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認罪認罰中量刑建議的幾個問題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是修改後刑訴法的重要訴訟制度改革,是司法訴訟制度現代化的體現和要求。當前全國司法機關緊緊圍繞及時有效懲治犯罪,實現效率和公正雙提升的制度目標,積極推進落實這項制度。推進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關鍵是認罪協商,核心是量刑建議。檢察機關提出量刑建議是體現量刑減讓、實體從寬的關鍵,量刑建議的精準提出有助於達成控辯協商,增強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穩定性。樊崇義教授的這篇文章對我國的司法決策和實踐提供了一些參考借鑑,以期推動我國司法機關更好地落實和發展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和量刑建議。

刑事訴訟法(2018年修訂)正式確立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根據規定,在認罪認罰案件中,因自願認罪認罰的,使定罪問題基本解決或無爭議,量刑問題成為重中之重。檢察機關在辦理認罪認罰案件中處於主導地位,應提出精準、科學的量刑建議;人民法院基於以審判為中心的要求,應當對量刑建議予以審查。圍繞認罪認罰案件中量刑建議這一全新課題,應統一認識,強化適用效果。

一、檢察機關宜提出“確定刑”的量刑建議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是刑事訴訟法(2018年修訂)的一個重點內容,涉及的條款最多。刑事訴訟法(2018年修訂)第15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第176條第2款明確規定,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第201條規定,人民法院一般應當採納人民檢察院的量刑建議。這從立法上為檢察機關就認罪認罰案件提出量刑建議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與辦案要求,也對量刑建議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檢察機關如何在認罪認罰案件中進行量刑協商並提出量刑建議是新課題。從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試點情況看,實現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立意與目標,確保了量刑協商的質量與效率,同時增加簽署具結書的穩定性與有效性,試點較好的地區以提出“確定刑”量刑建議為一般原則,取得了良好的試點效果,法院對量刑建議也往往都予以採納。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全面實施的情況下,以及在量刑智能化、規範化、精準化的新要求下,為了增強量刑協商過程及其結果的穩定性、權威性與延續性,進一步固化具結書的簽署效力,提高量刑建議的“精準性”,對於認罪認罰案件,根據刑事訴訟法(2018年修訂)的相關規定,檢察機關在提出量刑建議時,仍可以提出“確定刑”。其意義在於:

■ 一是在認罪認罰案件中,量刑協商成為辦案的核心任務,也是庭審的新對象。對於自願認罪認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言,對量刑結果往往具有存在“明確(刑期)”的預期。通過提出“確定刑”的方式,可以更好地激活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激勵機制”,鼓勵自願認罪認罰,強化認罪認罰從寬協商過程及其結果的穩定性,進一步發揮該項制度的積極意義,實現繁簡分流。

■ 二是精準量刑的要求,主要表現為“確定刑”的方式。而且,“確定刑”的形式,意味著控辯雙方圍繞量刑問題,展開了實質性的平等協商,最終達成了一致的意見。這對量刑建議的合理性、可接受性、認可率等,都具有積極的保障價值,可以防止事後因量刑問題引發上訴、抗訴以及程序迴轉等問題。

■ 三是檢察機關在辦理認罪認罰案件時,提出“確定刑”的,與我國量刑規範化改革及其要求是一致的,旨在實現“同案同判、類案類判”的效果,繼而做到量刑標準的統一性,避免量刑不公正等問題。

■ 四是檢察機關提出“確定刑”的量刑建議,與人民法院的審判權並不實質衝突。按照刑事訴訟法(2018年修訂)的規定,最終仍由審判階段確認與裁定。檢察機關通過提出“確定刑”的量刑建議,也有助於減少“明顯不當”的情況出現。

為此,也建議檢察機關與人民法院建立良性的銜接機制,建立常態性的控辯審三方溝通機制,從而減少量刑協商中的不確定性因素,強化簽署具結書的嚴肅性、有效性與可靠性,更好地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充分實現該項制度的價值追求。

二、認罪認罰是否屬於獨立的量刑情節

刑法第67條第1款、第2款、第3款分別規定了“自首”“準自首”與“坦白”。從內容看,實體中的自首制度,其核心內容基本上是認罪問題。這使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認罪”與坦白、自首之間的關係問題,成為試點中的一個新難題。刑事訴訟法(2018年修訂)雖然對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予以立法化,但對認罪、認罰的內涵,尤其是認罪與刑法中的自首制度的關係,尚未予以明確。在此新情況下,關於認罪與自首制度的邏輯關係,仍有待進一步明確。

目前,理論界與實務部門對認罪認罰是否為獨立的量刑情節的看法不一。不乏有否定觀點認為,認罪認罰包含認罪、認罰的一系列情節,不是新的獨立的量刑情節。如此也意味著二者是重合的,存在重複評價的問題,對量刑建議的公正性而言是不利的。

同時,也有觀點認為,從規範形式看,認罪認罰和自首是兩項分別由實體法和程序法確立的、獨立的刑事法制度,彼此不可互相代替。認罪認罰應當是自首、坦白、當庭認罪之外的新獨立的量刑情節。但認罪認罰作為獨立的量刑情節,必然引發一系列連鎖反應,特別是涉及刑法中自首規定的修改問題。

對此,應當看到,認罪認罰從寬是我國一項重要的訴訟制度和程序,認罪認罰不能只表現為量刑從寬。應當依照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規定,依法進行審理和從寬處罰,理由為:

■ 一是認罪認罰和自首、坦白在量刑方面雖有重合和聯繫,但認罪認罰應當是自首、坦白、認罪之外一個新的獨立的量刑情節。在自首、坦白、從輕或減輕的基礎上,應再給予適當從寬處罰,才能真正地體現激勵認罪認罰的積極性的訴訟立法本意,才能真正促使其悔罪。

■ 二是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本意和內涵,不僅有實體效果,程序法意義更重要,是指以法律正當程序原理為根基,促使認罪服判,心服口服,實體公正與程序正義緊密結合,構成完整完美的司法民主程序。

因此,從刑事一體化的角度看,認罪認罰不是自首制度的“翻版”。在此基礎上,關於認罪認罰的獨立量刑情節之屬性,最終需要通過修改刑法的方式予以明確。當前,可以通過司法解釋或指導性案例制度等方式予以釋明。

三、認罪認罰案件量刑預測的智能化探索

為了貫徹落實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深入推進量刑建議工作有效開展,今年4月28日,全國檢察機關“量刑建議精準化、規範化、智能化”網絡培訓舉行。要求各級檢察機關要切實提高對量刑建議工作重要性的認識,改變“重定罪、輕量刑”的傾向,高度重視量刑建議權的重要意義和價值,切實承擔在指控犯罪定罪和量刑中的主導責任,做好量刑建議工作。進一步修訂和完善量刑標準,修改完善量刑建議的程序規範,採取多種措施全面提升檢察官量刑建議的能力和水平。

特別明確要求充分發揮大數據智能輔助系統的作用。大數據、智能化與檢察工作的深度結合與聯動,可以有效提升量刑建議的精準度與公正性。可以參考學習法院系統和專家學者開發的量刑輔助系統,適時組織研發可以普遍適用的量刑建議輔助系統。這明確提出了認罪認罰案件量刑智能化改革的探索方向。

認罪認罰案件與不認罪認罰案件的程序繁簡分流早已有之,刑事訴訟法(2018年修訂)予以規範化、正式化。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全面實施的背景下,認罪認罰案件將成為最主要的辦案對象。在自願認罪認罰的前提下,定罪基本無爭議或已解決,主要通過程序予以確認,使量刑協商成為重中之重。如何科學進行量刑協商、精準提出量刑建議並使其具有正當性,是接下來的辦案中心。

在新一輪的變革中,智能量刑預測應運而生,將成為認罪認罰辦案機制的重要內容。

目前,我國司法機關正在自上而下開始探索智能預測量刑公正,一些互聯網企業也在同步推進該項工作。據悉,由廣東博維創遠科技有限公司研發與設計的“小包公”智能定罪與量刑系統,對於認罪認罰案件,具備強大的智能精準預測量刑功能,能夠更好地推進量刑規範化改革。該系統首創理論量刑預測和實際量刑分析“雙系統”,實現精準量刑預測。

刑期預測過程實現實時刑期展示和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等法律依據及指導案例、刑事審判參考等司法觀點的推送,彰顯強大的量刑預測說理過程。量刑規範化表格呈現量刑計算過程,充分考慮具體個案的法定情節、酌定情節與法官(檢察官)自由裁量權,助力量刑規範化與量刑建議的提出。而且,提供同地區類案智能推送及大數據可視化分析。目前,“小包公”智能定罪與量刑系統已在全國200多個法院、檢察院使用或試用,試運行效果良好。

(作者樊崇義系中國政法大學國家法律援助研究院名譽院長、教授、博士生導師;北京師範大學“京師首席專家”、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特聘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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