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辦法(草案)》提交初審

為了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維護家庭和諧、社會穩定,3月24日,《陝西省實施辦法(草案)》提交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草案重點對家暴預防、接警處置、人身安全保護令、法律責任等方面進行了規範,明確家庭暴力不以是否造成實際損害結果為前提,遭受家暴或者面臨家暴現實危險,可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孕期哺乳期婦女遭受家暴應給予特殊保護

草案首先細化了上位法關於家庭暴力的定義,規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侮辱、誹謗、威脅、跟蹤、騷擾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並明確家庭暴力不以是否造成實際損害結果為前提,這是我省立法中的一個亮點。

草案規定,反對家庭暴力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正在發生的家庭暴力予以勸阻、制止、舉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反家庭暴力工作機制,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反家庭暴力工作應當尊重受害人真實意願,保護當事人隱私。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婦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給予特殊保護。

全社會齊抓共管反對和預防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的預防是立法工作的基本原則和重點。為構建家庭暴力預防機制,草案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反家庭暴力宣傳教育機制;媒體應當加強反家庭暴力公益宣傳和教育引導;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將家庭美德教育和反家庭暴力宣傳納入婚前教育內容;學校、幼兒園應將反家庭暴力理念與知識融入教育教學內容。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推進婚姻家庭糾紛人民調解組織建設,預防家庭暴力的發生。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家庭暴力典型案例的收集、整理和發佈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建立村、社區家庭暴力重點防範機制,及時排查化解家庭糾紛,預防家庭暴力發生。

人民法院應對家暴受害人緩收免收訴訟費用

就家庭暴力的處置,草案明確了及時制止、及時接警處置、及時救助的相關規定。草案規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單位、村(居)委會、婦女聯合會等單位投訴、反映或者求助;也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村(居)委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應對報案人信息予以保密;接到報案後應及時出警,並立即採取措施予以處置。

醫療機構應當為受害人提供診療救治,做好診療記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人民法院應依法對家暴受害人緩收、減收或者免收訴訟費用。

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是反家庭暴力工作的核心制度和手段。草案規定,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可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申請的,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村(居)委會、救助管理機構可代為申請。

人身安全保護令可以包括以下措施: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給予訓誡,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15日以下拘留。實施家庭暴力,受到刑事處罰、治安管理處罰或者加害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應作為不良信息記入個人信用記錄。(西安報業全媒體記者 劉雪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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