鉅額打賞“美女主播”,討回賞金只需三招

直播,實質上是一種互聯網內容傳播形式,具有很強的實時性、互動性。直播業務近兩年發展迅速,逐漸成為一個新興的產業。直播可大致分為三類,傳統的“秀場”直播、遊戲直播和泛娛樂直播,其中,經常看到的泛娛樂直播將近一半。一項調查顯示,52%的網友看過類似直播,48%的網友表示未曾看過。

鉅額打賞“美女主播”,討回賞金只需三招

一、網絡主播領賞,是“互聯網+”模式

網絡直播是新型商業模式,當然離不開利益的誘惑。各大直播平臺均開通打賞功能,看客的打賞是主播的主要收入來源。各類俊男靚女、民間藝人甚至明星偶像在直播平臺上以主播的身份等通過各種方式吸引觀眾,賺得流量,獲得觀眾的打賞。這種經濟形式只要在法律的範圍內,多勞多得,本身無可厚非,對自媒體和互聯網經濟的發展具有一定的積極意義。

但是,“打賞”在本質上不是一種簡單的“自由交流的形式”,而是社交媒體時代的一種新型商業消費模式和消費文化,受到商業社會和消費文化邏輯的支配。網絡主播通過表演等勞動付出,就能贏得無數粉絲崇拜,讓粉絲們沒錢的“點贊”,有錢的“打賞”,賺取人氣和大把鈔票,這一切自然得歸功於網絡社交媒體的繁榮興盛。但是,由打賞引發的法律問題也層出不窮、屢見不鮮,極易造成法律糾紛和家庭矛盾:丈夫用夫妻共有財產高額打賞主播、兒童鉅額打賞主播、有人用盜竊詐騙或者挪用公款等違法犯罪手段得來的錢打賞主播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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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把網絡直播形象地比喻為“互聯網+賣藝”、“互聯網+乞討”、“互聯網+陪聊”、“互聯網+帶貨”等等,這些都是互聯網+經濟的表現形式。這些比喻有失妥當,但也不無道理。傳統的東西無人問津,一旦披上互聯網的外衣就成為香餑餑。比如有的人在大街上看到衣衫襤褸的乞討人員,常常心懷疑慮、鄙視,一毛不拔;可是在網上看到俊男靚女“搔首弄姿”、“賣藝叫唱”、卻常常一時衝動來個鉅額打賞,成百上千只為博人一笑,成千上萬僅為一時攀比。未曾想,這些高額打賞,只是虛幻的愛戀,虛幻的虛榮,卻給自己和家庭帶來巨大的經濟和生活壓力,甚至因為違法而帶來“衝動的懲罰”。那麼,法律上如何認定這些高額打賞,又如何依法討回這些高額打賞呢?“家事法小秘書”今天就來說道說道這個事。

二、匪夷所思的高額打賞主播案例

這幾年,高額打賞主播的案例千奇百怪,彙總起來有以下幾個典型案例:

(一)“熊孩子”打賞美女主播35次、8萬多元

貴陽有一位李女士,家有一位上小學三年級的兒子。有一日李女士接到銀行工作人員的提醒電話問她這兩天是否有在網絡上有幾筆金額較大的交易,李女士想到自己最近並沒有在網絡上購物,也就沒在意。可是仔細一想,李女士還是查了一下自己的支付寶賬單,這一看,直接把她給嚇倒了。李女士的支付寶賬號顯示,其支付寶賬號與一款直播平臺發生了35筆交易,共花掉了8萬餘元。情急之下,李女士立即前往派出所報案。誰曾想,這8萬餘元,全都是自己的兒子悄悄用她的手機看直播打賞給了軟件裡的女主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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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挪用公款近千萬,只為打賞美女主播

江蘇鎮江男子王某(某單位會計,28歲)因為痴迷於網絡直播,不斷的給喜歡的女主播打賞,甚至是挪用單位公款,最後竟然挪用了930萬元人民幣用於打賞主播。2018年6月,該男子被鎮江市京口區人民法院依法判處7年有期徒刑,沒收財產20萬元,並責令該男子退回被害單位人民幣930萬。據報道,該男子實際上每月的工資僅有3000元,在其挪用公款打賞期間,該男子每週都瞞著妻子家人,以出差為名到上海與女主播幽會,每次多則揮霍數十萬元。

(三)命喪接機美女主播的路上,死後賬戶僅剩百元

今年7月12日,包女士接到貴陽警方電話,告知她前夫張先生在去機場接一名女子的路上車禍身亡。包女士和張先生曾有一個美滿的小家,兩人育有一個9歲的兒子,生活平淡且幸福。然而,在2017年的夏天,包女士發現丈夫和一位網絡女主播聯繫頻繁。儘管包女士想過種種辦法挽回丈夫的心,然而2018年3月,這段婚姻還是因此走到了盡頭。對此,張先生的母親無法接受,還專程前往女直播任某位於貴陽的老家,竟然發現對方有家庭並還育有兩個兒子。然而,張先生和任某仍過從密切,今年7月,張先生還專程開車去貴州見網絡女主播,卻在路上意外車禍身亡。事發後包女士發現,前夫的賬戶只剩下100多元存款,而在去世前兩個月,張先生曾轉賬提現近1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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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孩子奶粉錢不翼而飛,只因丈夫打賞主播

2017年2月,一女子小樓突然發現自己支付寶中的3萬元不見了,與此同時不翼而飛的還有自己銀行卡里的10萬元。剛剛生完孩子的小樓發現錢丟了,急得不知所措。據悉這13萬元是小樓自己辛苦攢下留給孩子的奶粉錢和教育經費,在家人的陪同小樓選擇報警。萬萬沒想到,警方經過調查後,戲劇性的一幕發生了,這起案件居然是自家人監守自盜。原來,小樓的丈夫沉溺於網絡直播平臺,在短短的幾個月裡,便將13萬元全部用於打賞平臺的主播,花光了小樓辛苦攢下的奶粉錢。

三、法律上如何定性“網絡打賞”

在法律上,“網絡打賞”到底是什麼性質?現在的“網絡打賞”分為兩種情況,一是線上刷禮物,二是線下交往,就是主播與粉絲線下交往,而粉絲將財物贈予主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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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格來講,前者是一種買賣關係,即粉絲在網上購買虛擬的財物作為禮物,符合買賣合同的法律要件。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後者是一種贈與關係,粉絲在線下直接將財務贈與主播,在法律上是贈與行為,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即合同成立。

在網絡直播中,我們不能否認主播具有勞動付出,因而主播互動與網友打賞實際上是一種有償合同,主播的表演與網友的打賞構成了合同的對價關係。但是,在鉅額打賞和線下打賞的情況下,其行為未必是一種完全的等價有償行為。而在鉅額打賞下,則需要進一步區分賞金中的多大比例是對主播勞務的對價,而哪些則屬於贈與。這個比例很難界定,不過也可以通過比對主播的平均收入以及觀眾的人均打賞支付進行計算。

四、“鉅額打賞”能否要回?如何要回?

一般打賞主播的都是網絡虛擬禮物或者現實貨幣,而網絡虛擬禮物或者現實貨幣都是種類物,並不屬於不可返還的範圍。理論上講,這些禮物或賞金都是可以返回的。但是鉅額打賞主播,是否能夠要回、或者全部要回?一般要受到打賞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打賞資金來源是否合法、打賞人對打賞的資金是否有處理資格、主播領賞是否具有善意等多重因素影響,視具體情況而定。

(一)“熊孩子”鉅額打賞主播,賞金能否要回?可以,但很難全部要回!

民法意義上,這些“熊孩子”都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動輒成千上萬的鉅額打賞行為顯然超出了未成年人的理解範疇,因而未成年人的打賞行為在民事角度是無效的。如果打賞金額與其年齡、智力不相適應,就需要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後,打賞行為才有效。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不予追認,那麼這些打賞行為就是無效法律行為,主播應當向未成年人或其父母返還賞金。

由於在此過程中,未成年人的確也獲得了相應的精神性愉悅或者說主播付出了現實的勞動,所以在返還範圍上應當扣除主播的勞動付出,而非一概要求主播返還全部賞金。此外,如果未成年人僅僅在平臺進行了充值,而未對主播進行打賞,那麼平臺應當進行返還,而不能夠以任何理由抗辯,除非根據《合同法》第 58 條的規定,未成年人的充值行為給平臺造成了損失,比如造成了相應人力和通道費用的,這樣平臺可以要求未成年人或其父母進行賠償,在返還範圍上進行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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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打賞主播涉嫌犯罪,賞金能否要回?可以,應有主播知情的證據。

隨著“網絡打賞”越來越受到年輕人追捧,再加上網絡空間上的言行缺乏法律、道德和社會的監管約束,此類“打賞犯罪”現象似乎愈演愈烈,“打賞”越來越脫離了最初“你情我願”的單純互相欣賞和互相交流的模式,而淪為一種赤裸裸的金錢交換關係。

在道德和法律上,我們肯定要譴責和懲罰挪用公款進行打賞的行為,但是贓款打賞這一刑事案件中,除了挪用公款外,還有很多形式,比如說盜竊、詐騙、職務侵佔等方式獲取的不義之財。這類案件中,打賞主播的錢是通過犯罪手段挪用的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的公款,理論上來說,需要依法追繳,直播平臺和主播有配合義務。

對於其他贓款性質的賞金,法律法規並未要求主播一定需把錢返回來,而只有主播在得知打賞的是贓款時主動將錢退回來的案例,也就是說,法律上很難強制要求主播或相關的公司返還打賞的費用,除非能夠證明主播在知情的情況下。因此,要證明主播知情,一定要留下相關證據。主播知道粉絲賞金是通過非法手段獲得的,而依然領賞,就必須要返還。如果主播有慫恿、教唆粉絲通過非法手段獲取資金的情形,對主播可按主犯、或從犯一併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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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用夫妻共有財產打賞,賞金能否要回?可以,但主播是否善意很重要。

普通家庭丈夫擅自挪用夫妻共有財產對直播主播進行各種高額打賞,真的就不能追討回來嗎?作為成年人,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基於自願而打賞的錢物確實很難要回來的。不過在很多情況下也能討回:

1.打賞主播是否被欺詐和脅迫?如果主播對打賞人適用了欺詐或脅迫的手段,使打賞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鉅額打賞,如果打賞人或者其家人有相應的證據,可以到法院提起撤銷贈與合同的訴訟,錢還有要回來的可能性。

2.主播與粉絲是否有串通?婚姻法第十七條關於“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定,應當理解為:(一)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丈夫將家庭財產用於打賞女主播,既不屬於用於夫妻共同生活,也遠遠超出應日常生活這一範圍,更是在妻子未知的情況下發生的,作為妻子的一方完全有理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追回自己應有的財產權利。

當夫妻一方發現對方私下進行大額的打賞行為,若接受打賞的主播為完全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那麼此時只能向私自挪用夫妻共同財產的一方主張權利。畢竟直播平臺或者主播在接收用戶的打賞時,沒有義務,也沒有可能性去探究用戶處分財產的行為是否是夫妻雙方共同做出的意思表示,屬於善意第三人。但是,若接受打賞的主播與私自挪用夫妻共同財產的一方串通,本意就是侵佔夫妻共同財產,那麼該接受打賞的主播同樣可被作為追訴的對象。當然,要證明主播系非善意第三人,需要付出巨大的時間精力以及金錢成本來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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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主播是否有慫恿粉絲投資的行為?有的主播喜歡打著投資的噱頭,忽悠粉絲投資其帶貨的產品,或者購買其代理的具有投資性質的產品。如果主播及其“代理商”未將錢款用於投資,可以視為詐騙行為,要負法律責任。但若真是去投資了,作為“投資款”的賞金並不能直接退還給打賞人,要很據投資方的退出機制解決。

綜上所述,要討回鉅額賞金,有三個妙招:一是證明打賞人系未成年人或者證明打賞人冒用了成年人賬戶進行打賞,打賞行為無效;二是證明主播有欺詐、脅迫或者串通的行為,需要提供相關證據,實際上,主播索要賞金的情況還是比較普遍的,難免有這些行為裹夾其中;三是證明打賞的資金不是對主播的贈與,而是投資或者理財。不管打賞的性質是買賣禮物還是贈與財產,只要證明主播非善意,討回賞金的概率會大大提高。

直播平臺作為新型的娛樂模式,吸引著越來越多的各個年齡段的受眾,打賞主播的行為本無可厚非,但是一定要量力而行。在家庭生活中,一定要教育孩子不要沉迷於網絡,梳理正確的金錢觀和家庭財產觀;夫妻之中的任何一方都不能在自己娛樂享受的同時侵害另一方的利益。網絡直播只是生活的調味品,過度沉迷於網絡虛擬世界只能帶來暫時的幸福和歡樂;鉅額打賞主播也只能得到虛幻的愛慕和虛榮,最後終究會被現實生活所驚醒。

鉅額打賞“美女主播”,討回賞金只需三招

當然,網絡監管部門也要對網絡直播進行監管,對鉅額打賞進行約束,根據直播表演的特性,對賞金中服務對價和財產贈與比例進行必要的界定,進一步維護互聯網世界的有序、安全、穩定,畢竟網絡世界只是現實世界的一小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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