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容易“背黑鍋”?行政事業單位財務人員要做到這四點

新時期,尤其是在中央“八項規定”之後,從上級部門對審計查出的問題態度看,高度重視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工作,嚴肅對違法違規問題進行追責和問責,著力加強制度建設。

在中央層面,要求以整改審計查出的問題倒逼改革,針對一些年年審、年年存在的“頑疾”,抓住體制機制深化改革,從根子上解決問題;對以各種方式騙取財政資金、違反財政收支規定等行為嚴肅追責問責,剷除滋生腐敗的土壤;強化對整改工作的督促檢查,有關地方、部門和單位要對照審計查出問題,倒排時間表,按要求逐項、逐條整改。

此時,財務人員當然也意識到了財務責任與財務風險的存在,在日常的會計核算、政府採購、預決算公開、資產管理、基建管理等各個方面,都存在著財務追責的風險,倒逼財務人員必須具有風險責任意識,這也是目前經濟生活中的導向。而對於如何規避風險,很多財務人員在遇見具體問題時不知道如何處理,甚至找不到抓手。比如,有單位財務人員在遇到具體問題時,本應該按制度規範核算,可得不到單位領導支持,此時財務人員雖然意識到了風險,卻不知道如何處理。

在此提出3點建議:一是要研究該項經濟事項的制度與法規,這是我們財會人員的抓手,保證正確的經濟行為和會計核算,這是前提。二是形成書面材料,提請單位領導審批同意或提請單位召開“三重一大”會議討論。三是形成書面材料向上級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進行專題彙報請示。以上經濟行為無論最後的結果如何,還算是具體的決策抓手,要比口頭請示要強。下面,針對如何如何降低財務責任風險的問題提出幾點個人建議,供大家參考。

第一,保留經濟事項的痕跡,規範會計基礎工作。

很多會計人員在進行會計核算或經濟活動決策的時候,往往需要請示單位領導或上級部門的意見,但大多數時是口頭意見。在審計檢查出現問題時,沒有證據表明,是領導或上級部門同意做的,原始憑證也沒有書面證明,領導也會表示不知道此事。

所以,會計活動需要體現經濟活動的痕跡。在實際檢查中,我們發現單位好多經濟事項,單位負責人都沒有簽字,財務人員直接支付款項,但大多數原因都是領導較忙或不在單位,往往口頭通知支付,過後財務人員也沒有補簽字手續。

這些經濟行為一旦有違紀問題或追責問題的產生,往往財務人員難脫其咎。領導沒簽字,也成為領導逃脫責任的藉口,財務人員也有口說不清。所以,作為會計人員,需要在日常工作中能用書面文件表示的,就不要口頭請示,需要領導簽字的,必須要簽字,必須規範會計基礎工作,嚴格履行單位的審批制度。無領導簽字,一律不得實施經濟行為,這也是財務人員自身保護的一種有效手段。比如“三重一大”事項,必須要在會議記錄中記載明確;還比如票據的交接單等,都要有經手人簽字,避免財務責任和風險的發生。

第二,熟悉財會制度和法律法規,加強自身的學習,避免業務盲點的出現。

在實際財務檢查中,出現很多問題,有些問題確實是因為基層財務人員掌握法規的片面性,從而導致違紀問題的發生,導致財務責任的發生。目前,約束行政事業單位財務行為的“紅線”較多,今後各部門的檢查,大家要足夠重視,不再是向以前以罰款為主,交了罰款就可以了。隨著監察委、巡察辦的成立,基層全面反腐才剛剛開始。出現違紀問題,在罰款的同時,還要追究當事人的責任。追責力度加大,整改徹底,將是今後經濟生活的常態。作為財務會計工作的直接責任者,會計人員必須有清楚的責任意識,加強對會計業務和財經法規的學習,避免業務盲點的出現。

第三,明晰各項經濟事項財務責任,提高責任風險意識。

目前,各項法規的懲罰責任體系特別健全,真正體現了將權利裝進制度的籠子。每一項違紀行為都會找到適用的追責法規。比如:《預算法》《會計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政府採購實施條例》等,在此不一一列舉。

《預算法》第九十二條 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行政責任:(一)未依照本法規定,編制、報送預算草案、預算調整方案、決算草案和部門預算、決算以及批覆預算、決算的;(二)違反本法規定,進行預算調整的;(三)未依照本法規定對有關預算事項進行公開和說明的;(四)違反規定設立政府性基金項目和其他財政收入項目的;(五)違反法律、法規規定使用預算預備費、預算週轉金、預算穩定調節基金、超收收入的;(六)違反本法規定開設財政專戶的。

《預算法》第九十五條 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追回騙取、使用的資金,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一)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改變預算收入上繳方式的;(二)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預算資金的;(三)違反規定擴大開支範圍、提高開支標準的;(四)其他違反財政管理規定的行為。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審計機關在各自職權範圍內,依法對單位財務管理違法行為作出處理、處罰決定。有財務管理違法行為的單位,除對責任主體進行行政處罰外,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及有財務管理違法行為的個人,屬於國家公務員的,由監察機關或者任免機關依照人事管理權限,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採購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並予以通報:(一)未按照規定編制政府採購實施計劃或者未按照規定將政府採購實施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備案;(二)將應當進行公開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公開招標;比如,湖北省財政廳出臺的《關於進一步加強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意見》。

根據《湖北省行政問責辦法》,實施問責應當區分主要領導責任、重要領導責任和直接責任。財務經辦人員未經批准實施財務行為,或者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致使批准人未能正確履行審批職責,或者不依照審批要求實施財務行為的,財務負責人和財務經辦人員負直接責任,單位主要負責人負主要領導責任,分管負責人負重要領導責任。

經單位集體研究決策實施的財務行為,由主要負責人承擔主要領導責任;參與決策的其他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負重要領導責任,提出明確反對意見但未被採納的不承擔領導責任。

報經單位負責人或上級單位批准的,由批准負責人承擔主要領導責任;財務經辦人員提出明確反對意見而未被採納的,經辦人員可以背書留底,作為減輕或免除責任追究的證據,但執行的決定或命令明顯違反國家法律的,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財務經辦人員未按規定履行報銷審核責任,導致單位發生經費支出範圍、標準、手續、票據等方面的違規違紀行為的,財務負責人和具體審核人員負直接責任,單位主要負責人負主要領導責任,分管負責人負重要領導責任。

單位未按照《會計法》和相關會計制度、財務規則的要求規範實行會計核算,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設置“賬外賬” 的,財務負責人和財務經辦人員負直接責任,單位主要負責人負主要領導責任、分管負責人負重要領導責任。

對違反本意見規定的行為,以及審計、監察中發現財務問題的,按照《預算法》《審計法》《會計法》《行政監察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湖北省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問責暫行辦法》《湖北省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問責暫行辦法實施細則》等相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加強對單位內部控制的建設。

就目前單位內部控制建設情況看,雖然很多單位有了內部控制手冊,但從信息化的角度,內控還沒有真正落地,並沒有達到實施內控的效果,內控的實施,各種經濟事項的辦理要走程序,缺一不可。作為財務人員,一定要積極做內控的推動者與實施者,從而規避財務風險與財務責任的發生。

因篇幅和時間所限,完全一己經驗,不夠系統,有感而發。當然,規避財務責任的方法應該還有好多,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也不能諱病忌醫,把財務風險擴大化。遇見問題,要講究處理問題的方式方法,也要有擔當意識,當然是科學的擔當,不是盲從。成為一個合格的財務管理工作者,要從基礎財務核算向專業財務管理、分析和財務決策者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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