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新、疑惑與期待—評陝西律師調查令制度新規

快評 | 創新、疑惑與期待—評陝西律師調查令制度新規


欄目主持人孟也甜按:“取證”是司法中欲追求“客觀真實”的前提。而律師在當事人自行取證與法院依職權調查取證之間,扮演著既重要又艱難的角色。《律師法》規定了律師享有取證權,卻未輔有正當取證而不能時的懲戒。近年,各地法院為保障律師取證權、擴大法院依職權取證的輻射範圍,做了大量努力以完善“律師調查令”制度。對此,本文作者針對近期制度迭新及潛在難點予以時評,與大家共同探討。


快評 | 創新、疑惑與期待—評陝西律師調查令制度新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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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30日陝西高院聯合陝西省檢察院、陝西省教育廳、陝西省科技廳等其他16家單位印發了《關於在民事訴訟中實行律師調查令制度的暫行規定》(本文簡稱新規)。新規旨在進一步推行律師調查令制度,發揮律師調查收集證據作用,切實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公平正義,推進社會治理體系完善。新規與陝西省以往的相關規定相比有較多創新點,但也有部分值得商榷之處,本文試評述之。

一、關於新規的七大創新


1.多單位合作化解律師調查難問題


新規出臺前,陝西高院曾於2015年6月8日和2016年9月1日分別制定了《關於民事訴訟調查令實施辦法(試行)》《關於執行案件調查令制度的實施意見(試行)》,在陝西省法院審判執行工作中探索推行律師調查令。該兩份文件的實施在緩解律師調查取證難,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律師調查令制度缺乏明確的上位法依據,且囿於部門壁壘,實務中存在調查令認可度不高甚至被調查人拒絕配合調查的情況。為化解律師調查令執行的困境,結合陝西省的司法實踐經驗,陝西省17個單位協同出臺了新規,新規明確了律師持令調查的範圍,基本可以涵蓋律師辦理案件的需要,同時在新規第十四條規定了相關單位不配合律師持令調查的法律後果。筆者相信新規出臺後,律師調查令制度在陝西省將會得到更好的推廣與適用。


2.將律師調查令擴大適用至立案階段


新規出臺前,根據陝西高院的《關於民事訴訟調查令實施辦法(試行)》《關於執行案件調查令制度的實施意見(試行)》規定,律師調查令僅適用於審判、執行階段。新規明確將律師調查令適用範圍擴大至立案階段,擴大了律師調查令的適用階段,但立案階段僅限於調取與立案有關的對方當事人身份(名稱)信息。


3.明確規定了律師調查令的適用範圍及排除適用情形


新規第三條採用列舉加概括的方式列明瞭通過律師調查令可以調取的證據材料的範圍,基本上涵蓋了律師辦理案件的日常需要。但律師調查令並非可以調取任何材料,新規第三條第二款從證據種類上排除了證人證言的適用。新規第四條則從證據範圍上排除了律師調查令對涉及國家秘密、與涉訴案件辦理無關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證據的調取。


4.新增律師持令調查需兩人以上的規定


新規第六條第二款規定,代理律師持律師調查令調查取證必須有一名以上的同一律師事務所的工作人員隨行。陝西以往的規定及廣東、浙江、江蘇等法院出臺的調查令的規定均未對持令調查的人數進行限制。筆者推測,之所以規定代理律師持令調查時還需要同一事務所工作人員隨行,目的在於增強調查的客觀性,同時防範律師調查的執業風險。


5.重新明確律師調查令的簽發主體


新規出臺前,陝西高院《關於民事訴訟調查令實施辦法(試行)》第六條第三款規定:“人民法院決定簽發調查令的,由院長或其授權的副院長簽發……”而陝西高院《關於執行案件調查令制度的實施意見(試行)》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經合議庭合議決定發放調查令的,須由執行人員報經執行局長簽發。”這兩份規定關於執行階段律師調查令的簽發主體存在矛盾。而且在審理階段,承辦案件的法官最清楚案件信息,最能直接判斷是否有必要簽發律師調查令,在此情形下,每份律師調查令均由法院院長或副院長簽發的必要性值得商榷。針對前述問題,新規規定律師調查令申請經審查後,立案階段由立案庭庭長簽發,審理階段由獨任法官或合議庭審判長簽發,執行階段由執行局局長(或執行庭庭長)簽發。


6.完善配合調查單位的配合義務及責任


根據新規第十二、十三條,配合調查單位不得惡意刁難律師調查取證工作,如要求調查律師額外提供其他材料,故意拖延提供材料的時間等。若配合調查單位拒絕配合調查的,根據新規十四條法院可以向相關政府職能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通報情況;對相關責任人也可向有關單位提出予以紀律處分的司法建議,也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7. 統一律師調查令文本樣式


新規出臺前,陝西高院僅在《關於執行案件調查令制度的實施意見(試行)》中制定了執行階段的調查令文本及回執樣式,但對於其他階段的律師調查令文本樣式未予以統一,因此導致司法實踐中調查令文本樣式不規範不統一,也造成了實務的混亂。為解決前述問題,新規制定了律師調查令文本樣式,統一司法實踐。

二、關於新規的疑惑


1.新規發佈主體以外的單位是否受新規約束


新規由17家單位聯合發佈,對該17家單位適用。但是新規是否約束17家以外的單位,新規未作規定。筆者理解,之所以由陝西高院聯合多家單位共同發文,旨在突破部門壁壘、更有效地推行律師調查令制度,但這並不意味著這17家以外的單位可以不受新規的約束,可以拒絕律師持令調查。筆者擔憂的是,如果律師持令向這17家以外的單位調查,配合調查單位以不受新規約束為由拒絕調查的,法院將如何處理。


2.新規是否適用對自然人的調查取證


新規第二條對律師調查令進行定義時規定:“本規定所稱律師調查令,是指……並指定代理律師向相關單位調查收集相關證據材料的法律文件。”新規並未規定代理律師可以持調查令向自然人調查取證。而此前陝西高院《關於民事訴訟調查令實施辦法(試行)》《關於執行案件調查令制度的實施意見(試行)》均規定代理律師可持令向有關單位或個人收集涉案所需相關證據的法律文件。鑑於陝西高院的這兩份文件在新規出臺同時均予以廢止,那麼代理律師能否根據新規要求法院開具調查令向自然人調查取證呢?至少從新規的文義上筆者無法得出肯定答案。


3.新規二人以上持令調查如何理解


新規第六條第二款規定:“代理律師持律師調查令調查取證必須有一名以上的同一律師事務所的工作人員隨行。”調查令系由法院向代理律師開具,代理律師持令調查具有正當性,但隨行人員的地位如何理解?新規規定隨行人員為同一律師事務所的工作人員,那麼該工作人員是否必須為律師?此外,若隨行人員違反了律師調查令規定,如何追究隨行人員的責任?若隨行人員違反了律師調查令規定,那麼代理律師是否要對隨行人員的行為承擔責任?關於上述問題,新規均未予以規定。


4.新規是否會消解律師獨立調查權


新規第三條規定了代理人可以申請律師調查令調取證據的範圍,但該範圍部分與律師獨立調查的範圍重合。如根據西安的司法實踐,律師因辦案調取工商檔案信息、身份信息無需開具律師調查令。而根據新規,工商檔案信息及身份信息的調取則需要開具律師調查令。筆者擔憂新規出臺後部分單位可能會以相關信息需要法院開具律師調查令為由拒絕律師獨立調查,若如此,則律師的獨立調查權範圍將會因為新規而被縮小。筆者認為,律師調查令制度是為律師調查提供了新的途徑,但律師獨立調查權不能因為新規的出臺而因此消解。


5.代理律師能否直接申請法院調查取證


根據新規規定,通過律師調查令調取的證據亦屬於當事人申請法院調查取證的範疇。新規出臺後,對於該部分證據代理律師能否不申請律師調查令而直接申請法院調查取證,新規未作規定。實踐中已經出現,律師調查令規範出臺後,法院拒絕接收律師申請法院調查取證的申請,要求代理律師必須申請調查令。

三、關於律師調查制度的期待


1.完善上位法關於律師調查令的規定


經實踐證明,律師調查令制度對方便律師調查取證,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提高司法效率等方面具有積極作用。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及部分地方法院雖已出臺了多部推進律師調查令的指導意見或試行規定,但尷尬之處在於律師調查令制度確實缺乏上位法明確規定。筆者期待,在後續的上位法立法中能夠明確規定律師調查令制度,賦予律師調查令制度上位法依據,以回應對律師調查令制度法律地位的質疑。


2.擴大律師調查權的範圍


《律師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了律師的調查權,卻未規定違反該條的法律責任。司法實踐中雖有法院認可律師獨立調查權,並認為“人民法院簽發的律師調查令是律師進行調查取證的手段之一,並不是唯一的,與律師的自行調查取證權並不相沖突[1]”,但現實境遇卻是律師依獨立調查權自行取證困難重重。推行律師調查令制度的同時,我們不應忽視律師獨立調查權的存在。目前各地已經採取部分措施,如放開律師調取工商檔案、戶籍信息等限制,筆者期待律師獨立調查權能夠得到進一步擴大,切實維護律師的執業權利。


註釋:


[1]見濟源市人民法院2019年12月9日作出的(2019)豫9001行初54號行政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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