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類、培訓類直播無需辦理《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不屬於網絡表演

Stefan

決勝網獲悉,北京市文化和旅遊局3月10日在官網發佈特別提示,明確電商類、教育類、醫療類、培訓類、金融類、旅遊類、美食類、體育類、聊天類等直播不屬於網絡表演,不需要申請辦理《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根據《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互聯網文化產品是指通過互聯網生產、傳播和流通的文化產品,主要包括:(一)專門為互聯網而生產的網絡音樂娛樂、網絡遊戲、網絡演出劇(節)目、網絡表演、網絡藝術品、網絡動漫等互聯網文化產品;(二)將音樂娛樂、遊戲、演出劇(節)目、表演、藝術品、動漫等文化產品以一定的技術手段製作、複製到互聯網上傳播的互聯網文化產品。對於不符合審批範圍從事其他互聯網經營活動的單位,不予發放《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需要提示的是,網絡表演是指以網絡表演者以現場進行的文藝表演活動等為主要內容,通過互聯網、移動通訊網、移動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實時傳播或者以音視頻形式上載傳播而形成的互聯網文化產品。電商類、教育類、醫療類、培訓類、金融類、旅遊類、美食類、體育類、聊天類等直播不屬於網絡表演,不需要申請辦理《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教育类、培训类直播无需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不属于网络表演

2017年修訂的《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明確,申請從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應當向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並審核批准,持《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是指以營利為目的,通過向上網用戶收費或者以電子商務、廣告、贊助等方式獲取利益,提供互聯網文化產品及其服務的活動,包括網絡音樂娛樂、網絡遊戲、網絡演出劇(節)目、網絡表演、網絡藝術品、網絡動漫等。網絡遊戲類經營活動已經不在《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審批範圍之內。去年,文化和旅遊部辦公廳發佈調整《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審批範圍的通知,明確文化和旅遊部不再承擔網絡遊戲行業管理職責。各省(區、市)不再審批核發涉及“利用信息網絡經營網絡遊戲”“利用信息網絡經營網絡遊戲(含網絡遊戲虛擬貨幣發行)”“利用信息網絡經營網絡遊戲虛擬貨幣交易”等經營範圍的《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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