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保險資金、養老金等可投資債轉股投資計劃

銀保監會:保險資金、養老金等可投資債轉股投資計劃

資料圖: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新社記者 賈天勇 攝

中新網5月6日電 據銀保監會網站消息,銀保監會日前發佈《關於金融資產投資公司開展資產管理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稱,保險資金、養老金等可以依法投資債轉股投資計劃。

通知提到,融資產投資公司開展資產管理業務,應當遵守成本可算、風險可控、信息充分披露的原則,誠實守信、勤勉盡職地履行職責,按照約定條件和實際投資收益情況向投資者支付收益、不保證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投資者自擔投資風險並獲得收益。

通知明確,金融資產投資公司應當通過非公開方式向合格投資者發行債轉股投資計劃,並加強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合格投資者為具備與債轉股投資計劃相適應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並符合下列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1.具有4年以上投資經歷,且滿足下列條件之一:家庭金融淨資產不低於500萬元,或者家庭金融資產不低於800萬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於60萬元。

2.最近1年末淨資產不低於2000萬元的法人單位。

3.中國銀保監會視為合格投資者的其他情形。

合格投資者投資單隻債轉股投資計劃的金額不低於300萬元。金融資產投資公司應當通過金融資產投資公司官方渠道或中國銀保監會認可的其他渠道,對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進行定期評估。

自然人投資者參與認購的債轉股投資計劃,不得以銀行不良債權為投資標的。

通知指出,金融資產投資公司可以自行銷售債轉股投資計劃,也可以委託商業銀行等中國銀保監會認可的機構代理銷售或者推介債轉股投資計劃。商業銀行代理銷售債轉股投資計劃時,應當嚴格按照《中國銀監會關於規範商業銀行代理銷售業務的通知》(銀監發〔2016〕24號)等要求,做好盡職調查、風險隔離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保險資產管理機構、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等各類市場化債轉股實施機構和符合《關於鼓勵相關機構參與市場化債轉股的通知》(發改辦財金〔2018〕1442號)規定的各類相關機構,可以在依法合規的前提下使用自有資金、合法籌集或管理的專項用於市場化債轉股的資金投資債轉股投資計劃。

金融資產投資公司可以使用自有資金、合法籌集或管理的專項用於市場化債轉股的資金投資本公司或其他金融資產投資公司作為管理人的債轉股投資計劃,但不得使用受託管理的資金投資本公司債轉股投資計劃。

保險資金、養老金等可以依法投資債轉股投資計劃。其他投資者可以使用自有資金投資債轉股投資計劃。

通知稱,債轉股投資計劃可以投資單筆市場化債轉股資產,也可以採用資產組合方式進行投資。資產組合投資中,市場化債轉股資產原則上不低於債轉股投資計劃淨資產的60%。債轉股投資計劃可以投資的其他資產包括合同約定的存款(包括大額存單)、標準化債權類資產等。

通知要求,債轉股投資計劃應當為封閉式產品,自產品成立日至終止日期間,投資者不得進行認購或者贖回。債轉股投資計劃直接或間接投資於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的,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的終止日不得晚於產品到期日。債轉股投資計劃直接或間接投資於未上市企業股權及其收益權的,未上市企業股權及其收益權的退出日不得晚於產品的到期日。

債轉股投資計劃原則上應當為權益類產品或混合類產品,可以進行份額分級,根據所投資資產的風險程度設定分級比例(優先級份額/劣後級份額,中間級份額計入優先級份額)。權益類產品的分級比例不得超過1∶1,混合類產品的分級比例不得超過2∶1。分級債轉股投資計劃不得直接或間接對優先級份額認購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

金融資產投資公司應當對分級債轉股投資計劃進行自主管理,不得轉委託給劣後級投資者。

債轉股投資計劃的總資產不得超過該產品淨資產的200%。分級債轉股投資計劃的總資產不得超過該產品淨資產的140%。

金融資產投資公司計算債轉股投資計劃總資產時,應當按照穿透原則合併計算債轉股投資計劃所投資的底層資產。債轉股投資計劃投資於資產管理產品的,應當按照持有資產管理產品的比例計算底層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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