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判決:電子郵件視為書面勞動合同,不支持雙倍工資


案號:(2019)鄂01民終2756號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天藍地綠公司於2016年8月在前程無憂網發佈招聘廣告,明珠投遞簡歷,雙方通過發送電子郵件方式進行協商。

2016年10月19日天藍地綠公司嚮明珠發出錄用通知書,內容為正式錄用明珠擔任天藍地綠公司公司的投融資總監一職,試用期為3個月,起始薪資為月薪50,000元(包含全額績效),個人所得稅從工資中扣除。年終根據公司業績及制度發放獎金,明珠提交檔案後可享受社會保險,個人應繳部分從工資中扣除。天藍地綠公司告知明珠該錄用聘書的有效期至2016年11月15日。2016年11月7日明珠到天藍地綠公司處工作,崗位為投融資總監,2017年3月23日起兼任董事會秘書,天藍地綠公司以銀行轉賬方式嚮明珠發放工資,工作地點為武漢市礄口區解放大道634號新世界中心寫字樓A座1203—1205室。

2017年6月17日明珠以天藍地綠公司未與明珠簽訂勞動合同、拖欠工資、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為由向天藍地綠公司發出《解除勞動合同書》,次日天藍地綠公司予以簽收。2017年6月20日天藍地綠公司也以明珠嚴重曠工、竊取公司文件、嚴重違反《員工手冊》《保密競業》等相關規章為由,解除了雙方的勞動關係並嚮明珠支付了經濟補償30,000元。

2017年6月29日明珠向武漢市礄口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該委作出礄勞人仲裁字(2017)第261號裁決書,明珠不服裁決結果訴至法院,請求依訴予判。

明珠一審起訴請求:天藍地綠公司嚮明珠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321,667元。

一審法院認為,雖然天藍地綠公司所提供的勞動合同不具備鑑定條件而無法確認該合同上的簽名是否系明珠所為,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一條規定合同的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報酬、工作地點及時間、社會保險費用等內容達成一致,天藍地綠公司嚮明珠發出錄用通知書中涵蓋了上述內容符合前條款規定的合同形式要件,明珠也於2016年11月7日入職天藍地綠公司處實際履職,應視為雙方已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因此一審法院對明珠訴請的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不予支持。

明珠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改判天藍地綠公司嚮明珠支付:未籤勞動合同雙倍工資321,667元。事實及理由:一審對於雙方是否簽訂勞動合同的事實認定錯誤。天藍地綠公司向一審法院提交的勞動合同上的明珠簽名系屬偽造,雙方並未簽訂任何書面勞動合同。其次,即便一審法院認定雙方以電子郵件《錄用通知書》的形式簽訂了勞動合同,該《錄用通知書》僅約定了試用期時間,並不符合《勞動合同法》中對於勞動合同的要求,且該《錄用通知書》內載明“本錄用通知書將持續有效至2016年11月15日”,即在2016年11月15日已形式。本案中明珠、天藍地綠公司以電子郵件的方式進行溝通後,雙方就明珠入職後的工作崗位、勞動失效。因雙方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未重新簽訂任何書面勞動合同,明珠關於二倍工資的訴訟請求應予以支持。

二院認為,天藍地綠公司與明珠之間訂立有書面勞動合同,天藍地綠公司不應承擔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的法律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條的規定,一方當事人提出書證原件,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天藍地綠公司已向人民法院提交載有明珠簽名的勞動合同書,明珠認為該證據上的簽名並非其本人所籤,但在仲裁及一審程序中經多次選定鑑定機構後,在天藍地綠公司已提交勞動合同書原件的情況下,無法鑑定。明珠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本院依法確認天藍地綠公司提交的勞動合同書的證明力,認定雙方當事人已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一審法院已詳細論述《錄用通知書》可視為雙方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理由,本院不再贅述,依據文義解釋及普通大眾的理解《錄用通知書》上的有效期應指向的是應聘對象最晚入職時間,而非勞動合同關係的持續時間。明珠關於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附:

人社廳函〔2020〕33號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訂立電子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函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你局《關於在疫情防控期間開展勞動合同管理電子化工作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現答覆如下: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採用電子形式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採用電子形式訂立勞動合同,應當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可視為書面形式的數據電文和可靠的電子簽名。用人單位應保證電子勞動合同的生成、傳遞、儲存等滿足電子簽名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要求,確保其完整、準確、不被篡改。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和上述要求的電子勞動合同一經訂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電子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2020年3月4日

最新判決:電子郵件視為書面勞動合同,不支持雙倍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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