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媒發聲!撰文點名批評孫楊:CAS裁決很公正,無知和無視害了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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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時間3月5日,在今天由CAS最新官方出爐的78頁仲裁報告當中,孫楊的母親楊明女士被多達12次點名提及。

最後CAS公開批評了孫楊的母親楊明女士,認為她在這次事件當中犯下了巨大的錯誤,起到了極壞的作用,導致孫楊犯下敗筆。

CAS明確的指出,孫楊母親楊明女士至少有以下幾點錯誤,比如曾經用威脅的手段聯繫證人,這樣的方式是完全違規的,導致證人對自身的人身安全以及家庭財產都產生了擔心,產生了恐懼的情緒。

第2點,在庭審現場和大律師理查德楊對峙的過程當中,孫楊母親閃爍其詞和隊醫巴震一樣,給現場的仲裁官留下了極壞的印象。

第3點,孫楊母親在尿檢官採集孫楊尿樣的過程當中,扮演了很不好的角色,導致採集工作沒有正常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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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內媒體網站一系列的描述來看,這些年孫楊可以說就是在母親的羽翼呵護之下長大的。

孫楊在泳池上經得起大風大浪,但是因為孫楊的日常生活非常單調,就是在不停的刻苦訓練,跟外界接觸的機會不多,更多的事情都是交由母親來解決。

所以真正該由她處理的事情,孫楊無法明斷是非,都交給母親來處理,結果母親卻犯下了巨大的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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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這次在導致兒子遭受到嚴厲處罰之後,楊明女士表示自己非常難過,非常後悔,在事情發生之後以淚洗面。

孫楊母親回憶說,過去這22年時間裡,她幾乎都陪在孫楊的身邊,不管是訓練還是比賽,不管是贏得比賽還是遇到挫折,她都陪在孫楊的左右。

孫楊為游泳運動作出了這麼多的犧牲,卻遭受到這樣的結局,這是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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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後,楊明表示有兩件事情她沒有聽從孫揚的意見,現在看起來兒子是正確的,她為此感到十分後悔。

如果說不是自己過於堅持自己的意見,可能一切都會改變,她覺得非常對不起自己的兒子,她為此感到懺悔。

從這樣一番話來看,不排除和2014年時發生的爭議事件相關,因為孫楊第1次遭受質疑,就是從那個時候開始的,然而時光不能倒流。

午夜夢迴,希望楊明女士在懺悔自責的同時也想一想,自己在對待兒子的方式上是不是有問題,過於溺愛,過於保護,過於獨斷專行斷送了兒子的一切,這樣做是否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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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楊事件令世界泳壇關注,之前本以孫楊能取勝的“抗檢事件”,結果沒想到在幾個月的等待後,得到的竟是被禁賽八年的頂格處罰,而從聽證會後到這次最終判罰。

孫楊之前不斷在微博上爆料,除了透露聽證會所受到的不公,還有就是案件事發當晚他所認為的檢查人員的不專業。

不過在北京時間3月4日這天,國際體育仲裁法庭(CAS)在官網上對外公佈了本次“孫楊抗檢”事件的全部仲裁報告,長達78頁。

裡面不僅詳解了為何會判罰孫楊禁賽八年,甚至還公佈了聽證會中不為人知的細節,最為誇張的是,在仲裁報告後,國際體育仲裁法庭還十分罕見地對孫楊母親進行了定性:

“他的母親似乎對兒子,起了最壞的作用!”也隨著78頁的仲裁報告的披露,孫楊之後立即刪除了之前爆料的大量證據,一時間,孫楊的支持率急速下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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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自孫楊被起訴至今,有一個比較奇怪的現象,就是整個中國泳壇,幾乎沒有人出面力挺孫楊,而中國泳協也是在孫楊被判禁賽八年後,發文簡單表態“支持孫楊維護合法權益”。

然而就在北京時間3月5日,央媒《檢察日報》發聲了,撰長文批評孫楊,不僅聲稱國際體育仲裁法庭的判罰很公正,更是直言導致孫楊如今的原因有兩點:無知和無視(規則)。

央媒發聲!撰文點名批評孫楊:CAS裁決很公正,無知和無視害了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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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所周知,《檢察日報》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主辦,而這份報刊其目的就是普及並告訴大眾要遵紀守法。

而在孫楊被禁賽八年、國際體育仲裁法庭公佈78頁仲裁報告後的今天,《檢察日報》搞一版三篇文章,篇篇都是批判孫楊。

分別是:

1、無視規則將會承擔相應後果;

2、商業比賽不能與國家榮譽捆綁;

3、觀察孫楊事件的三雙慧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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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視規則將會承擔相應後果》

作者:何家弘(中國人民大學教授、國際足聯道德委員會委員)

2月28日,國際體育仲裁庭(CAS)公佈了“世界反興奮劑機構(WADA)訴孫楊和國際泳聯案”的仲裁結果:孫楊被禁賽八年!雖然孫楊已經表示要上訴到瑞士聯邦最高法院,但是其勝訴的希望相當渺茫。

本案仲裁的基本問題有二:其一是事實認定;其二是規則適用。

前者主要是國際泳聯委託的藥檢人員於2018年9月4日晚到孫楊住所提取其血尿樣本的事實。由於孫楊認為藥檢人員的資格存在瑕疵,所以在提取血樣之後拒絕提供尿樣,並且未讓藥檢人員帶走血樣。

對於事實經過,孫楊及其律師提供了不少細節描述和證據,如尿檢官的身份,尿檢官有無違規照相,血樣容器與外包裝是如何分離的,孫楊有沒有暴力抗檢等。

但是,這些細節事實的辯護意見並不能影響仲裁庭對本案基本事實的認定,即由於孫楊的不配合,藥檢人員未能完成這次藥檢取樣。

事實認定之後,仲裁庭接下來的任務就是規則適用。根據《世界反興奮劑條例》第2條第3款的規定,逃避樣本採集,或在接到依照反興奮劑規則授權的檢查通知後,拒絕樣本採集、無正當理由未能完成樣本採集或其他逃避樣本採集的行為,均屬於興奮劑違規。

在本案中,適用這一規則的要點就在於孫楊不配合採樣的理由是否屬於“正當理由”。

對此,國際體育仲裁庭已經通過判例作出了相當明確的解釋。例如,在2005年巴西遊泳運動員阿澤維多案的裁定中,仲裁庭明確指出:

“毫無疑問,我們認為,反興奮劑檢測和DC規則(國際泳聯興奮劑控制規則)的內在邏輯要求並期望,無論何時,不管運動員是否反對,只要身體、衛生和道德條件允許,均應提供樣本。否則,運動員們將會系統性地以各種理由拒絕提供樣品,使得檢測無法進行。”

根據這一判例,孫楊的理由顯然不能構成拒絕提供樣本的“正當理由”,因此其行為就構成了“興奮劑違規”。

毋庸諱言,孫楊不配合藥檢取樣的決定是錯誤的。其原因可能有二,第一是無知;第二是無視。

首先,孫楊可能並不完全知曉上述規則的內容以及違反該規則的後果。

但是,作為一名職業運動員,而且是接受過數十次興奮劑檢測的著名運動員,他應該知曉有關的規則。

在這個問題上,無知者不能無罪。

其次,他可能未給予該規則足夠的重視,沒有嚴格遵守規則的行為習慣。這大概與我們的社會行為環境有關。

在當下中國,確實有許多人不太重視規則,只要自認為有理,就可以不遵守規則。特別是一些有權有勢、有錢有名的人,習慣於特權,面對規則時我行我素,即便是違規犯法,也能擺平息事。

然而,在國際體育舞臺上,規則是必須被尊重的,規則面前是人人平等的。

大牌明星犯規,也要承擔相應的後果。由此可見,國人應該加強規則意識,養成遵守規則的行為習慣。

我在網上看到孫楊的律師在仲裁後發佈的一份聲明。該律師指責國際體育仲裁庭“偏聽偏信,對規則和程序視而不見,對證據和事實置若罔聞,對謊言和假證悉數採信,基於謊言和偏見,作出了黑白顛倒的仲裁裁決”。

該律師還指責某些國際體育組織“擁有強權,獨斷專橫”,甚至帶有“民族偏見、國家立場”。當事人的律師不贊同仲裁決定,這是很正常的,但使用如此偏激的語言,甚為不妥。

在國際體育舞臺上,中國人確有被歧視被侮辱的歷史。但是在過去三十多年,中國的經濟實力大為增強,中國人的體育比賽成績也有很大提升。

根據本人有限的個人經驗,許多國際體育組織都很看重中國,因為中國不僅有許多高水平的運動員,而且有數量眾多的體育迷和規模巨大的體育市場。

例如,國際足聯的官員就希望中國足球隊能夠進入世界盃的決賽圈,因為那可以給國際足聯帶來鉅額收入。

我猜想,國際泳聯也希望把孫楊留在國際賽場,因為那可以吸引億萬中國人觀看其比賽。

總的來說,國際體育領域的仲裁、調查、裁決等機構還是比較公正的,至少在程序公正的意義上如此。這些機構一般都具有較強的獨立性,專家來自世界各國,當然,以歐美人居多。

雖然這些專家往往有個人的價值觀,而且有些人可能對中國人懷有偏見(如中國人不守規則,弄虛作假等),但是在具體案件的裁判中還是很重視規則,很強調程序公正的。

從感情上說,我也不願意接受國際體育仲裁庭給孫楊的裁決,我也期待孫楊能在上訴中“翻案”,但是我必須對這個裁決作出理智的評判,因為這涉及體育運動的基本原則。

體育運動必須以科學合理明確有效的規則為基礎,必須堅持“按規則做遊戲”的行為準則。

首先,從運動員的選拔到裁判員的選任,從比賽項目的安排到比賽場次的確定,從運動員的行為到裁判員的標準,這一切都離不開規則。

其次,從田賽到徑賽,從小球到大球,從射擊到舉重,從游泳到跳水,每一個比賽項目都有具體的規則體系。

更為重要的是,這些規則都具有絕對的權威。無論是運動員、教練員、裁判員,都必須嚴格遵守有關的規則。

誠然,違反規則的行為在體育賽場上時有所見,但是這些行為也會依據有關的規則受到應有的懲罰。

總之,在奧運會等大型體育賽事中,我們隨時隨處都可以看到規則的作用。

其實,規則也是法治的基礎,“按規則做遊戲”也是法治的原則。人類社會猶如體育賽場,各行各業的社會生活猶如各種各樣的體育比賽。

一個國家,一個社會,要想維持良好的運轉,首先就要制定出科學合理的規則體系,其次還要保證這些規則具有絕對的權威和效力。

前者叫做“有法可依”;後者叫做“有法必依”。無論是普通百姓還是政府官員,都必須嚴格地“按規則做遊戲”,這就是法治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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