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承擔責任的類型

根據我國《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稱《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司法解釋》)及有關規定,因房屋質量問題,開發商主要承擔三種責任:

1、維修責任。《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司法解釋》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在保修期內,出賣人應當承擔修復責任。可見,在保修期內,對於出現質量問題,開發商有進行維修的義務。

2、賠償損失。《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司法解釋》第十三條第二款同時規定,出賣人拒絕修復或者在合理期限內拖延修復的,買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託他人修復。修復費用及修復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由出賣人承擔。對於開發商拒絕修復的,購房人可自行維修,並可向開發商主張維修費用及其他相關損失。

3、退房責任。《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司法解釋》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根據該條規定,在符合一定條件的情況下,購房人有權以存在的質量問題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退還房屋,同時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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