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自首,你可別找錯“門”

朋友,自首

你可別找錯“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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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題】朋友,之前,我已經分析過了要自首(出門左轉《

朋友,我為什麼勸你去“自首”》

)、要說實話(出門右轉《

朋友,“自首”你可別想簡單了

》)。但是,還有一個問題,你未必如你想的那麼瞭解自首這件事。比如,到底向誰自首才算“自首(嚴格來說應該是‘自動投案’)”。

下面,有請二狗與狗剩COSPLAY專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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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真實發生過的故事】某天,二狗去小橋鎮某銀行的ATM機取錢,取完錢扭頭就走,結果把銀行卡落在ATM中。不湊巧,鎮上的天堂酒店的員工狗剩正好也到這個ATM取錢,發現機器內有銀行卡,一查,哎呦,卡里還有十幾萬呢。狗剩忍受不了這種誘惑,分批從二狗的銀行卡里轉走了六萬塊錢,然後就回家睡覺去了。誰知道,狗剩晚上良心發現,就通過朋友二愣子,找到二狗電話,通知二狗明天在本地天堂酒店門口把錢還給他。然而,二狗在發現銀行卡遺失在ATM,並且手機短信提醒其銀行卡被盜刷,立刻報警。這時候的警察正愁上哪找狗剩,結果狗剩送上門。第二天,狗剩帶上6萬元現金如約來到天堂酒店門口,被蹲守的警察逮個正著。

【這是不對的】對於本案,有些人認為:狗剩在認識到自己的錯誤後,積極主動聯繫被害人二狗,並明確表明自己的願意還錢,而且也在第二天確實拿著6萬元現金上門還錢,就是沒想到(二狗竟然報警了),應當認定狗剩系自首。

【準備大段引用】狗剩是否構成自首先不管,我們先來看看法律是怎麼規定的。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自動投案,是指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覺,或者雖被發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訊問、未被採取強制措施時,主動、直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或者其他有關負責人員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傷或者為了減輕犯罪後果,委託他人先代為投案,或者先以信電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機關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或者司法機關盤問、教育後,主動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後逃跑,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的;經查實確已準備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捕獲的,應當視為自動投案。並非出於犯罪嫌疑人主動,而是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的;公安機關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親友,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後,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應當視為自動投案。”

【白話解釋前段】太長了,這麼一大段下來,我猜根本就沒有人看,用白話解釋就是:一是狗剩可以向自己單位,也就是天堂酒店的經理或者領班、小橋鎮辦事處的主任投案;二是如果狗剩害怕見到二狗尷尬,於是委託二愣子代替自己去公安局;三是狗剩可以撥打110;四是在趕往天堂酒店的路上,碰巧遇到警察蜀黍檢查身份證,狗剩一害怕就一五一十的跟警察同志招了;五是狗剩一看二狗竟然報警了,撒開腳丫子就跑,跑幾步後,轉身、抱頭、舉手、投降(這個我覺得有點鬧,但是符合“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應該算自動投案);六是狗剩思來想去,找二狗不靠譜,決定還是去公安局,第二天打車跟司機去公安局,結果半路被警察蜀黍抓到,而司機也願意證明狗剩說過要去自首(這條符合“經查實確已準備去投案”);七是狗剩雖然不想去公安局,但是被弟弟貓剩拽著去了公安局。

【再次白話精簡】羅裡吧嗦的這麼多條,看明白沒?沒關係,我總結了下:只要你能證明自己正在、或者準備、或者已經去公、檢、法就行;自己去不了,那就打個電話,就是這麼簡單。

【總結】回到狗剩自己,他僅僅通過二愣子與二狗取得了聯繫,沒有通知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壓根就不知道狗剩要自首,何況狗剩從始至終也只是表達了還錢的意願,而不是要將自己置於公安機關的控制之下。所以,狗剩同學在“向誰自首”這個問題上栽了大跟頭,就是因為不懂法啊!

【職務犯罪】二狗涉及的是公安機關管轄的普通刑事案件,還有一類是國家工作人員涉及的職務犯罪案件,相比之下,國家工作人員只是比一般的犯罪分子多了一個投案部門——紀檢監察機關,也就是過去所說的紀委。其他一律相同。

【題外話】某些人請不要亂同情狗剩,也不要抱怨公安機關沒有給狗剩機會,真的沒辦法給,一旦給了,狗剩跑路的可能性太高了,那樣不但抓不到人,被害人的損失也無法挽回,沒有哪個人敢冒這種風險!要怪只能怪狗剩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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