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喬丹侵權案終審敗訴,“傍名牌”不是出路

最高人民法院網站信息顯示,對於此前爭議頗大的美國AIR JORDAN品牌狀告中國喬丹體育公司商標侵權案做出裁決,被訴裁定、一審、二審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均有錯誤,應予撤銷,喬丹體育公司第25類服裝鞋帽襪等商品上的6020578號“喬丹+圖形”商標被撤。

“中國喬丹”敗訴,澄清了一些長期存在的法律認知爭議。比如“中國喬丹”的” QIAODAN”雖然與喬丹“JORDAN”有所差異,但從最高法的終審判決來看,顯然不再採納“中國喬丹”關於兩者毫無關聯的辯護理由,而是認定其行為實質上是一種典型的擦邊球行為,已經構成了對美國AIR JORDAN品牌知識產權的侵犯。

“中國喬丹”與“美國喬丹”之間沒有任何“親戚”關係,但“中國喬丹”卻打著“喬丹”旗號存在多年,不能不說其“商業碰瓷”行為是在鑽法律空子。好在,這一“傍名牌”行為終被禁止,也為後續其他同類知識產權爭議提供了司法監管樣本。

最高法的此次判決,更重要的意義在於升級相關法律認知。不少人誤認為, “中國喬丹”式行為與直接“盜版”國內外名牌的做法相比,有其現實合理性。比如,因為品牌英譯名存在細微差別,“中國喬丹”就自認與“美國喬丹”屬於不同品牌。這樣的“小聰明”,真的能夠得到認可嗎?這樣令人啼笑皆非的邏輯,不能不讓我們聯想起 “超熊”洗衣液、文學領域的“全庸”“巨龍”……

對“商標碰瓷”行為過度寬容,顯然不利於保護知識產權,也會給我國以知識產權為核心的產業轉型帶來損失。最高法關於“中國喬丹”的終審判決,體現了司法部門對知識產權的切實保護。我們應該形成的共識是,侵權就是侵權,耍小聰明“傍名牌”不會有出路。

而我們也期待,這一案例以及相關司法解釋能夠迅速普及開來,在同類知識產權爭議中發揮更大作用。社會各界也應以此案為標本,加大對於各類知識產權爭議的深入研究,依據法理給出更符合知識產權保護方向的定義,讓中國知識產權環境持續得到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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