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天價離婚案看企業家的婚變風險

企業家的婚姻,原本只是家事,但是一旦到了商業戰場上,某些時候很可能就會成為一種商業武器,尤其是離婚,因為夫妻反目、婚姻關係破裂往往會導致企業家或者創業者的財富結構發生重大變化。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使共有狀態變成歸各自所有,對於雙方單個個體而言,資產大幅縮水;對於企業家苦心經營的企業而言,也可能會遭受重大打擊,甚至可能決定了企業的存亡命運。近些年,這樣的案例時有發生,受到的社會關注度也較高。

趕集網創始人楊浩然與前妻王宏豔

楊浩然在與前妻王宏豔離婚後財產分割前,將自己名下的股權轉讓給他人,前妻隨後向法院提出確認楊浩然轉讓財產行為無效的訴訟。為了拖延案件,楊浩然又隨後提出確認雙方夫妻關係無效之訴,以牽制確認財產轉讓行為無效案件的進展。至於訴訟案件最後的結果如何,外界不得而知,但是,趕集網上市一事也因此被擱置,競爭對手58同城搶先在美國上市。

噹噹網原CEO李國慶與妻子俞渝

2019年10月,噹噹網原CEO李國慶與妻子俞渝二人開始互撕大戰,李國慶摔杯怒斥妻子逼宮,妻子隨後又在互聯網上指責對方同性戀、不顧家、患梅毒。2019年年底,李國慶在北京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要求與俞渝離婚並平分股權。雖然二人的互撕大戰讓吃瓜群眾們又多了一個茶餘飯後的談資,但這事件無形中給噹噹帶來的負面影響是難以估量的。

土豆網CEO王微與前妻楊蕾

土豆網在2010年11月向美國證券委員會提交上市申請,同月王微的前妻楊蕾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分割婚姻存續期間財產,包括土豆網的股權,並採取了財產保全,土豆網上市隨後停滯。雖然王微最後以700萬美元的對價與前妻達成訴訟和解,土豆網在2011年8月也最終在美國上市,但是已經錯過了最佳的上市時機,市場環境發生了變化,最終土豆網被競爭對手兼併。

以上所舉的案例都是較有社會影響力的事件,涉及的企業也是知名企業。其實,無論是剛起步的初創型企業,還是已經穩步發展的成長型企業,甚至是已具備規模的大企業,都可能會因為創業者或者股東的婚姻狀態發生變動而產生不同程度的後果。越來越多的投資人或者創業者已經認識到這一點,並尋求一些解決途徑,比如,有名的“土豆條款”。

因為婚變而給公司股權結構帶來重大風險,有投資者要求在投資協議中加入創始人配偶簽署的條款:創始人配偶對創始人持股的公司不享有任何權益,且保證不就公司的股權提出任何主張。投資人履行股權投資相關文件的簽署無需配偶授權或者同意。創始人結婚和離婚要經過董事會或者股東會同意,等等。這就是“土豆條款”。

我們區分看待“土豆條款”,其中關於結婚和離婚需要經過董事會或者股東會同意,這明顯是與“婚姻自由”的法理不符,合法性不能成立。而關於配偶做出對公司股權不做主張的保證或承諾,這個倒值得仔細打磨。

如何降低婚變給企業家帶來的風險?

理性選擇

這裡說的理性選擇的對象,是指結婚對象,因為無論是家庭生活,還是創業道路上,配偶才是那個最關鍵的“合夥人”。選擇合適的結婚對象,並保持婚姻家庭的穩定,能夠使財富保值、增值。雖然律師無法指導他人如何尋找正確的伴侶,但可以溫馨提示的是選擇往往比努力更重要。

善用財產約定協議書

前述案例中,夫妻一方主張分割財產的基礎,是財產的共有狀態。目前中國有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家庭都是共同財產制,即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都歸雙方共同所有,比如投資的股權、收益、期權等。只要這種共有狀態不變更,那麼在遭遇婚變時,基本上都會面臨分割的問題。

鑑於此,未結婚的創業者或者企業家,可以在婚前與結婚對象簽訂婚前財產協議,約定其之前在企業投資的股權、分紅等都是個人財產,婚後其投資股權相應的增值和盈利也是個人財產。

對於已經結婚的創業者或者企業家,亦可以與配偶擬定一份財產約定協議,這可以借鑑”土豆條款“中關於配偶做出對另一方在公司的股權不做主張的意思表示。

根據中國的傳統觀念,在結婚之前或者感情良好時期,如向配偶提出簽署財產約定的要求,的確有些傷情面,那麼,鑑於這種情況,股權持有一方可以考慮在其他的財產項目上多做讓步或稍作安排,比如家族信託等,讓對方認識到即便不佔股份份額還能有足夠的安全感,也讓對方明白這種操作是為了保持企業股權架構的穩定,企業穩定發展,家庭財富才能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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