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錇:疫情過後企業如何跨境佈局

突如其來的一場疫情,打亂了跨境企業2020年的全盤佈局。為應對新型冠狀病毒疫情這起“黑天鵝”事件的不利影響,企業如何佈局規劃,利用好疫情結束前的這段過渡期來未雨綢繆?

本期由大成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邱錇律師為大家帶來《疫情過後企業如何跨境佈局》為主題的課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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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動機

1. 經濟發展與國際化融入

隨著經濟全球化的深入,各國經濟的相互聯繫日益緊密,越來越多的企業把全球市場作為優化資源配置和參與國際經濟競爭與合作的場所。走出國門,開展國際化經營,成為中國企業發展的必然趨勢。

2. CRS與新個稅生效施行

2018年9月1日,中國進行了第一次CRS金融信息交換,這意味著“海外資產隱身變得更加困難”,國家稅務機關能準確清晰的掌握中國公民在境外這些國家的收入及金融資產。

同時,新個稅法也於2019年1月1日開始實施。新個稅法一方面參考國際慣例,引入了中國的“居民個人身份”和“非居民個人身份”的概念,另外一方面引入了“全球稅”的概念。

3. 監管部門收緊對跨境資金出境的管控

近兩年來,受各種因素影響國家監管部門收緊對境外投資資金出境的管控,以防範跨境資本流動風險、維護外匯市場穩定。監管部門在審核過程中以境外投資行為的真實性、合規性為基本原則,並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境內企業的非理性境外投資和存在風險隱患的境外投資。

4. 疫情爆發帶來不利突發事件影響

當前,新冠病毒疫情在我國春節期間爆發,多國政府出臺相關政策限制我國人員入境,加強對從我國進口的設備、生產材料進行檢疫等。分析當前的形勢,新冠病毒疫情將在一段時期內影響我國的對外投資活動。

二、案例

1. 紅籌模式

“紅籌模式”,也稱“VIE模式”,指通過在海外設立控股公司,將中國境內企業的資產或權益注入境外控股公司,並以境外控股公司的名義在海外上市募集資金的方式。

紅籌模式優點:

1)適用法律更易被各方接受

2)無境內審批監管

3)股權運作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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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協議模式

協議控制模式,最初是新浪公司為了規避我國在互聯網行業對外資准入的限制,以“協議控制”取代“股權控制”,以實現境外作為上市主體的特殊目的公司與境內實體業務公司的聯繫,從而得以成功在美國上市的一種資本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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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外資併購

隨著中國對外開放的加快和投資環境的優化,外資併購日趨活躍,並表現出行業的選擇性、對象的特定性、方式的多樣性等發展特點和動向。

跨國資產重組的特殊之處在於它涉及不同國家的利益,因此制定相關跨國併購的稅收政策時,要充分考慮“穩定性原則”、“經濟合理性原則”和“反避稅原則”。

在允許外資併購中國企業的情況下,當避稅地控股公司、離岸基金和金融公司作為收購公司時,獲得免稅重組的節稅效果是驚人的,而且複雜、龐大的跨國公司收購觸角往往會引發稅收節約計劃。因此在建立免稅跨境併購重組規則中,一方面要實現政府的稅收鼓勵政策取向,另一方面又要保證納稅人不能濫用這些稅收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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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直接對外投資

近年來,我國對外直接投資(Outward Foreign Investment, ODI)呈現高速增長的趨勢,一定程度上改變了我國跨境資本流動的格局。

ODI 程序備案申請的優勢:

1)開拓境外市場,獲得當地政策或稅務優惠,加快資本積累速度;

2)方便與境外客戶的業務轉賬,減少轉賬手續和成本;

3)提高國內企業形象,增加企業附加價值;

4)充分吸收國外的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以及及時掌握外部信息;

5)有效利用兩種資源兩個市場,規避國外貿易壁壘;

6)統籌境內外企業發展,優化資源配置。

ODI 政策介紹: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境內的非國有企業進行海外直接投資或併購交易的,需獲得商務部門境外投資行為的核準、發改委對境外投資項目的核準或備案、銀行外匯登記三大環節(涉及到國資的企業還要獲得國資委的批覆)。

一般而言ODI根據投資金額大小、行業、國家等因素,分為備案制和核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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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內保外貸

2014年國家外匯管理局為深化外匯管理體制改革,簡化行政審批程序,規範跨擔保項下的收支行為,決定改進跨境代表外匯管理方式,制定了《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及相關操作指引(匯發[2014]29號,下稱“29號文”)。根據29號文,按照擔保當事各方的註冊地,跨境擔保分為內保外貸、外保內貸和其他形式跨境擔保。其中,內保外貸定義為擔保人註冊地在境內、債務人和債權人註冊地均在境外的跨境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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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內存外貸

內存外貸實際是內保外貸的一種變種。其區別在於:

1. 境內抵押物為存款,由存款的金額開具存單後向境內銀行提供擔保;

2. 業務操作行僅有一家銀行,即擔保行和放款行都為同一家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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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境外放款

人民幣境外放款是指境內企業(以下簡稱放款人)通過結算銀行(以下簡稱經辦行)將人民幣資金借貸給境外企業(以下簡稱借款人)或經企業集團財務公司以委託貸款的方式通過結算銀行將人民幣資金借貸給境外企業的行為。

隨著我國外匯管理改革的不斷深化,同時,為支持我國境內企業“走出去”,進一步提升跨境投融資便利化水平,境外放款政策也在不斷放寬准入門檻,並逐漸實現本外幣協同管理,極大便利了企業資金的融通,激發了市場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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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佈局

1. 開曼SPC架構

在開曼基金中,獨立投資組合公司(Segregated Portfolio Companies),簡稱SPC。

SPC是一個獨立的法人,可創建一個或多個獨立投資組合,每個投資組合的資產和負債與其他投資組合的資產和負債,以及SPC的一般資產和負債也是各自獨立的。某一個投資組合的有關資產,只供該投資組合的股東和債權人連用,且不得用於償還其他投資組合的負債。

SPC的運作模式,即根據開曼群島公司法在開曼設立的一個SPC形式的豁免公司,可以針對不同的投資人發行不同的投資組合,各投資組合之間的資產及責任相互分離。

SPC的特點及優勢:

1)靈活的投資組合

2)獨立資產及責任

3)SPC與各SP人格不分離

4)高效且高性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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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新加坡豁免基金架構

2018年11月,新加坡政府發佈《2018年可變動資本公司法案》,推出了一個為投資基金量身定做的全新的法律載體——可變動資本公司(Variable Capital Company)。

可變動資本公司(簡稱VCC)是除了公司、有限合夥企業和單位信托以外,一種全新的新加坡基金架構。簡單來說,一間可變動資本公司類似於一個自由流動的資金池,投資者將資產注入池中,再交由專業基金經理進行管理,以達到基金投資的目的。相比於傳統的公司形式,可變動資本公司具有靈活度高、可享受稅務優惠甚至免稅的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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