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全面推廣應用“道交一體化”平臺

法治甘肅網 甘肅法制報訊(記者

李洋 龔利芳)3月18日,省高級人民法院會同省公安廳、省司法廳、甘肅銀保監局四家單位聯合召開新聞發佈會,介紹我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網上數據一體化處理平臺建設應用情況及《甘肅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項目計算標準(試行)》《甘肅省道路交通事故主要情形損害賠償責任比例(試行)》相關情況,進一步提升社會公眾對道路交通事故賠償糾紛網上一體化處理機制的知曉度和信任度,營造有利於推進“道交一體化”平臺應用的良好輿論氛圍。

“道交一體化”工作平臺功能的充分發揮取決於確定統一的賠償標準,而基於多種原因,目前全國及各省市均未形成統一的賠償標準。為統一損害賠償項目計算標準,實現糾紛理賠、調解以及裁判標準統一,在廣泛徵求各保險公司和中基層法院意見的基礎上,省高院與省公安廳、省司法廳和甘肅銀保監局多次召開聯席會議充分協商,根據相關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結合我省經濟發展實際,共同制定了《甘肅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項目計算標準(試行)》和《甘肅省道路交通事故主要情形損害賠償責任比例(試行)》兩個《意見》,分別對此類糾紛涉及的19項賠償項目從賠償標準、計算方法和必要的證據等方面及對機動車與行人(非機動車之間)、機動車之間損害賠償責任比例進行了明確規定。

兩個《意見》中,首先明確超醫保部分醫療費的扣減比例。因搶救或治療受害人發生的醫療費用,主要的爭議在於超出醫保報銷範圍內的費用如何承擔上。目前的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合同中均存在“非醫保用藥不予賠付”的約定,保險公司常以此提出抗辯。審判實踐中依法參照與實際用藥相類似的醫保藥品的標準來核定醫療費用操作起來十分困難,通常需啟動司法鑑定,導致案件審理週期長,且容易出現計算錯誤。為快速化解糾紛,規定按實際發生醫療費用扣減10%來便捷確定超醫保範圍的賠償金額。

其次,統一死亡賠償金和殘疾賠償金標準。現行法律規定死亡賠償金和殘疾賠償金均按照受害人身份確定計算標準,導致出現“同命不同價”的問題。2012年1月1日施行的《甘肅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規定統一按本省城鎮居民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因此我省在因交通事故引發的損害賠償糾紛中已消除了上述現象,走在了全國的前列。此次賠償標準制定中四部門繼續執行這一規定,並在此基礎上依法規定適用“就高原則”即“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於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

再次,確定被扶養人生活費計算標準。目前對於被扶養人生活費計算標準也是按照受害人的戶籍確定,不利於對被扶養人權益的保護。此次明確按照受害人收入來源地標準確定計算依據,即使受害人屬於農村居民,但其舉證證明主要收入來源自城市務工的話,也應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性支出標準計算,同時也依法適用前述“就高原則”。

最後,提高精神損害撫慰金數額。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具體賠償標準目前法律並無明確規定,由於全國經濟狀況不一,對於賠償數額上限也無統一標準。我省目前的賠償數額上限僅為3萬元,已落後於我省經濟發展水平及西北其他地區賠付標準,為充分保護受害人權益,將自由裁量權規制在一定合理範圍,此次明確死亡、傷殘案件情況嚴重者,最高按照不突破5萬元進行賠償。

兩個《意見》的出臺,將顯著提高依託“道交一體化”工作平臺解決糾紛的調解成功率,縮短獲賠週期,減少當事人訴累,實現“讓數據多跑路,讓群眾少跑腿”,有效化解矛盾。對於訴前分流案件,優化司法資源配置,積極服務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具有重大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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