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太原2個不動產權證被作廢!

太原市規劃和自然資源管理局

官網看到兩則這樣的公告

關於作廢不動產權證書的公告

重磅!太原2個不動產權證被作廢!

重磅!太原2個不動產權證被作廢!

不動產權證會被作廢?具體原因有哪些呢?

依據國土資源部頒佈的《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十四條第三款“(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決定等設立、變更、轉讓、消滅不動產權利的”的規定,可以由單方申請註銷登記。

依據國土資源部頒佈的《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因不動產權利滅失等情形,不動產登記機構需要收回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不動產登記證明的,應當在不動產登記簿上將收回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不動產登記證明的事項予以註明;確實無法收回的,應當在不動產登記機構門戶網站或者當地公開發行的報刊上公告作廢。”因此,註銷行為符合相關法律規定。

1、不動產權屬證書/不動產登記證明作廢需要什麼流程

不動產權屬證書/不動產登記註銷等,主要是實行“依申請辦理”原則。流程一般為當事人申請,不動產登記機構受理後進行查驗,一旦房屋滅失屬實,予以註銷,如果不動產權屬證書確實無法回收,可公告作廢。但作廢前提仍是查驗房屋滅失情況。如此批量註銷房屋產權證經不起推敲。如果認為政府作出徵收決定就可以生效則理解有誤,徵收決定出來後,當事人可在60天內行政複議,6個月內行政訴訟。在這期間,徵收決定處於效力待定狀態,並非立刻生效。

2、“不動產權利滅失等情形”指的是什麼?

不動產權利滅失是指不動產已經沒了,比如由於爆炸、地震、拆除等原因房屋不復存在等。確實無法收回的,應當在不動產登記機構門戶網站或者當地公開發行的報刊上公告作廢。此處的“確實無法收回”是指不動產權屬證書丟失、或者當事人隱匿等原因,造成的無法回收。

3、註銷此證與拆遷之間的關係是什麼?

對於未被拆遷的戶主而言,房屋仍存在,房屋上的權利仍存在,此時單方面公告宣佈剝奪其國有土地使用權,是對其私有財產權益的侵犯。不動產權註銷意味著房屋所有權人喪失了房屋所佔土地的使用權,從物權理論來看,在無使用權的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就構成了對土地所有權人(即國家)行使所有權的妨礙,武漢市政府完全可以排除妨礙為由要求拆除房屋。國土資源局說註銷的原因不是拆遷是徵收,但拆遷恰恰是徵收制度的一部分,兩者並不矛盾,因此不可以割裂開來。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