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以非碘鹽充當碘鹽將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等追責


最高檢:以非碘鹽充當碘鹽將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等追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廢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經營食鹽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已於2020年2月19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三屆檢察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檢察院

2020年3月27日

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於廢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經營食鹽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

(2020年2月1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三屆檢察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

為適應鹽業體制改革,保證國家法律統一正確適用,根據《食鹽專營辦法》(國務院令696號)的規定,結合檢察工作實際,最高人民檢察院決定廢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經營食鹽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高檢發釋字〔2002〕6號)。

該解釋廢止後,對以非碘鹽充當碘鹽或者以工業用鹽等非食鹽充當食鹽等危害食鹽安全的行為,人民檢察院可以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1〕10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12號)的規定,分別不同情況,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或者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或者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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