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某些教育觀點的反駁

最近又收到了很多有關教育問題的邀請,基本都是有關教師補課收費之類的問題,而根據我的經驗,這類問題一定會有一個萬能的模板:“你見過的只是少數,絕大部分老師都是矜矜業業的。”

不過最近似乎很少見到有這樣的回答,大部分的回答都已經變成了另外一種模式:“拿出證據來,你若拿不出證據,那麼你就是黑老師。”之類的。可見,這種“給老師洗地”的行為似乎已經換了一種模式。

對於第一種模板,我覺得還多少有些理智,畢竟能夠用馬克思主義的思想來批判一件事物的發展,證明持有這種觀點的人至少看問題還是有著一定大局觀的。但是我覺得這樣的說法不對,應該用另外一個經典的說法來說更為精確:“如果把所有的老師都抓起來那麼一定有冤枉的,但是把他們排成隊,隔著一個抓一個,那麼一定有漏網的!”

而對於第二個模板來說,這就顯得有些過分了。能拿出這樣的模板的人,一定是精通證據學說的人。因為在證據學說中有著這樣一個原則:誰主張,誰舉證。這一點在三大訴訟中都十分適用。而且解析出來的話,就是“誰主張積極的事實誰承擔舉證責任”反之,如果他主張的是消極的事實,就不用承擔舉證責任。因此,從這個角度上來說,如果你主張有某些老師存在某些違規收禮,收費的行為,那麼你就要承擔舉證的責任,但是如果你如果主張的是老師不存在那種違規行為的話,你則不用承擔舉證責任。這從表面看來,似乎是一件十分合理的事情。不僅僅如此,也免除了自己的舉證責任。

但是,我覺得持有這種觀點的人,也只是學了證據學原理。如果是隻懂得證據學原理的人,還值得原諒,因為你只懂得證據學,姑且就算是學藝不精。若你還懂得法理學的話,我就覺得這樣的人很遭到鄙視,因為你明明懂得聯繫的道理,卻只用孤立的觀點來達到自己某些不可告人的目的。

或許有很多人都注意到了,最近幾年只要是正規媒體報道相關的違法甚至犯罪事件都會給“壞人”打上馬賽克。這其實就是法治的進步表現,因為法律有兩個機能,一是保障法益,二是保護人權。因此,儘管有很多人質疑為何要給壞人打碼,原因就是即便是壞人,還是有自己的人權的,而這些人權,不會因為他做了壞事而被消除。當然,根據盧梭的《社會契約論》的觀點,某些人權也會因為破壞了契約而消除。但是這涉及到的問題是死刑的存廢問題。

如果把某省某市某縣(區)某某學校的某某老師的違法收受補課費,或者其他違法行為一點一滴的公佈在網上直接讓大家討論的話,那麼本身就是對這位老師的一種侵害。當然,不是一般人都有那種打馬賽克的本事,因為打錯的地方沒有證明能力,亦或是間接的曝光了當事人的隱私。這樣的話,反而會給自己遭受到不利。

另外,要收集這樣的證據也是十分困難的。我記得高中的時候老師組織我們買教學資料,都是把錢轉到某個同學身上然後由某個同學根據老師提供的供應商哪裡去買。而補課費這種收入,一般都是通過“XX委員會”這類的組織。一般都不記賬,除非是內部成員安裝秘密攝影機全程錄像,否則都是得不到有利證據。當然,老師的違法補課行為基本已經呈現某種常態。我想這也是一種無需證明的實施,只要你們週六朝著絕大部分的學校走走,那基本上都是在補課的,而這樣的補課,基本上都是違法的,因為教育部很早之前就發佈了不允許補課的規定。前段時間說用人單位的996制度,我覺得比中學的作息時間還差一點。據我所知大部分北方的學校都是早上六點起床,晚上十一點才入睡,十五天才休息一天。這比996的上班制度可是要累得多了。

再者,提出相關的問題本身就有可能是尋求解決的方法,如果提問就可以達到黑的目的,那麼我覺得那些“被黑的人”的“被黑點”也卻是是太低了。而並非是對簿公堂打相關的官司,當然,能適當的舉證更好。我覺得只要能說出事情的大概即可,沒有必要列出一系列足以證明“有罪”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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