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發佈重要通知!來看看

4月8日晚,國務院聯防聯控機制印發《新冠病毒無症狀感染者管理規範》。

《規範》明確,新冠病毒無症狀感染者(以下簡稱無症狀感染者)是指無相關臨床表現,如發熱、咳嗽、咽痛等可自我感知或可臨床識別的症狀與體徵,但呼吸道等標本新冠病毒病原學檢測呈陽性者。

無症狀感染者有兩種情形:

一是經14天的隔離醫學觀察,均無任何可自我感知或可臨床識別的症狀與體徵;

二是處於潛伏期的“無症狀感染”狀態。無症狀感染者具有傳染性,存在著傳播風險。

《規範》要求,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發現無症狀感染者,應當於2小時內進行網絡直報。縣級疾控機構接到發現無症狀感染者報告後,24小時內完成個案調查,並及時進行密切接觸者登記,將個案調查表或調查報告及時通過傳染病報告信息管理系統進行上報。

無症狀感染者應當集中醫學觀察14天。期間出現新冠肺炎相關臨床症狀和體徵者轉為確診病例。集中醫學觀察滿14天且連續兩次標本核酸檢測呈陰性者(採樣時間至少間隔24小時)可解除集中醫學觀察,核酸檢測仍為陽性且無臨床症狀者需繼續集中醫學觀察。

對解除集中醫學觀察的無症狀感染者,應當繼續進行14天的醫學觀察、隨訪。解除集中醫學觀察後第2周和第4周要到定點醫院隨訪複診,及時瞭解其健康狀況。

《新冠病毒無症狀感染者管理規範》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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