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打拳被KO致死,事後雙方各執一詞

大學生打拳被KO致死,事後雙方各執一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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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30日晚,只學習了格鬥一個多月的大學生小龍就在教練的說服下,參加了一場自由搏擊比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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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練在與小龍的微信聊天中提到對手的基本情況時說,“對手跟你一樣,水平初級

。你要是願意,我帶你去感受一下,同時還表示,輸贏你都有240元出場費。

然而真實的情況卻是,與小龍進行比賽的王某在格鬥圈內小有名氣,並且經營著一家泰拳館。同時公開資料顯示,王某曾獲得世界泰拳MFC金腰帶旗下的shark拳場的金腰帶,泰國曼谷泰皇杯泰拳聯賽57公斤冠軍。王某此前的戰績是11勝0負3K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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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小龍僅僅是一名沒有任何實戰經驗的初學者,戰績為0勝0負0KO,二人的實力水平根本不在同一層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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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現場拍攝視頻顯示,開場僅35秒,小龍被對手踢中左腹部後緩慢蹲下,隨後心臟驟停陷入昏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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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日凌晨5點過,小龍被緊急轉入四川大學華西醫院,後進入ICU。當天,醫院開具的病危通知單中寫明,小龍目前診斷:1、心臟驟停心肺復甦術後PCAS;2、胸腹部外傷;3、心臟挫傷;4、消化道大出血;5、失血性休克;6、凝血功能障礙;7、代謝性酸中毒;8、肝挫傷;9、腎挫傷、急性腎衰竭;10、MODS(腦、心、肝、腎、凝血);11、低蛋白血癥;12、氣管插管術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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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龍的哥哥說:“事發至今,小龍一次都沒醒過,轉院到華西后,也是一直在ICU裡,12月20日早上9點16分,人就沒了。具體原因還要等屍檢報告才能知道。”

這兩名水平懸殊的選手,怎麼會遇上呢?出事後,教練和主辦方各執一詞。

吳教練通過微信告知小龍的家屬,之所以邀請他參賽,“是主辦方聯繫到我,問我有沒有57公斤這個級別的拳手,因為小龍給我說過他的體重就是57公斤左右,於是我就問了下他願不願意去打。”

“我還特意給主辦方說明小龍是一位練拳不久的學生,從來沒有在拳臺上打過,這是他第一次站上拳臺,但後來主辦方給我說了小龍的對手,我不認識這個人,也從來沒有看過這個人打拳。”

“他們安排運動員打比賽是要按雙方運動員的實力差不多的情況來進行比賽,但這次他們沒有很好的這樣安排,導致對方實力要強很多,也是主辦方的失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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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主辦方成都野蠻怪獸體育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股東之一、監事王某敬卻說,“我曉得的細節是,教練(指吳教練)曉得王某的水平,依然讓這個拳手打。”

“到底是拳手謊報了自己的水平,還是教練謊報了他的水平?這個只有他們雙方當事人清楚。”

“現場不存在暴力擊打,比賽有現場視頻,比賽裁判第一時間介入終止比賽,醫護人員第一時間救治,裁判和醫護人員都有相應資質。”

據悉,自小龍出事後,警方已第一時間介入,比賽主辦方公司法人代表石某和傷人拳手王某一直在警方控制中。

後續的責任如何認定,監管部門是否疏於管理?

如何認定主辦方及教練的責任,主要取決於主辦方和教練是否知情不告知,放任了這場比賽可能會對該選手造成嚴重傷害的後果。由於主辦方或是教練的過錯導致沒有告知該參加者誤認為是同一水平的選手導致傷害的,應根據《侵權責任法》第37條規定,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同時對於此類拳擊比賽是否需要通過審批流程,早在2014年,國務院印發了《關於加快發展體育產業促進體育消費的若干意見》,其中提到:“創新體制機制,簡政放權,取消商業性和群眾性體育賽事活動審批,推動職業體育改革,創新體育場館運營機制。”

放權不等於放任,主辦方更應該保證參與者的人身安全,確保各方的權益不受損害。

主辦方及教練事前未進行風險提示,最終造成該名選手受傷,應當認定主辦方及教練存在過錯,需要承擔相應責任。同時根據最新的公告顯示,拳手王某已經被公安機關以過失致人死亡罪進行批捕。

悲劇已經發生,我們應該從中汲取教訓。不論是業餘搏擊類運動的訓練或是比賽,都應合理規範行業規則,使其更細緻,更安全。生命不能兒戲!

“律師到了”

讓法律的公平正義永不遲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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