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是要談下最基本的醫學倫理原則

鑑於有些人對現代醫學倫理知識匱乏得可怕,真的有必要說說是什麼樣的規則在約束著掌握生命科技的人不能隨便對其他人做試驗的了。

隨著現代生物醫學的發展,一個人可以對另一個人所做的事情是越來越多了,其中不乏一些名義上是為別人好的事情,比如各種未經有效驗證的治療手段(最典型的像電擊戒網癮或治療精神病)。但顯然,社會不能允許什麼人都能打著研究和探索的名義,對他人的身體肆意加工,那樣的話非亂套不可!例如,今天給中年人注射點幹細胞(萬一有效呢,反正也沒壞處);明天電擊下熊孩子(替父母教育也是為了孩子的將來好);後天給監獄裡的殺人犯切除個腦葉什麼的(就算變不成好人,起碼保證他們不會再殺人了)……

顯然,類似的事情是不能允許的,可憑什麼不允許呢?當然是倫理。

這倫理就是——

一、必須確保病人是需要被治療的(也就是真的有病,或確實受到了疾病的威脅),並且要儘可能取得病人對治療的同意。

二、必須確保所使用的治療手段能給病人本人(不是旁人,也不是病人父母或子孫後代)帶來切身的好處,同時儘量避免給病人造成不必要的痛苦和傷害。

三、使用試驗性的治療方法的時候,必須經過嚴格的審批和充分的討論,一切以對患者負責為基礎,否則不能拿活人或人的生殖細胞(未來的活人)做試驗。

關於生殖細胞試驗,各國的規定不同,但有一個底限必須遵守:即使生殖細胞或受精卵不被視為活人,可以不被人體試驗的規定約束,那也必須保證,接受試驗的生殖細胞不能發育成完整的胚胎(低於某個發育天數),即保證其不會成為一個胎兒甚至嬰兒。否則,用作輔助生育技術的試驗,必須嚴格按照人體試驗的規則進行審批和討論,以確保尚未出世之人的合法權益不受到侵害。

綜上,父母同意不是免責理由,科學探索也不替任性背鍋,違反倫理必須受罰,不然的話,所有壞人都可以為自己找出冠冕堂皇的說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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