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下的保險選擇

作者丨王博,國際認證財務顧問師、中國平安高級業務經理

文章丨《金融博覽·財富》2020年第2/3期


2020庚子鼠年,一場突如其來的“新型冠狀病毒肺炎”(以下簡稱“新冠肺炎”)疫情打亂了全國人民正常的生活節奏。

大家從最初的不瞭解病毒嚴重性,到全國各地陸續採取封閉措施,直至延長春節假期、延長各地復工時間,讓大家感受到了疫情風險和焦慮。

這時,保險就成為了大家關心的話題,都希望能有一份風險保障,才能高枕無憂。

疫情下的保險選擇

“新冠肺炎”,能理賠嗎?

保險作為社會穩定器,在這次“戰疫”中積極配合國家醫療衛生一級應急響應,為湖北地區的醫院捐獻應急物資,同時還為一線醫護人員設置了醫療保障基金。

同時,保險公司作為應對風險的主要經營主體企業,針對此次疫情,它們提供了眾多產品及服務的升級措施。經筆者調查發現,升級服務主要從以下幾方面展開。

一是壽險臨時提升保額、新冠肺炎感染身故免除等待期。

二是意外險附加新冠肺炎致身故或致殘保障。

三是重疾險附加新冠肺炎確診、重型、危重型賠付。

四是醫療險取消新冠肺炎等待期、免賠額以及醫藥項目限制等措施。

當然,對我們每個人來說,作為社會的一分子,在疫情期間更需要配合國家做好自身防護並減少外出活動,避免人員之間的交叉感染,造成病毒的不可控擴散。

但是,如果我們確實不幸感染了新冠肺炎,那之前所投保的保險產品能否得到理賠呢?這時,就需要我們認真地翻看已有的保險合同,並查閱其中條款。具體來說,有以下三種保險產品的條款需要查詢。

首先,意外險的主要保險責任是由意外導致的風險,單純按照保險合同來講,感染“新冠肺炎”是不能夠得到理賠的。但是,在疫情期間,有些保險公司對部分意外險也擴充了“新冠肺炎”的致殘或身故責任。因此,能否理賠需要關注各保險公司的產品公示。

其次,一般非特定醫療險都沒有疾病種類的限制,只要是住院,非既往病史或除外責任,就符合理賠的條件,因此對於“新冠肺炎”發生的醫療費用,保險公司是一定會賠付的(目前,對於確診新冠肺炎患者的醫療費用,中央財政部及地方財政有補貼,因此個人所承擔的費用相對較少)。如果是特定疾病醫療險,則需要關注各保險公司的產品公示。

最後,重大疾病保險是為了解決重大疾病導致的嚴重後果或能力喪失而提供的財務風險對沖。

因此,重大疾病的理賠必須符合合同約定的疾病條款。所以,有些保險從業人員說“重大疾病保險保××種疾病,確診即賠”是一種不負責任的宣傳,會讓消費者以為“投保後只要確診得了某一種病,就可以獲得理賠”,而實際保險條款中並不是所有的疾病都是確診即賠。

筆者查閱了目前市場上83家保險公司發行的約200多款保險產品的保險合同,目前並未發現包含“新冠肺炎”的重疾條款。因此,如果說以醫院確診“新冠肺炎”作為理賠的理由,是肯定得不到保險公司的理賠的。

但是,這並不意味著感染“新冠肺炎”就一定不能夠得到理賠。目前在售的各家保險公司的產品中,絕大多數重疾險產品中都針對“新冠肺炎”新列入了一項重疾——“急性呼吸窘迫綜合徵(簡稱ARDS)”。

因此,可以認為,重大疾病保險對於ARDS的約定與醫學診斷標準基本相同。

如果不幸感染“新冠肺炎”,如果病情發展嚴重並達到ARDS的標準,也符合重大疾病的理賠條件。

另外,如果因“新冠肺炎”造成的其他符合重疾的症狀也是能夠得到理賠的。比如說中度昏迷、深度昏迷造成的器官損傷,以及生活能力喪失等都可以作為重大疾病的申請理賠條件。

疫情下的保險,如何選?

前邊談了一些關於大家已購保單,如果在發生了“新冠肺炎”後如何才能申請理賠,下面再談一下關於疫情期間,如何進行保險配置以及未來投保時可能存在的影響。

隨著疫情的發展,各家保險公司也相繼推出了針對疫情的一些險種,但是銀保監會在2月3日金融系統開工第一天,從保護保險公司的角度,叫停了很多公司僅針對“新冠肺炎”的險種。究其原因,是因為疫情的精算數據並不完整,如果考慮不周,盲目大量推出險種可能會導致保險公司的風險過高。

隨後,銀保監會下發了《關於做好財產保險業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保險理賠服務和保險產品開發有關工作的通知》和《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人身保險服務工作的通知》。

從上述銀保監會的監管文件中,我們可以看到,針對此次疫情,監管機構給出了保險公司行為的邊界:對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的出險客戶,確診後可先行賠付;在重疾險等短期健康保險產品中,擴展承保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責任。

這樣的表述,說明目前保險公司對於新冠狀病毒造成的補償僅限於已經買了保險的客戶,而且要求保險公司將疫情傷害責任擴展到原有的短期健康險的險種中。

言外之意,原來的短期健康產品中未必有新冠病毒引起的風險責任,現在要求擴展。

除此之外,由前文我們可以看到,在監管文件中還有一些明令禁止的規定——“四個嚴禁”,即嚴禁借疫情渲染炒作保險產品、嚴禁利用疫情誘導客戶退舊買新、嚴禁開發設計缺乏定價基礎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專屬產品、嚴禁將保險產品擴展責任宣傳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專屬產品。

從理論上說,文件給出了保險公司經營上的指導及規範,即哪些是可以作為的,哪些是嚴令禁止的。這些指導意見會形成對保險公司經營上的影響。

而對於“新冠肺炎”的確診患者來說,醫療費用中個人負擔部分由國家財政兜底,因此費用報銷型的醫療保險在“新冠肺炎”中的作用並不突出。

不過,一旦不幸感染“新冠肺炎”甚至是身故,其他家庭支出以及收入損失卻無從補償,此時重疾保險金的給付便可以解燃眉之急。此外,對於患病身故的群體,保險公司的身故保險金也能為其家人的生活提供保障。

疫情下的保險選擇

● 如何配置

那麼,消費者在疫情期間怎麼配置保險,才能實現更好地覆蓋呢?

我們從以下兩方面來對比說明,供大家參考。

一方面是醫療險。

雖說本次“新冠肺炎”的醫療費用由國家財政部和地方財政補貼,個人幾乎不用承擔太多的醫療費用,但是趁著當下身體健康儘早投保,避免不幸感染後萬一產生後遺症或者其他損傷,造成以後沒辦法再投保,就有點“得不償失”了。

另一方面是重疾險。

可以說,目前市場上銷售的產品均符合銀保監會對於重大疾病的規定。但是,如果要考慮本次疫情的影響,那麼我們不妨關注重疾種類中包含ARDS條款和危重型急性肺炎的產品。

對於危重型急性肺炎,筆者從各家保險公司瞭解到,其已成為某些險企針對呼吸類病毒型肺炎疾病而新增的條款。

具體來說,危重型急性肺炎的保險條款是指由於各種病原微生物感染所引起的急性肺炎,需經醫院專科醫生確診,且須滿足下列至少一項:(1)出現呼吸衰竭或者急性呼吸窘迫綜合徵,且已經接受機械通氣治療;(2)出現感染性休克;(3)合併其他器官衰竭且已經入住重症監護室(ICU)治療。

從以上的保險條款來看,理賠條件針對的是“新冠肺炎”,並且理賠的條件相比ARDS更寬鬆,更加符合把其設立為重大疾病的意義。

因此,在疫情期間選擇重疾險時,不妨從疾病條款的角度來試著做一個篩選,看是否含有危重型急性肺炎、ARDS、終末期肺病這三個疾病,或其中兩項。

● 對未來投保的影響

很多人可能會關注罹患“新冠肺炎”後,未來是否會影響相關保險產品的投保。

感染新型冠狀病毒後,患者臨床主要表現為發熱、乏力,呼吸道症狀以乾咳為主,並逐漸出現呼吸困難。值得注意的是,重症、危重症患者的病症可為中低熱,甚至無明顯發熱。也有部分患者起病症狀輕微,無發熱,多在1周後恢復。

多數患者(尤其是年輕人和兒童)病情較輕,預後良好;少數患者(主要是老年人或有基礎病的人群)病情危重,甚至死亡。

根據我國著名傳染病學專家李蘭娟院士的介紹,儘管“新冠肺炎”是由新型冠狀病毒引起,但它依舊是病毒性肺炎的一種,病毒性肺炎每年都有很多人患病,只不過這個病毒是過去不知道的。“新冠肺炎”患者康復出院後,身體甚至還可能會產生抗體。

由此可見,“新冠肺炎”歸根結底也是病毒性肺炎的一種,患者痊癒後能否投保,理應按照“肺炎”病史來進行核保處理。

肺炎作為常見的呼吸系統疾病之一,及時治療,大多預後良好,在健康險核保中尤為常見,核保處理也相對簡單,對於已治癒無併發症的“新冠肺炎”輕症患者,痊癒後3至6個月,壽險、重疾、醫療險均可考慮標準體承保。若住院期間有其他異常檢查結果,如高血壓、高脂血症、高尿酸血癥等,需要額外評估。對於重症患者,或有糖尿病、冠心病、腦梗塞等基礎病患者,均有可能拒保。

因此,單純只是罹患“新冠肺炎”,健康出院後對於未來投保不會有太大的影響,但是住院期間被查出其他因“新冠肺炎”病情嚴重導致了其他器官損傷,就會影響到日後的投保。

總的來說,在家庭在風險管理方面,我們首先還是要關注事前的防範(疫情期間減少外出,做好個人防護),然後關注事中的處理(如果已經被確診或者疑似,要積極配合醫生治療和採取隔離手段),而保險只是家庭經濟風險控制中事後經濟損失挽回的手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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