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湧精研】女職工“三期”的法律問題


【鑫湧精研】女職工“三期”的法律問題

何謂“三期”?

女職工的“三期”是指孕期、產期、哺乳期。

但是,法律上的孕期、產期、哺乳期跟生理上是存在不同的。

生理上的孕期是指懷孕期間,但法律上的孕期是指懷孕後一直到生育前15天。

法律上的產期是生育前15天到各類產假相加到期日。

生理上的哺乳期,是指小孩出生後開始哺乳到哺乳結束,屬於因人而異的情況,一般是一年到一年半之間。法律上的哺乳期是指產假、獎勵假到期日到小孩滿一週歲之間。


“三期”的假期

產假: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基本產假為98天,難產假為15天,如果是多胞胎呢,則每多生育1個嬰兒就增加15天產假,也就是說,在原有產假的基礎上,雙胞胎增加15天,三胞胎增加30天,以此類推。

(國家規定產假:基本產假98天+難產假15天+多胞胎產假15天/個)

對於產假廣東省有特殊規定,主要體現在難產假和獎勵假上面,廣東省規定的難產假比國家規定的多了15天,也就是說如果出現難產的情況則增加30天產假;同時,根據最新的《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享受80天的獎勵假。

(廣東省特殊規定產假:基本產假98天+難產假30天+獎勵假80天+多胞胎產假15天/個)

上文所述的難產,是相對於順產來說的,從法律的角度上具體是指剖腹產或Ⅲ度會陰破裂的情況。

保胎假:女職工經醫療機構診斷確需保胎休息的,保胎休息的時間按照病假處理;同時,女職工懷孕7個月以上的,每天安排1小時工間休息。具體的保胎假期天數法律沒有明確規定,要根據實際情況確認。

產前檢查假:產檢假該休幾次,每次休多長時間,國家及廣東省級均沒有具體規定。一般來說,用人單位可以根據懷孕女職工本人的體質情況、結合醫學證明等因素,合理給予產檢假,需要注意的是,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按照規定進行產前檢查的,所需時間視同其正常勞動並支付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

哺乳假:對哺乳未滿1週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三期”的工資福利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除此之外,女職工按照規定休產假或者計劃生育手術假的,享受國家和省規定的生育保險待遇。

若用人單位未參加生育保險或者欠繳生育保險費,造成女職工不能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由用人單位按照本省及所在統籌地區規定的生育保險待遇標準向女職工支付費用;其中生育津貼低於女職工原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還應補足差額部分。

廣東省實施《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辦法對於女職工原工資的標準也作了詳盡規定,是指女職工依法享受產假或者計劃生育手術假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按照女職工應得的全部勞動報酬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低於女職工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按照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標準計算。女職工享受假期前在用人單位工作未滿12個月的,按照其實際參加工作的月份數計算。


隨著經濟的飛速發展,女性在職場所佔比例不斷攀升,國家對於女職工在勞動中的特殊保護也是越來越完善,各位女性在職場中也要學會用法律保護自己呀。


(本文系廣東鑫湧律師事務所原創,轉發需註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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