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對人事處理不服申訴的範圍和途徑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對人事處理不服申訴的範圍和途徑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對人事處理不服申訴的範圍和途徑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申訴範圍和途徑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對涉及本人的人事處理不服的,可以依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申訴規定》申請複核;對複核結果不服的,可以依照本規定提出申訴、再申訴。

一、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申訴的範圍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申訴規定》中,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可以申訴的事項進行了列舉式規定,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處分

工作人員因違法違紀單位給予的處分不服的,認為單位不應給予處分或處分過重的;

(二)清退違規進人

單位認為工作人員因違反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規定,通過不正當途徑進入事業單位,給予清退處理的,工作人員對清退處理不服的;

(三)撤銷獎勵

工作人員受到單位獎勵後,單位認為有撤銷獎勵情形的,予以撤銷獎勵的,工作人員對撤銷獎勵有異議的;

(四)考核定為基本合格或者不合格

工作人員在年度考核或聘期考核被單位認定基本合格或者不合格的,工作人員對考核結果不服的;

(五)未按國家規定確定或者扣減工資福利待遇

工作人員認為單位在確定其工資福利待遇時,未按照國家規定進行,損害其合法權益的;單位在扣減工資福利待遇時,未按國家規定扣減,有多扣亂扣情形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提出申訴的其他人事處理

在其他文件中明確可以申訴的情形,可以依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申訴規定》。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可以申訴的範圍,限定上述規定的六種情形,對上述規定以外的情形,不可以進行申訴。

二、申訴的途徑

(一)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對人事處理不服申請複核的,向原處理單位提出。

(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對市和區縣直屬事業單位作出的複核決定不服提出的申訴,向同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提出。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對市和區縣各部門所屬事業單位作出的複核決定不服提出的申訴,向其主管部門提出。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對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作出的複核決定不服提出的申訴,向同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提出。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對鄉鎮黨委和人民政府作出的複核決定不服提出申訴,向區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提出。

(三)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對主管部門作出的申訴處理決定不服提出的再申訴,向同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提出。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對區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作出的申訴處理決定不服提出的再申訴,向市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提出。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對人事處理不服申訴的範圍和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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