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信信託5宗違法遭罰1400萬 原總裁楊曉波遭終身禁業

中國經濟網北京4月3日訊 4月3日,中國銀保監會網站發佈了上海銀保監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滬銀保監銀罰決字〔2020〕4號)顯示,安信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安信信託”,600816.SH)存在以下違法行為:1.2016年7月至2018年4月,該公司部分信託項目違規承諾信託財產不受損失或保證最低收益。2.2016年至2019年,該公司違規將部分信託項目的信託財產挪用於非信託目的的用途。3.2018年至2019年,該公司推介部分信託計劃未充分揭示風險。4.2016年至2019年,該公司違規開展非標準化理財資金池等具有影子銀行特徵的業務。5.2016年至2019年,該公司部分信託項目未真實、準確、完整披露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的規定,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決定對其處以責令改正,並處罰款共計1400萬元。

上海銀保監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滬銀保監銀罰決字〔2020〕3號)顯示,楊曉波對安信信託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5月至2018年10月間以下違法違規行為負有直接管理責任:1.2016年7月至2018年4月,該公司部分信託項目違規承諾信託財產不受損失或保證最低收益。2.2016年至2018年,該公司違規將部分信託項目的信託財產挪用於非信託目的的用途。3.2016年至2018年,該公司違規開展非標準化理財資金池等具有影子銀行特徵的業務。4.2016年至2018年,該公司部分信託項目未真實、準確、完整披露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三)項、《信託公司管理辦法》第六十二條、《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的規定,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決定對其處以取消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終身。

安信信託【股票代碼600816】是中國唯一於上交所上市的信託公司,連續三年獲中國信託行業協會最高評級A級;主體信用等級獲大公國際資信評估公司AA+評級,評級展望為穩定;是首批被納入MSCI新興市場指數的中國A股公司。

2013年1月24日,上海銀監局發佈於核准楊曉波董事任職資格的批覆(滬銀監復〔2013〕44號)顯示,安信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關於提請楊曉波擔任安信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職位任職資格的請示》(安信字〔2012〕第68號)收悉。根據《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7年第13號)等相關規定,經審核,核准楊曉波安信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的任職資格。該擬任人應自上海銀監局批覆之日起3個月內到任,並向上海銀監局報告到任情況。未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到任的,本批覆失效,由上海銀監局辦理註銷手續。

2014年5月8日,中國銀監會關於安信信託發佈王少欽、楊曉波任職資格的批覆(銀監復[2014]301號)顯示,安信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關於提請王少欽擔任安信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長職位任職資格的請示》(安信字〔2014〕第17號)和《關於提請楊曉波擔任安信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總裁職位任職資格的請示》(安信字〔2014〕第18號)收悉。核准王少欽安信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的任職資格,核准楊曉波安信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總裁的任職資格。安信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應要求上述核准任職資格人員嚴格遵守銀監會有關監管規定,並按要求及時報告履職情況。安信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應督促上述核准任職資格人員持續學習和掌握經濟金融相關法律法規,熟悉任職崗位職責,忠實勤勉履職。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規定處罰外,還可以區別不同情形,採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取消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信託公司管理辦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對信託公司違規負有直接責任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可以區別不同情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採取罰款、取消任職資格或從業資格等處罰措施。

《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監管機構可視情節輕重及其後果,取消直接負責的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十年以上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

(一)違法違規經營,情節特別嚴重或造成損失數額特別巨大的;

(二)內部管理與控制制度不健全或執行監督不力,造成損失數額特別巨大或引發特別重大金融犯罪案件的;

(三)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造成損失數額特別巨大或引發特別重大金融犯罪案件的;

(四)向監管機構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情節特別嚴重的;

(五)披露虛假信息,嚴重損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戶合法權益的;

(六)阻礙、拒絕、對抗依法監管,情節特別嚴重的;

(七)被撤銷、宣告破產,或者引發區域性或系統性金融風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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