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分析恆大依“三九”隊規開除于漢超:事實、法律依據不足

恆大開除于漢超之後,律師陳俊在微博進行點評,他認為恆大依據“三九”隊規開除于漢超的依據不足,並認為隊規本身在仲裁庭和法庭“和廢紙沒有兩樣”。此外,他還質疑恆大根本沒有法務總監,俱樂部不具有職業准入資格。

律師分析恆大依“三九”隊規開除于漢超:事實、法律依據不足

該律師認為,于漢超雖然是“違法”了,但其違法的程度還沒有到“犯罪”的高度,即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所以如果恆大僅依據此點規定開除于漢超,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法均不足。

在勞動爭議案件處理中,如果沒有具體規定,那就是純粹主觀的判斷,是不予以採納的。恆大的《“三九”隊規》通篇全是這種模糊化的語言,可以坦白說,到了仲裁庭和法庭上,和廢紙沒有兩樣。

陳俊還分析,如果恆大開除于漢超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話,恆大會受到什麼樣的處罰。如果於漢超找不到下家,于漢超可以要求撤銷恆大的開除決定,恢復勞動合同關係,一旦生效裁判文書出來後,勞動合同關係恢復,恆大要補發全部的工資。如果於漢超找到下家,可以向恆大主張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于漢超在恆大工作年限為5年10個月,計算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時按6個月計算,賠償金可以達到1500萬元。

最後他還質疑,恆大根本不具有職業准入資格:“拋開這樣的操作實在離一個職業俱樂部的正常行為太遠不說,在中國足協《准入規程》第十四條“P16”“法務總監”對中超俱樂部可是A級強制要求的,但我真的懷疑,你們有法務總監嗎?”

體育博主“Sealango”則表示:“剛聽人討論到,合同是和隊規一起下發的,合同也寫明瞭,違法行為無條件解除合同。”

原微博如下

于漢超私改機動車號牌,受到廣州警方的行政處罰一事,昨天引發了巨大的轟動。大家都對職業球員如此不守法感到震驚,但隨後的廣州恆大淘寶足球俱樂部(以下簡稱“恆大”)的開除決定更是引發了轟動,大家都在言論紛紛,有說好的,有說不好的,那我就從勞動法律規定的角度來分析一下恆大開除于漢超這個事件。

首先,恆大與于漢超之間屬於勞動關係,于漢超要服從恆大的勞動管理,履行勞動義務並領取勞動報酬,所以二者之間的關係是受勞動法律法規調整和約束的。

其次,恆大依據《“三九”隊規》,開除于漢超的依據不足。恆大在公告中僅說依據《“三九”隊規》的“九開除”的紀律規定來開除于漢超,好多人誤解為是僅僅依據第九點“有任何違法犯罪行為者,開除”,但于漢超雖然是“違法”了,但其違法的程度還沒有到“犯罪”的高度,即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所以如果恆大僅依據此點規定開除于漢超,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法均不足。

恆大公告中採取了取巧的手段,把“九開除”全部列上了,所以如果第九點站不住腳的話,恆大有可能再援引第7點“嚴重損害公司品牌形象者”和第8點“嚴重違背職業道德者”,意圖將於漢超作為恆大球員被予以行政處罰,嚴重損害恆大形象和職業道德為由開除。可以說,這是為合法開除于漢超上了一個雙保險,一點理由不夠就再套另一個理由。但坦白地說,如果理由夠充分,一個理由就夠了,理由不充分,一億個理由都是白搭,這第7點和第8點一樣不能適用,原因是過於模糊化,沒有標準化,什麼樣的行為算損害到公司品牌形象?什麼樣的行為算違背職業道德?沒有具體的規定,而什麼樣的情況可以算得上“嚴重”,還是沒有具體規定。

如果沒有具體規定,那就是純粹主觀的判斷,那在勞動爭議案件處理中,是不予以採納的。不然的話,用人單位看勞動者不順眼,說勞動者今天衣冠不整,嚴重損害公司品牌形象都可以開除了。我國勞動法律法規是傾向於保護勞動者的,所以不會容許用人單位在對勞動者進行紀律處分時可以予取予奪,用人單位在規章制度上沒有明確的,視同沒有規章制度,不能予以適用。恆大的《“三九”隊規》通篇全是這種模糊化的語言,可以坦白說,到了仲裁庭和法庭上,和廢紙沒有兩樣。

第三,說到《“三九”隊規》是廢紙,還有一個必須要查明的事實,就是這個《“三九”隊規》如果要作為恆大處罰球員的規章制度依據,必須要經過民主程序通過並予以公示,我想公示這項不難,但經過民主程序通過比較難,我是懷疑沒有。所謂民主程序通過,就是《“三九”隊規》要與全體球員協商,這得有協商的會議記錄,然後全體球員表決通過,如果有工會的,可以由工會表決通過,這得有表決記錄,最後就是公示給球員的記錄。這些手續如果沒有做到,都不用討論內容了,就算內容無比正確和可以適用,也是廢紙,這是《勞動合同法》第四條和最高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解釋》第十九條的規定。

第四,恆大開除于漢超,問過工會的意見了嗎?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關係的,需要將解除的事實和理由通知工會並徵求工會的意見,如果沒有工會的,得報上級工會或通知全體球員開會討論,如果沒有通知工會或全體球員的,一樣屬於違法行為。昨天于漢超被廣州警方行政處罰到恆大開除于漢超,時間間隔不長,恆大的速度當然快,但這個必要的手續經過了沒有?如果沒有,不好意思,還是違法解除。

最後來討論一下如果恆大開除于漢超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話,恆大會受到什麼樣的處罰。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於漢超有兩種方式追究恆大的違法解除責任,一是不找下家或找不到下家,那于漢超可以要求撤銷恆大的開除決定,恢復勞動合同關係,一旦生效裁判文書出來後,勞動合同關係恢復,恆大要補發全部的工資;二是自找下家,找到下家後,向恆大主張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我查了一下,于漢超是2014年6月與恆大建立勞動關係的,其工作年限為5年10個月,計算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時按6個月計算,而於漢超的年薪據傳是1500萬,在這假定的基礎上認定其月薪為125萬元,因此如果計算于漢超可以主張的賠償金標準是解除勞動關係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125萬×6個月×2倍=1500萬元。聽說于漢超和恆大的合同原本是到今年年底的,而今年已經過去4個月半了,恆大這是因為于漢超違法了,特意想多發四個半月薪資且免除勞動合同義務的方式以示獎勵嗎?

以上是我從勞動法律的角度對恆大開除于漢超的看法,有人說足球行業不能適用勞動法,我承認行業有行業的特殊性,但足球行業不是法外之地,行規的效力是遠低於法律的。

話到最後,我覺得中國足協應該對恆大的職業准入好好的重新檢查一下,就跟重新檢查天津天海一樣。因為我嚴重懷疑恆大不具有職業准入資格,拋開這樣的操作實在離一個職業俱樂部的正常行為太遠不說,在中國足協《准入規程》第十四條“P16”“法務總監”對中超俱樂部可是A級強制要求的,但我真的懷疑,你們有法務總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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