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管理及申報與研發費特殊事項

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是按照稅法規定在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的實際發生額基礎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的扣除數額的一種稅收優惠政策。

“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管理及申報與研發費特殊事項

研發費用加計扣除

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管理及申報

1、稅務機關對企業享受加計扣除優惠的研發項目有異議的,可以轉請地市級(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出具鑑定意見,科技部門應及時回覆意見。企業承擔省部級(含)以上科研項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鑑定的跨年度研發項目,不再需要鑑定;

2、企業符合本通知規定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條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後未及時享受該項稅收優惠的,可以追溯享受並履行備案手續,追溯期限最長為3年;

“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管理及申報與研發費特殊事項

科技公司

3、稅務部門應加強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的後續管理,定期開展核查,年度核查面不得低於20%;

4、《研發支出輔助賬彙總表》(以下簡稱“彙總表”),並在報送 《年度財務會計報告》的同時隨附註一併報送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彙總表填報《研發項目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情況歸集表》(以下簡稱 “歸集表”),企業在年度納稅申報時隨申報表一併報送等要求;

5、按照《財政部關於印發修訂〈企業會計準則第30號——財務報表列報〉的通知》(財會〔2014〕7號)等國家財務會計制度的要求和 97號公告的規定,已向金稅三期提出《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採集中增加附註及相關表單和“彙總表”的業務需求;

6、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實行備案管理

“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管理及申報與研發費特殊事項

備案管理


企業應當不遲於年度彙算清繳納稅申報時,向稅務機關報送《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表》和研發項目文件完成備案,並將下列資料留存備查:

a.自主、委託、合作研究開發項目計劃書和企業有權部門關於自主、委託、 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立項的決議文件;

b.自主、委託、合作研究開發專門機構或項目組的編制情況和研發人員名單;

c.經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的委託、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的合同;

d.從事研發活動的人員和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無形資產的費用分配說明(包括工作使用情況記錄);

e.集中研發項目研發費決算表、集中研發項目費用分攤明細情況表和實際分享收益比例等資料;

f.“研發支出”輔助賬;

g.企業如果已取得地市級(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鑑定意見,應作為資料留存備查;

h.省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資料。

研發費特殊事項

1.企業委託外部機構或個人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託方研發費用並計算加計扣除,受託方不得再進行加計扣除。委託外部研究開發費用實際發生額應按照獨立交易原則確定。委託方與受託方存在關聯關係的,受託方應向委託方提供研發項目費用支出明細情況;

2.企業共同合作開發的項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實際承擔的研發費用分別計算加計扣除;

3.企業集團根據生產經營和科技開發的實際情況,對技術要求高、投資數額大,需要集中研發的項目,其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可以按照權利和義務相一致、費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則,合理確定研發費用的分攤方法,在受益成員企業間進行分攤,由相關成員企業分別計算加計扣除;

4、加速折舊費用的歸集

企業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符合稅法規定且選擇加速折舊優惠政策的,在享受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時,就稅前扣除的折舊部分計算加計扣除;

5、企業取得的政府補助,會計處理時採用直接衝減研發費用方法且稅務處理時未將其確認為應稅收入的,應按衝減後的餘額計算加計扣除金額;

6、企業取得研發過程中形成的下腳料、殘次品、中間試製品等特殊收入,在計算確認收入當年的加計扣除研發費用時,應從已歸集研發費用中扣減該特殊收入,不足扣減的,加計扣 除研發費用按零計算;

7、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形成無形資產的,其資本化的時點與會計處理保持一致;

8、失敗的研發活動所發生的研發費用可享受稅前加計扣除政策;

9、委託境外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託方的委託境外研發費用。委託境外研發費用不超過境內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加計扣除。 委託境外個人進行的研發活動不能加計;

10、委託個人研發的,個人不能出具的發票等合法有效憑證不能在稅前加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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