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老田講房」婚姻法

在現階段大多數為90後購房者,這麼剛需用房大概率為結婚用房。今天老田給大家講講婚姻法在購房中起到的作用。

一、夫妻財產製有哪些類型

夫妻財產製是規定夫妻財產關係的法律制度,包括夫妻婚前財產和婚後財產的歸屬、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等內容,其核心是夫妻婚前財產和婚後財產的所有權歸屬問題。

《婚姻法》規範了夫妻約定財產製、夫妻個人財產製、夫妻共同財產制三類財產關係,其中夫妻個人財產製、夫妻共同財產制為夫妻法定財產製。

夫妻約定財產製和夫妻法定財產製可以同時並用,但只有在對夫妻財產製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情況下,才適用夫妻法定財產製的規定。

二、什麼是夫妻約定財產製

夫妻約定財產製是指法律允許夫妻雙方採用協議的方式,將某項或者某些財產確定為一方所有或雙方分別所有制度。但需要注意的是,實踐中夫妻財產約定應具備下列條件:

(1)約定的主體必須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2)約定採用書面形式;(3)當事人意識真實表示;(4)約定的內容必須合法,不得規避法律或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合法權益。例如,夫妻不得利用財產約定逃避應向第三人履行的債務。

三、什麼是夫妻個人財產製

依據《婚姻法》,下列房地產為夫妻一方所有:

(1)一方的婚姻的房地產。婚前房地產是指一方於婚姻登記前,購買並登記於自己一人名下的房地產。若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房地產增值部分,法院可判決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房屋歸產權登記方所有。

(2)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房地產。

(3)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個人名下,認定為個人財產。

結合實際情況,為了更加明確夫妻之間的房地產歸屬問題,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司法解釋,具體如下:

(1)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2)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3)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4)婚後由雙方父母出資,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5)夫妻一方婚前購買,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登記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不能達成協議的,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四、什麼是夫妻共同財產制

依據《婚姻法》,除夫妻之間有書面約定及依法應為夫妻一方所有的房地產外,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房地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包括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房地產。

結婚前的戀愛期間或訂婚期間不屬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而婚後夫妻分居期間或離婚訴訟期間則屬於婚姻存續期間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房地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地產做出重要決定,如出賣房地產,夫妻雙方應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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