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啥員工主動離職,公司不僅支付工資還給補償金?原來是懂得這些

勞動者大多認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才有經濟補償,自己主動辭職的沒有經濟補償,真是這樣的嗎?這種認識不完全對,在一定的條件下,員工主動辭職也可以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為啥員工主動離職,公司不僅支付工資還給補償金?原來是懂得這些

​小李最近主動辭職,離開工作了一年的公司。因為她實在是忍受不了,公司的工作環境了,於是毅然決然選擇辭職。大家都問她:“你有存款嗎?就這麼離職不怕沒錢花嗎?”結果小李卻說:“我從公司那裡拿到賠償了。”

小李說到:“一開始我去應聘的時候,公司說他們的實習期是三個月。結果我工作了三個月,他們才開始給我繳納保險。但是在我工作剛滿一個月的時候,他們就跟我簽訂了勞動合同。”“公司這種做法完全不符合規定,所以我就去告了他們,拿到了應得的補償金。”

為啥員工主動離職,公司不僅支付工資還給補償金?原來是懂得這些

那麼,什麼樣的條件下,勞動者主動辭職,單位也應當支付經濟補償呢?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根據該法律條文的規定,用人單位有這幾種情形的,勞動者可以隨時無條件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同時要求支付經濟補償。

可是在具體操作時,不少勞動者犯了嚴重的錯誤,勞動者知道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違法行為,但在提出辭職時卻是以其它理由辭職,不是以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理由提出辭職的,勞動者辭職後無法再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所以,現在具體說說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勞動可以提出辭職並要求經濟補償的14種情況:

為啥員工主動離職,公司不僅支付工資還給補償金?原來是懂得這些

一、單位不提供勞動保護或勞動環境存在安全隱患。

提供安全的勞動環境或勞動保護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也是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不滿足在安全環境下工作的條件,勞動者可以隨時辭職並要求補償。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

用人單位剋扣或無故拖欠勞動者勞動工資的,是對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嚴重侵害,勞動者可以隨時辭職並要求經濟補償。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低於最低工資標準,哪怕雙方有約定,也因違反法律規定而無效,則無論如何工資都不應低於最低工資標準。低於最低工資標準,應認定屬於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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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保的。

繳納社會保險是勞動者的一項重要權益,也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不少用人單位為了節省用工成本不繳納或不依法繳納社保,造成對勞動者的權益的嚴重侵害,因此勞動者可以隨時辭職並要求補償。

五、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法,侵害勞動者權益的。

用人單位制度定的規章制度程序、內容均違法,並依此來約束勞動者。依據這樣的規章制度,侵害勞動者的權益的,勞動者可以隨時辭職並要求經濟補償。

六、勞動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七、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八、用人單位以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九、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十、勞動合同中,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為啥員工主動離職,公司不僅支付工資還給補償金?原來是懂得這些

十一、以欺詐手段,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十二、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十三、以脅迫的手段,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十四、 依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這一項是個兜底的法律條款,將來的其它的法律、法規如果有規定勞動者可以辭職並要求經濟補償的,可以直接使用這一項。

為啥員工主動離職,公司不僅支付工資還給補償金?原來是懂得這些

在實務中,如果單位存在上述的違法行為,勞動者一方主動辭職,並想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必須做到這兩點:一是辭職的理由是勞動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二是需要向單位履行通知義務,證明以此理由辭職。符合這兩點的,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一般情況下都可以得到支持。如果是其它理由的,例如“本人另有發展”、“身體原因,不想做了”等,這樣的理由是不能得到經濟補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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