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管計劃、私募基金、信託計劃、基金子公司有很多相似點,讓人難以分清。
首先了解下各自主要的監管法規
1、基金公司及子公司資管計劃
《基金法》《信託法》《私募暫行辦法》《試點辦法》《單一客戶合同準則》《特定多個客戶合同準則》、“26號文”、《八條底線細則》。
2、證券公司及子公司資管計劃
《基金法》《信託法》《私募暫行辦法》《管理辦法》《定向實施細則》《集合實施細則》《八條底線細則》。
3、私募投資基金
《基金法》《信託法》《合夥企業法》《公司法》《私募暫行辦法》;"7辦法2指引"《登記備案辦法》《信披辦法》《從業人員管理辦法》《募集辦法》《投顧業務辦法(未出臺)》《託管業務辦法(未出臺)》《外包業務管理辦法(未出臺)》《內控指引》《合同指引》等2個指引。
4、信託計劃
《信託法》《信託公司管理辦法》《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
其次對具體項目進行比較
為了更清晰瞭解他們的區別,我們準備了下圖:
相信大家對四者的異同有了大致瞭解,但對於自己是否適格投資、如何投資,投了之後份額能否轉讓,怎麼轉讓還是不清楚,彆著急,往下看。
關於合格投資者資格及投資者數量限制
1、基金公司及子公司資管計劃
委託投資單個資產管理計劃初始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人民幣,且能夠識別、判斷和承擔相應投資風險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組織或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特定客戶。
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以及依法設立並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投資計劃,視為合格投資者。
投資者數量限制:特定多個客戶資管計劃2-200人。
2、證券公司及子公司資管計劃
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承擔所投資集合資產管理計劃風險能力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和個人:
(1)個人或者家庭金融資產合計不低於100萬元人民幣;
(2) 公司、企業等機構淨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依法設立並受監管的各類集合投資產品視為單一合格投資者。
投資者數量限制:集合資管計劃2-200人。
3、私募投資基金
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於單隻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且符合下列相關標準的單位和個人:
(1)淨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的單位;
(2)金融資產不低於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的個人。
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以及依法設立並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投資計劃,視為合格投資者。
投資者數量限制:契約型1-200人、合夥型2-50人、公司型(1-50人或2-200人)
4、信託計劃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能夠識別、判斷和承擔信託計劃相應風險的人:
(1)投資一個信託計劃的最低金額不少於100萬元人民幣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2)個人或家庭金融資產總計在其認購時超過10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財產證明的自然人;
(3)個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內每年收入超過20萬元人民幣或者夫妻雙方合計收入在最近三年內每年收入超過3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收入證明的自然人。
投資者數量限制:集合信託計劃200人
關於份額轉讓
基金公司及子公司資管計劃
通過交易所交易平臺向符合條件的特定客戶轉讓其持有的資產管理計劃份額。
證券公司及子公司資管計劃
證券公司、代理推廣機構的客戶之間可以通過證券交易所等中國證監會認可的交易平臺轉讓集合計劃份額。
私募投資基金
無詳細規定。
信託計劃
櫃檯辦理受益權轉讓。
關於開放申贖
基金公司及子公司資管計劃
單一計劃自由追加、提取;特定多個客戶計劃每自然季度最多開放一次。
私募投資基金
無限制;
開放期新投資者申購金額應不低於100萬元人民幣(不含參與費用);
淨值高於100萬元時,投資者可以全部或部分退出,退出後不得低於100萬元;
淨值低於100萬元時,需退出的,投資者必須選擇一次性全部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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