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行為不當使公司身陷囹圄,不道德的員工咋管理?只要四個步驟

最近,因為違反國內防疫的相關規定而丟掉工作的新聞,竟然不止一次登上了熱搜。這些有著光鮮亮麗的簡歷,拿著高薪工資的高管們,估計做夢都沒想到,自己曾經拼來的事業,也在自己"作死"的操作下毀於一旦。

我們先來回顧一下事件的兩位主人公。

  • 澳籍華裔女子梁某,因要跑步出言不遜,被拜耳火速辭退

3月14日,梁某因為躲避疫情,通過工作簽證,從首都機場入境。按照規定,境外人員都需在自家隔離14天。然而,這位女士在第二天下午,無視規定,不戴口罩在小區跑步。被發現後,還叫囂著喊"救命,有人騷擾啊。"態度蠻橫,令人乍舌。

3月16日,該視頻被上傳網上後,很快被網友們的火眼精金髮現端倪。原來,這位女士就職於德國名企拜耳公司,澳籍華人,身居要職,年薪百萬。

3月17日,拜耳火速發佈聲明,根據公司相關規定,辭退梁某。


員工行為不當使公司身陷囹圄,不道德的員工咋管理?只要四個步驟

  • 定居美國的梨女士,隱瞞疫情歸國,被渤健生物辭退

無獨有偶,對於另一家醫療企業渤健生物,也同樣因為疫情原因,解僱了一名高管。

3月13日,梨女士一家因躲避疫情,從洛杉磯飛回北京。在上飛機前,梨女士已經有了症狀,但她吃了大量的退燒藥,並且隱瞞病情,直到飛機落地前兩小時告知機務人員實情。這一舉,將同行乘客的健康,置於危難之間。

3月20日,渤健生物發佈聲明,表示梨女士是原渤健美國公司僱員,因個人行為與公司價值觀相悖,對梨女士予以解僱處理。

員工行為不當使公司身陷囹圄,不道德的員工咋管理?只要四個步驟

從以上兩件事件中,我們都可以發現:疫情之下 ,對於不遵守規定的員工,公司都予以瞭解僱處理。這不難理解,一來是群眾的呼聲,二來是為了維護公司的形象,公司這麼做,顯然有一定的理由。

但從法律的角度看,企業對於不配合防疫工作的員工,是否可以一概解僱?在此情形下,企業解僱的行為是否合法呢?本文就將依託於中國勞動法的背景,從用人單位視角出發,探討一下公司處理此類有違道德員工路徑,並在文章最後給出四個合法步驟。

員工行為不當使公司身陷囹圄,不道德的員工咋管理?只要四個步驟

01、解僱員工並非易事,找對法律依據才能避免違法解僱

在現實生活中,解僱一名員工並非是一件容易的事,往往還伴隨著經濟補償金,賠償金等糾紛。稍有不慎,員工再跑去仲裁,公司就有可能面臨違法解僱的裁決,聲譽也會受到一定的影響。所以,公司想要避免違法解僱,有應該要依據法律規定。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的規定,以下六種情況之一,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僱員工,而無需支付員工任何經濟補償金。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員工行為不當使公司身陷囹圄,不道德的員工咋管理?只要四個步驟

從梁某和梨某的行為來看,上述六條中 ,乍一眼看比較契合的是第二款和第六款。

  • 首先來說說第六款: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從梁某不遵守隔離規定,梨某隱瞞疫情的情況看,可能涉嫌以危險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傳染病防治罪。但由於目前她倆還未被追究刑事責任,至少沒有定罪,倘若企業以這條作為解除合同的依據,可能存在著不確定性,無法避免被認為違法解除的風險。

  • 再來說說第二款: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從渤健和拜耳的聲明中可以看出,兩家公司都表明遵守中國的法律,認為員工的行為與企業的價值觀不符,而做出予以辭退的決定。

因此,可以認為兩家公司選擇的依據都是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那是否構成"嚴重違反"呢?企業的規章制度又是否具有合法性呢,我們將在第二點予以討論。

員工行為不當使公司身陷囹圄,不道德的員工咋管理?只要四個步驟

02、企業的規章制度下,合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路徑

上文提及兩家公司都以違反企業規章制度來做出瞭解僱的決定,這符合一定的法律外延,但不必然就是合法解僱。因為只有符合"嚴重違反"規章明確提及的內容,以及企業的規章制定程序是合理合法的情況下,企業依據規章制度解僱員工才是合法的。

① 規章制定的合法性

一項制度,如果沒有經過大家討論,也沒有經過公示,那這項制度的存在是不被認可和接受,也自然無法約束大家的行為。因此為了避免這種情況,在司法實踐中,對於公司管理制度的制定加以了規範。

在最高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提及:

"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第四條規定,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並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

在我看來,一家公司的規章制度,要滿足內容合法、程序合法的兩個因素,才能作為公司予以合法解僱工作人員的依據。否則,公司依舊是違法解除,不被法院或仲裁庭所認可。

員工行為不當使公司身陷囹圄,不道德的員工咋管理?只要四個步驟

②"嚴重違反"的邊界如何確定

通常來說,"嚴重違反"具有一定的主觀性,見仁見智,無法通過既定的標準來衡量。為了避免這種不確定的情況,不少公司會依據合理合法的原則,在企業的制度中做一些兜底的約定,例如"

員工違反法律規定、社會公德、公序良俗,造成嚴重後果或不良社會影響,或者因此給公司造成(或可能造成)不良影響的,應當視為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

但這並不意味著企業可以隨意擴大責任的範圍。在我看來,嚴重違反的邊界也要合情合理,符合法律是最低底線,不能無限放大乃至超越勞動過程和勞動管理的範疇。否則,也將不被法院或仲裁庭所認可。

員工行為不當使公司身陷囹圄,不道德的員工咋管理?只要四個步驟

03、如果企業內部的規章制度並未涵蓋相關規定,該如何合法解除勞動合同?

上文提及的違反企業內部管理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需要將員工違反的行為明確寫入規章制度中。但由於疫情的突發,很多公司的管理制度並未完善。甚至在疫情之下,部分員工不服從的行為也沒辦法納入到公司的規定中去。

那這樣是否就無法合法解僱勞動者?答案是否定的。企業還可以選擇依據違反勞動紀律,予以解僱不道德的員工。

《勞動法》第二十五條中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或許很多人會問,梁某未遵守規定隔離,梨某隱瞞疫情入京,這不是在工作時間,可以算作嚴重違反勞動紀律麼?

在我看來,勞動紀律不應狹隘地解讀成僅在工作時間遵守的紀律。勞動紀律的底線,也是遵守法律法規,這是在華公民最基本的義務,也是勞動者提供勞動的前提所在。疫情期間,國家依據《突發事件應對法》和《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作出了防控措施,梁某和梨某就理應遵守。

而反觀她倆的行為,無疑為我國的防控措施帶來了壓力,所以可以認為她們違反了勞動紀律。公司予以解僱,也是合情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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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對拜耳和渤健解僱事件的覆盤總結

從上述分析來看,拜耳和渤健的整個解僱流程,我們基本可以持樂觀的態度。就算之後因為解僱發生糾紛,仲裁庭和法院應該也會大概率支持公司的操作。萬一的萬一,兩家公司的官司輸了,但站在"與全國人民共同抗擊疫情的社會責任"的政治高地上,兩家公司也贏得了社會的好感,無論怎樣都不虧。

與此同時,藉由此事我們也可以看到:對於公司內部不道德、嚴重違法亂紀的員工,企業還是可以有權予以解僱的,但流程上必須合理合法,主要的四個合法路徑如下:

①企業應不時完善內部的規章制度,根據公司的內部情況,合理合法地羅列違反規定的行為(不可無限放大管理的範疇)。

②相關規定需要經過民主程序制定,並應向勞動者公示。

③對於無法羅列的情況,應添加相應的兜底條款,例如違反法律規定、公序良俗,也應當視為違反公司內部的管理制度。

④如果欲以違反勞動紀律予以解僱,企業應事先通過文件或通知,告知員工,並將該等行為定義為"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如果員工再犯,才可藉以解僱。但同樣的,需在合理合法的範圍內定義行為,不可無限擴大。

員工行為不當使公司身陷囹圄,不道德的員工咋管理?只要四個步驟

說在最後:

藉由白巖松的話來說,隱瞞行程,不遵守隔離規定的人,都不能稱他們是自私的。因為生活中,一定限度的自私是可以接受的。但是對於這些人而言,他們相當於扼殺了自己的生活和未來,損人害己。

在疫情面前,這不是一個人的英勇奮戰,而是一群人的休慼與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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