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把手教你填報《企業所得稅彌補虧損明細表》

四、特殊性合併、分立

轉入轉出的虧損怎麼填?

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第六條第四款、第五款的規定,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方式進行的合併、分立,被合併、被分立企業尚未彌補的虧損額經過限額計算後,可由合併企業、分立企業繼續進行彌補。

案例4(特殊性企業合併轉入虧損)

E公司2019年3月完成對F公司(2018年認定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的吸收合併,2013-2015年F公司每年尚未彌補完的虧損經過限額計算後,可由E公司繼續彌補的虧損均為-10000元,2019年度《A106000企業所得稅彌補虧損明細表》(局部)的填報如下圖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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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上面的申報表示例,

您是不是也有很多問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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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1

為什麼E公司是一般企業,為什麼2013年轉入的虧損還能夠在本年進行彌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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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是因為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延長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彌補年限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5號)第三條的規定,雖然E公司是一般企業,但由於F公司是高新技術企業,其2013-2017年的虧損可以結轉10年,因此虧損轉入E公司後,結轉年限仍然可以按照10年計算,2014、2015年轉入的虧損同理。另外,如果E公司本身就是高新技術企業,那麼無論合併、分立的企業轉入的虧損的彌補年限是5年還是10年,都可以按照10年進行結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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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2

為什麼E公司2014年的待彌補虧損有40000元,但是隻彌補了其中的30000元呢?為什麼2018年的虧損先於2014年的虧損進行彌補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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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仍然是彌補虧損順序的問題,與案例2-2的分析相同,按照虧損結轉的到期年限順序,先到期的先彌補,同時到期的,虧損先發生的先彌補。


E公司2014年待彌補的40000元虧損中,其中30000元為自身經營虧損,彌補虧損結轉到期時間為2019年,另外的10000元虧損是合併F公司轉入的,結轉年限到期時間為2024年,2015年的待彌補虧損同理。再看2018年的虧損,由於只能結轉5年,於2023年到期,所以2018年的待彌補虧損就要先行進行彌補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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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納稅人發生特殊性合併、分立業務,除需正確填寫基礎信息表“212-重組事項稅務處理方式”、“213重組交易類型”、“214重組當事方類型”的內容哦,還需勾選填報《A105100 企業重組及遞延納稅事項納稅調整明細表》,並在年度申報時填報相關的附列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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