利用職務為用戶、建設單位指定或者變相指定消防產品的品牌、銷售單位或者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消防設施施工單位。

第二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派出機關和有關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審批、公共消防設施建設、重大火災隱患整改、消防力量發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職瀆職的,依法依規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九條

因消防安全責任不落實發生一般及以上火災事故的,依法依規追究單位直接責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的責任,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瀆職的政府及有關部門負責人和工作人員實行問責,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發生造成人員死亡、產生社會影響的一般火災或較大火災事故的,由區級政府負責組織調查處理;發生重大火災事故的,由市政府負責組織調查處理;發生特別重大火災事故的,由市政府報請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負責組織調查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條

具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個體工商戶,參照本細則履行單位的消防安全職責。

第三十一條

微型消防站是單位、社區組建的有人員、有裝備,具備撲救初起火災能力的志願消防隊。具體標準參照《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微型消防站建設標準(試行)》。

第三十二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日常畫面,突變恐怖鏡頭,什麼情況?!

起火不報警!延誤18分鐘,罰款15萬元……

木裡森林火災原因查明,竟是……

設計:張楊帆

審核:金德洙

关于公开征求《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关于公开征求《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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