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籤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最多可主張多少個月?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工滿一個月後,如果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從第二個月向用人單位主張二倍工資。那麼,如果用人單位自2008年1月1日合同法施行至今未與勞動者簽訂合同,勞動者是否可以向用人單位主張12年145個月(從2月1日起至2020年3月1日)的二倍工資?筆者認為不可以。勞動合同法規定,滿一個月未籤應支付二倍工資,但如果滿一年仍未籤,則視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俗語說,打了不罰、罰了不打!二倍工資立法目的就是督促用人單位依法及時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如果滿一年還未簽訂,法律規定視同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罰則,是對用人單位不籤勞動合同在金錢處罰的基礎上,做出更加嚴厲的規定!即滿一年未籤,用人單位非因法定情形出現,是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所以筆者以為,新招聘的勞動者最多可向用人單位主張11個月的二倍工資。但如果是老職工合同到期未續訂,勞動者可主張12個月的二倍工資。以上觀點,如有不妥,請斟酌參考!還有一種情況,用人單位應於符合法定情形的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如不簽訂,也應向勞動者支付二倍工資,今天就不贅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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