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方案-5

股權激勵的管理機構


前面提到,股權激勵的方案的制定與實施不是一次性,需要有專門的機構或人員持續地對股權激勵的方案與制度進行持續的改進。一般來講,具有一定規模的公司需要專門設立委員會對股權激勵進行管理,該委員會隸屬於薪酬與考核委員會股權激勵小組,日常事務由秘書處執行。規模較小的公司,由公司董事長及總經理牽頭,人力資源部門配合組成的股權激勵管理小組。


非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方案-5


股權激勵的考核


股權激勵本身就是具有激勵與約束雙層屬性,因此建立公平公正的考核機制才能真正發揮股權激勵的激勵效果。

通過考核能達到如下三個主要目的:


  • 相關利益人的保護:通過考核,避免在股權激勵中的搭便車現象,做到公平公正,避免較多的抱怨,做到對有能力對公司有貢獻和業績的人拿到應該的利益。
  • 分責任:經營業績目標的確定,需要通過考核機制分配到具體相關人員,考核相關利益人的目標與責任完成情況來決定股權激勵的分配數量。
  • 留退路:沒有一套考核體系,無法定量明確哪些人在吃大鍋飯,能力無法跟上公司和團隊的發展,通過一定的週期的考核結果提供給公司有哪些無法勝任工作的擬激勵對象,進而實施股權激勵的調整或退出。


非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方案-5


其中考核體系可以分為公司層面和個人層面,如下圖所示:


非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方案-5


企業總體的績效指標體系主要由公司層面的績效指標、部門層面的績效指標以及個人層面的績效指標所構成:


非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方案-5

非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方案-5


股權激勵的股權的轉讓與退出


一、基於股權激勵所得間接持有公司股權的轉讓均應由內部股權管理機構批准,由公司牽頭辦理轉讓手續,凡違反規定私下轉讓的,轉讓無效。

二、被授予股權激勵的持股人發生如下兩類情形,經公司董事會及股權激勵管理機構會做出決定,可以強制其轉讓與退出相應股權:


1、非負面退出,包括如下情形:

  • 已經不適合繼續在公司任職,公司單方面提出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
  • 與公司協商一致,終止或解除與公司訂立的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
  • 到法定年齡退休且退休後不繼續在公司任職的;
  • 喪失勞動能力而與公司結束勞動關係;
  • 死亡或宣告死亡的;


2、負面退出,包括如下情形:

  • 違反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
  • 因犯罪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未經公司同意,個人單方面終止或解除合同、個人不再續簽等惡意離職情形的;
  • 侵佔、挪用、貪汙、搶奪、盜竊中心財產或嚴重瀆職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
  • 違反公司保密制度,擅自洩漏公司商業秘密和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於公司業務、經營、客戶、技術資料和信息洩漏給他人),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
  • 違反競業禁止原則,損害公司利益,給公司造成較大經濟損失的;
  • 侵害公司知識產權或商譽,給公司造成較大經濟損失或惡劣影響的;
  • 從事其他違法、違規和有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或勞動合同行為的;
  • 公司董事會決議確定其他情形。


股權激勵的股權的轉讓與退出價格確定


持股人如發生如上兩種情形的股權退出,股權轉讓價格按如下方式確認:

  • 若為非負面退出情形的,公司有權選擇轉讓價格為“屆時賬面淨資產價格”,或“雙方協商退出價格”;
  • 若為負面退出情形的,公司有權選擇轉讓價格為“1元總價格”或“原出資總額價格,根據具體情況由公司董事會商定。


股權激勵的制度與規則


股權激勵部分相關制度與協議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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