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保險能助你合理“節稅”

從個人所得稅角度對CRS正式實施(財務會計稅務信息自動交換標準),稅收的話題在最近幾年一直在上升。特別是在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頒佈的通知在個人所得稅前扣除的費用和稅率在2018第四季度的應用,闡明瞭實際工資和薪金收入後,納稅人1月2018、與扣除費用統一按具體“時間表”5000元/月執行,一個廣泛的事件有全國性的爭論也再次開始。

事實上,提高個人所得稅的門檻除了可以減輕個人稅負外,近年來一些保險產品得到了政策的大力支持,也可以幫助我們合理地“節稅”。

稅收優惠醫療保險可以“免稅”。

“稅收優惠健康保險”顧名思義,是指享受個人所得稅減免政策,由商業保險公司承保的健康保險。這類保險自2017年7月1日起正式啟動。根據有關政策,個人購買符合條件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可以在稅前扣除。

目前,可享受這一商業健康保險稅收優惠政策的納稅人指向3類人群:一是取得工作薪金所得、連續勞務報酬所得的個人;二是取得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的個體工商戶業主;三是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合夥企業合夥人以及承包承租經營者。上述3類納稅人在購買商業健康險後,可以在當年(月)計稅時,按照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額標準,對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予以稅前扣除,具體抵扣額則與每個投保者實際收入掛鉤,目前納稅人投保稅優健康險產品每年最高可少繳1080元個人所得稅。

在產品設計方面,稅費醫療保險產品採取全能保險的形式,即醫療保險和個人賬戶積累。該產品具有較高的醫療報銷比例。參加公共醫療保險或者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參加完稅費醫療保險後,前兩項醫療費用報銷。在此基礎上,其餘部分的稅款不低於80%。多渠道累計報銷額不足被保險人醫療費用總額的90%的,保險公司應當自動補足與被保險人的差額。此外,稅收加健康保險的醫療保險金額按照規定不得少於20萬元,保險公司不得因被保險人有既往病史而拒絕承保(但原患病者可以代為辦理)。反傾銷減少了保險金額,同時,有必要保證保險的續期。

總的來看,稅優健康險產品是與基本醫保、補充醫療保險相銜接,用於補償被保險人在經基本醫保、補充醫療保險補償後自負的醫療費用,對於既往症人群較為有利。但對於健康體而言,稅優健康險目前的整體節稅力度還較為有限,其在醫藥清單限制、保障額度上的綜合性價比相對目前市面上在售的中端醫療保險產品來說也並無特別優勢。另一方面,由於這一險種目前大多隻能通過團體投保,在實際的投保操作上也會相對略顯複雜。

延長納稅期限的養老保險“延期納稅”

除了稅費醫療保險,還有一項與稅務有關的保險——延期繳稅的養老保險今年正式啟動。目前,延長養老保險稅已在上海、福建、蘇州等工業園區正式啟動。對試點地區的勞動者,保險相當於國家從稅前工資中扣除養老保險費,從而減少應稅工資和應繳個人所得稅。同時,這部分減稅的延期繳納可以通過支持商業保險實現長期的增值,也就是說,被保險人可以延期繳稅以換取收入增長。

就稅前扣除限額的具體強度而言,現行的試點政策規定,按照當月工資、薪金的6%和1000元以及個人連續服務報酬的收入扣除稅前扣除限額。在試點地區取得工資、薪金、個體工商戶和個人獨資企業的。企業投資者等,應當按照當年應納稅所得額的6%以下、12000元以下的比例確定稅前扣除限額。個人所得稅不包括在個人商業養老基金賬戶的投資收入中。當個人開始領取商業養老金收入時,25%的人將免稅,剩下的75%將以1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上海職工2017年的平均工資標準是7132元,被保險人可以享受的個人保險費在稅前扣除到427.92元。當被保險人月收入超過16666.67元時,稅前扣除上限達到每月1000元(12000元/年)。

目前,延期繳稅養老保險產品的開發遵循“收入穩定、長期鎖定、終身收益、精算平衡”的原則,為消費者提供了三類可供選擇的四種產品:一類是收入決定型產品(A類),另一類是收入決定型產品。h是指在積累期內提供固定收益率(年複利)的產品,另一種是收入保障產品(底線產品)。B類,指在積累期內提供保證最低迴報率(年複利)並根據投資情況提供額外收入的產品,可細分為月結算收入產品(B1類)和季度設置。地役權收益產品(第二節B2)和收入浮動產品(第三節C節),是指根據實際投資情況在積累期內的產品。結算所得的產品至少每週結算一次。

一些分析人士指出,目前的實際稅率是7.5%,包括對投資收入的徵稅,相當於現行的10%的個人稅率。增值稅門檻提高後,累計稅率在10%以上的納稅人更適合相關稅種養老產品的配置。至於具體的產品選擇,建議投保人可以根據自己的風險承受能力和年齡分配。年輕的投保人具有較長的積累期,因此他們可以選擇在一定的保險基礎上合理地分配一些收益波動的產品,而年長的投保人則建議他們主要分配具有波動收益的產品。

人壽保險也可以“節稅”。

事實上,除了這兩個特殊的政策產品之外,人壽保險也被視為合理避稅的有效工具。

具體而言,壽險的主要節稅優勢主要體現在逃避遺產稅(在我國尚未徵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保險資金是否被視為被保險人遺產的批覆》的規定,如果受益人被指定在人壽保險單中,人壽保險金將不被視為遺產。因此,只要人壽保險已經指定已故受益人,那麼相關保險費就不會被視為遺產,因為它不被視為遺產,自然不需要支付遺產稅,受益人也不必支付個人收入TA。X取得人壽保險賠償金。

一般來說,按照現行政策,保險賠償,特別是人壽死亡賠償,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和遺產稅。雖然與美國等發達國家相比仍有一定的差距,但隨著社會平均工資水平的提高,我國個人保險費的稅前扣除標準有望進一步提高。稅收優惠政策力度有可能提高,相關保險類型值得我們繼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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