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離婚手續之前簽訂的離婚協議書,當事人是否可以反悔】

小文和丈夫結婚三年,育有兩個女兒,一個三歲,一個一歲。但是最近小文發現丈夫出軌了,而且出軌對象多次通過短信、電話的形式騷擾小文。小文丈夫也承認了。心灰意冷的小文想到了離婚,但是公婆卻勸小文說兩個孫女還小,需要媽媽照顧,如果小文答應先不辦理離婚手續,願意勸說兒子,在幾年後離婚時,將小文和丈夫婚後共有的一套120㎡的房子全部給小文。小文丈夫也同意上述方案。再三思量之下,小文決定先不去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但是為了防止公婆和丈夫後期在離婚時對房子分配約定反悔,打算先寫一份離婚協議書,以書面的形式固定丈夫放棄房子的利益、房子屬於小文的內容。小文找到律師,諮詢律師該如何起草?


律師指出,在現階段不離婚的情況下,小文起草的離婚協議書中的財產分割協議沒有法律效力。依據《婚姻法解釋三》第十四條規定,“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並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本案中小文和丈夫打算起草的離婚協議屬於附離婚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附協議離婚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並不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時起生效,而是以雙方協議離婚為生效條件,即從婚姻登記機關領到離婚證或到法院領取民事調解書,可視為所附條件已經成就,當事人所簽署的財產分割協議因此而生效。如果現在小文和丈夫不去辦理離婚手續,幾年之後再離婚時,一旦小文丈夫在離婚訴訟中對財產分割事宜反悔的,法院將會判決簽訂的離婚協議書中關於財產分割約定沒有生效,根據雙方情況進行財產分割。
此外,假如現階段小文和丈夫依據現在達成的房子歸屬於小文的財產分割意見去婚姻登記機關辦理了離婚手續。小文的丈夫是否可以反悔呢?
依據《婚姻法解釋二》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所以如果是籤離婚協議書後在一年內小文丈夫反悔的可以起訴至法院,但是在沒有存在欺詐、脅迫等情況下,法院會駁回小文丈夫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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