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BCC建築合同解讀及應用 第十二章 指定分包和選定分包 2

JBCC建築合同解讀及應用 第十二章 指定分包和選定分包 2

第三節 與指定分包訂約合同

指定分包根據業主/PA指令分包項目中某特定部分工程,其費用包含在承包商BOQ暫定金額中。分包合同為JBCC專用指定分包合同。

分包標書由PA準備、發標並接受報價,並向業主推薦意向分包商。在得到業主批覆函後,指令承包商與指定分包商簽訂合同。如果承包商有確鑿理由認定該分包商不合適,或分包商拒絕接受JBCC指定分包合同或無法提供保函等,則需要重新審視分包或重啟分包選定程序。

PA在指定分包發包的過程中,和傳統的授標程序有所不同。業主向分包商直接招標,但並不願意直接和指定分包商訂立合同,卻需要承包商與指定分包商簽訂分包合同。導致指定分包與承包商之間是有合同關係,而與業主無合同關係。比較詭異的是,PA在發包過程中,是代表業主而非承包商,而指定分包商的報價投標是針對的業主而非承包商。實際上PA這接受報價後,以指令形式指示承包商與分包商簽訂分包合同。除非有特別的理由,承包商根據JBCC合同有義務接受業主對指定分包的指定,與之簽訂分包合同。

上述流程的涵義是:分包授標後,在承包商接受該指定分包並簽訂合同之前,該分包修改、撤回投標,這期間及之前,及之後重新招標的經濟損失應由業主方承擔。並由業主向該分包去追究其違約責任,包括額外的服務費、諮詢費等。

如果有以下情況發生,承包商有權拒絕與指定分包簽訂分包合同:

1. 該分包拒絕接受JBCC標準指定分包合同,

2. 該分包無法提供保函,

3. 承包商反對的理由必須合情合理(reasonable objection)。(Clause 20.2.1) 意思即為須證實該分包無法勝任該工作,或能力、或時間。

JBCC建築合同解讀及應用 第十二章 指定分包和選定分包 2

第四節 與選定分包訂約合同

選定分包根據業主/PA選定分包項目中某特定部分工程,其費用包含在承包商BOQ暫定金額中。分包合同為JBCC專用選定分包合同。

標書由PA在獲得徵詢承包商並獲得同意的情況下制定,並邀請獲得承包商認可的分包商參與投標。(clause 21.1)

在徵詢承包商意見後,PA指令承包商與選定分包簽訂JBCC選定分包合同及相關標書。在獲得指令10天內,承包商須檢視相關文件是否符合合同要求,包括保函條款等。如果承包商有理由認為該選定分包不適合,則將對後面的分包候選進行篩選,PA和業主不能強行指定。(clause 21.3)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