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在職場,難免會遇到延長工作時間的事情。但是,工作中的
“值班”與“加班”雖然只是一字之差,但含義並不相同,二者的性質、時間限制、報酬都不盡相同。值班
指勞動者根據用人單位的要求,在正常工作日之外進行一定的非生產性的工作。如單位因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安排員工擔負臨時性的、與本職工作無關的任務。值班並沒有時間長短的限制。
值班不是法律概念,也就是說勞動法對此沒有規定,值班費有無、多少需要事前協商,參照單位規章制度執行。
加班
指員工在本職工作時間之外,繼續從事該工作,且工作時間超過法定工作時間的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加班必須受《勞動法》規定的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的限制。
值班和加班的區別
認定加班還是值班,主要看勞動者是否繼續在原來的崗位上工作,或是否有具體的生活或經營任務。在原崗位上具有生產、經營任務的是加班,反之是值班。
工作特點和工作任務不同
值班是因一定特殊原因,由勞動者在非工作時間內承擔一定的非生產性、非本職工作,如看門、接聽電話等。
加班是因單位的生產經營需要,由勞動者在原工作崗位和非工作時間繼續從事本職工作。
時間限制不同
值班並沒有時間長短的限制。
加班必須受《勞動法》規定的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的限制。
工作報酬不同
值班的報酬標準法律上也無明確規定,一般情況下按照單位內部制定的規章制度執行。
加班報酬是受《勞動法》、《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的直接規範。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
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150%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 支付不低於工資200%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300%的工資報酬。一般而言,值班待遇比加班待遇低。
然而,不容忽視的是,實際工作中,很多用人單位對《勞動法》貫徹落實不到位,不給或少給加班費,肆意調整加班費計算基數及標準。部分用人單位故意模糊“值班”和“加班”的概念,將“加班”稱為“值班”。這都是對勞動者權益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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