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世峰,江歌案凶手

2016年11月3日凌晨,來自山東青島的女留學生在東京都中野車站接回同住的女室友劉鑫後,在公寓樓門口遇到劉鑫的前男友陳世峰,繼而遭到陳世峰的殺害。

陳世峰,江歌案兇手

江歌案


江歌案的管轄權最終由日本行使,陳世峰也在日本被起訴。我認為日本行使江歌案管轄權的原因有四個:一是根據國際刑事司法的慣例,一國公民在他國發生刑事犯罪,應該按照犯罪發生地國法律優先的原則進行處理,即犯罪發生地所在國具有優先管轄權。換一句話說,如果國家之間無法或尚未就管轄劃分問題達成協議,而且又都不肯作出管轄讓步,那麼在政府控制的管轄衝突出現的時候,就只能實行屬地管轄優先的原則。江歌案雖然發生在日本,但是遇害者江歌和罪犯陳世峰都是中國公民。按照屬地管轄原則,日本具有管轄權;但按照屬人管轄原則,中國也具有管轄權。中日雙方都對江歌案的管轄權寸步不讓,所以此時該案件適用屬地管轄優先的原則。按照屬地管轄優先的原則,案件所在地的日本最終享有管轄權。二是這個案件發生在日本,目前中國的法院還不能直接行使管轄權。因為刑事案件首先要對犯罪嫌疑人有實際控制,才能行使管轄權。2016年11月7日,陳世峰被日本警方以威脅過劉鑫的理由逮捕。我國的執法機關和司法機關沒有實際控制犯罪嫌疑人,所以中國的管轄權沒有辦法行使。三是中國和日本之間並沒有引渡條約,所以陳世峰迴國接受審判的難度很大。四是江歌案發生在日本,在日本起訴陳世峰有利於證據的收集,而證據是起訴陳世峰的關鍵。如果證據不足,陳世峰很可能逃脫法律的審判和制裁。

我國刑法的效力範圍以屬地原則為主,以屬人主義為輔。我國刑事案件之所以採取這種模式,是為了最大程度地維護國家和中國公民的利益。如果僅僅採用屬地原則,雖然直接維護了領土主權,但單純實行這項原則,遇到本國人和外國人在本國領域外侵害本國國家或公民利益的犯罪,就無法適用本國刑法;如果僅僅採用屬人原則,遇到外國人在本國領域內犯罪,竟不能適用本國刑法,這顯然有悖於國家主權原則。

根據我國刑法典第十條的規定,中國公民在我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我國刑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雖然經過外國審判,仍然可以依照我國刑法追究。但是,在外國已經受過刑罰處罰的,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處罰。2017年12月20日,在日本東京地方裁判所當庭宣判,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和恐嚇罪判處被告人陳世峰有期徒刑20年。如果陳世峰在日本服刑完畢後返回中國,我國刑法依舊可以追究其刑事責任,但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處罰。但是,我個人認為在這種情況下不應該免除陳世峰的刑事責任,因為江歌案情節非常惡劣,震驚了海內外,給社會造成了嚴重不良影響。但是,由於陳世峰已經在日本受過刑罰處罰了,可以適當減輕處罰。

陳世峰,江歌案兇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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