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結】增值稅加計抵減那些事兒

增值稅加計抵減是對生產、生活性服務業一般納稅人的一項優惠政策,但是在實務中,很多納稅人應享受而沒有享受該項政策,今天就來探討一下加計抵減的相關內容吧!

一、政策內容

政策一: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以下稱加計抵減10%政策)。

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以下稱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佔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四項服務的具體範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註釋》(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

  2019年3月31日前設立的納稅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間的銷售額(經營期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經營期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2019年4月1日後設立的納稅人,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自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之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納稅人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後,當年內不再調整,以後年度是否適用,根據上年度銷售額計算確定。

  納稅人可計提但未計提的加計抵減額,可在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當期一併計提。

政策二: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5%,抵減應納稅額(以下稱加計抵減15%政策)。

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佔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生活服務的具體範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註釋》(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

  2019年9月30日前設立的納稅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間的銷售額(經營期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經營期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適用加計抵減15%政策。

  2019年10月1日後設立的納稅人,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自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之日起適用加計抵減15%政策。

  納稅人確定適用加計抵減15%政策後,當年內不再調整,以後年度是否適用,根據上年度銷售額計算確定。

二、銷售額的確定

1.適用加計抵減10%政策的納稅人,如果是2019年3月31日前設立的,其銷售額比重,按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累計的銷售額來計算;實際經營期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經營期的累計銷售額計算。2019年4月1日後設立的,其銷售額比重,按照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累計銷售額進行計算,自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之日起適用此政策。適用加計抵減15%政策的納稅人,如果是2019年9月30日前設立的,其銷售額比重按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累計的銷售額進行計算;實際經營期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經營期的累計銷售額計算。2019年10月1日後設立的,其銷售額比重按照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累計銷售額來計算,自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之日起適用此政策。

2.2019年3月31日前設立並適用了加計抵減10%政策的納稅人至3月31日、(或者2019年9月30日前設立並適用了加計抵減15%政策的納稅人至9月30日),尚未取得銷售收入的,以其首次取得銷售收入為始點,確定連續3個月的銷售情況,來計算銷售額比重,並判斷是否符合政策適用條件。

3. 四項服務銷售額,指四項服務銷售額的合計數。納稅人兼有四項服務中多項應稅行為的,其四項服務中多項應稅行為的當期銷售額應當合併計算。生活服務銷售額也以此類推。

4. 雖然兩種加計抵減政策均只適用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但對於由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轉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企業來說,在計算四項服務銷售額佔比時,一般納稅人在屬於小規模納稅人期間的銷售額也需要參與計算。

5.對於既有境內銷售收入又有出口業務的企業來說,在計算銷售額佔比時,不需要剔除出口銷售額。

6.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和營改增試點實施辦法的規定,銷售額是指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按照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銷售額和按照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銷售額。因此,在計算四項服務銷售額佔比時,納稅人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銷售額應包括在內。

7.如果是適用差額徵稅政策的納稅人,則應按照差額後銷售額確認並計算比重。

8.在計算四項服務銷售佔比時,銷售額中包括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銷售額。納稅人因稽查查補銷售額和納稅評估,應將調整的收入計入查補稅款申報當月(或當季度)的銷售額(不計入稅款所屬期銷售額),從而計算四項服務銷售額或生活服務銷售額的比重。

9.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均可以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不僅限於提供四項服務對應的進項稅額。但是,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其對應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

10. “納稅人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後,當年內不再調整”,是指自然年度不再調整,不是12個月內不再調整。

11. “比重超過50%”不含本數。

三、納稅申報

1.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在年度首次確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時,通過電子稅務局(或前往辦稅服務廳)提交《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當年度內即可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2.為落實加計抵減政策,一般納稅人加計抵減額體現在主表第19欄“應納稅額”。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主表第19欄“應納稅額”欄按以下公式填寫。

本欄“一般項目”列“本月數”=第11欄“銷項稅額”“一般項目”列“本月數”-第18欄“實際抵扣稅額”“一般項目”列“本月數”-“實際抵減額”

本欄“即徵即退項目”列“本月數”=第11欄“銷項稅額”“即徵即退項目”列“本月數”-第18欄“實際抵扣稅額”“即徵即退項目”列“本月數”-“實際抵減額”

“實際抵減額”是指按照規定可從本期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的應納稅額中抵減的加計抵減額,分別對應《附列資料(四)》第6行“一般項目加計抵減額計算”、第7行“即徵即退項目加計抵減額計算”的“本期實際抵減額”列。   

四、加計抵減額的變動調整

1.納稅人應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的10%(或者15%)計提當期加計抵減額。按照現行規定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已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按規定作進項稅額轉出的,應在進項稅額轉出當期,相應調減加計抵減額。計算公式如下:

  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10%(或15%)

  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上期末加計抵減額餘額+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調減加計抵減額

  2.納稅人應按照現行規定計算一般計稅方法下的應納稅額(以下稱抵減前的應納稅額)後,區分以下情形加計抵減:

  第一,抵減前的應納稅額等於零的,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全部結轉下期抵減;

  第二,抵減前的應納稅額大於零,且大於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的,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全額從抵減前的應納稅額中抵減;

  第三,抵減前的應納稅額大於零,且小於或等於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的,以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抵減應納稅額至零。未抵減完的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3.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生產、生活服務業納稅人,可計提但未計提的加計抵減額,可在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當期一併計提。

4.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其對應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

  納稅人兼營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且無法劃分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出口貨物勞務和發生跨境應稅行為的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

  5.納稅人應單獨核算加計抵減額的計提、抵減、調減、結餘等變動情況。騙取適用加計抵減政策或虛增加計抵減額的,按照《稅收徵管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6.計抵減政策執行到期後,納稅人不再計提加計抵減額,結餘的加計抵減額停止抵減。

7.加計抵減政策屬於稅收優惠,按照納稅人可抵扣的進項稅額的10%計算,用於抵減納稅人的應納稅額。但加計抵減額並不是納稅人的進項稅額,從加計抵減額的形成機制來看,加計抵減不會形成留抵稅額,因而也不能申請留抵退稅。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明確生活性服務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7號)

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4號)

4.《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等增值稅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1號)

5.《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發票管理等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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