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法院:說別人的“壞話”構成犯罪嗎? #韓國犯罪 #韓國辯護

無論在哪,任何人都不會做了錯事而不用付出任何代價。看似說別人幾句壞話這樣小事也有可能造成自己無法承受的後果。在現代社會,人們往往把自己的名譽看得比生命還要貴重,這就是法律之所以將人格權納入法律保護範圍的立法基礎。

依據韓國《刑法》第307條的規定,(誹謗名譽1995年12月29日修訂)


韓國法院:說別人的“壞話”構成犯罪嗎? #韓國犯罪 #韓國辯護

1 公然散佈事實,損害他人名譽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0萬元以下罰金。(此規定與中國完全不同,在中國只有散步虛假事實才有可能構成犯罪;但據此規定而言,即便內容真實,但如果對他人名譽造成不良影響或負面評價的,也會構成犯罪。如散步他人的婚外情、私生活細節等隱私的行為)

2 公然散佈虛假事實,誹謗他人名譽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0年以下停止資格或1000萬元以下罰金。(散佈真實事實都有可能構成犯罪,散步虛假事實的,只會處罰更重)

依據韓國《刑法》第308條的規定,(誹謗逝者名譽)

公然散佈虛假事實,誹謗逝者名譽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0萬元以下罰金。(逝者為大,在同樣受儒家思想薰陶的韓國亦是如此)(1995年12月29日修訂)

依據韓國《刑法》第309條的規定,(以出版物等誹謗名譽)(1995年12月29日修訂)

1 以誹謗他人為目的,以報紙、雜誌、廣播及其他出版物的形式,犯第307條第一項之罪的,處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700萬元罰金。

2 以前項方法,犯第307條第二項之罪的,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十年以下停止資格或150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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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韓國《刑法》第310條的規定,(違法性阻卻)

有第307條第一項規定的行為,但如事實真實且只與公共利益相關時,不予處罰。(如新聞記者發佈關於公眾人物的有違公序良俗的不當行為或舉報公職人員的不當行為甚至違法犯罪行為的,只要內容真實,不認為構成犯罪)

依據韓國《刑法》第311條的規定,(侮辱)

公然侮辱他人的,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200萬元以下罰金。(1995年12月29日修訂)

依據韓國《刑法》第312條的規定,(告訴及被害人的意思表示)

1 犯第308條及前條之罪的,告訴的才處理。(即該情況下需受害人本人提起刑事控告的,有權機關才予以管轄,民不告官不究。)(1995年12月29日修訂)

2 對第307條及309條之罪的處理,不得違背被害人名師的意思表示而提起公訴。(1995年12月29日修訂)

據此,我們在日常生活中,不要散佈、傳播他人的“壞話”,不僅僅是積“口德”,更是對他人權利的尊重以及對自身權益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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